王某甲、王某乙申請宣告王某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王某甲、王某乙申請宣告王某無民事行為能力案是2014年03月1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3月10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二審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權責關鍵字

實現擔保物權,確認調解協定,認定財產無主,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宣告死亡宣告失蹤選民資格案件,特殊程式,不予受理審判程式管轄權異議管轄,訴訟關鍵字,民事權利,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權責情節,民商事

案例

  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23號
參閱要點
特別程式案件中的當事人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受理特別程式案件後,被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對其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但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管轄權進行審查,如經審查發現受理的特別程式案件確實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
申請人:王某甲
申請人:王某乙
被申請人:王某
基本案情
王某甲、王某乙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申請稱:父親王某在其前妻李某某去世後,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後王某與孫某某結婚,現王某被醫院診斷為繼發癲癇、全面性發作、腦梗死等,為確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申請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王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後,王某之妻孫某某作為王某之代理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以王某經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陽區為由,要求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
審理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海民特字第9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某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裁定作出後,王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一中民終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3)海民特字第93號民事裁定;對王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規定在第一審普通程式中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而本案為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依照法律規定應適用特別程式進行審理,故當事人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一審法院針對王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予以受理不當,應予糾正。王某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解說
本案爭議焦點是在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特別程式案件中,當事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此,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特別程式案件中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未明確禁止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定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故在特別程式案件中,申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
第二種觀點認為,特別程式案件中不能提起管轄權異議。從立法本意分析,此類案件的審查處理應當以便捷、高效為原則。不應允許當事人對管轄權提起異議,若當事人對管轄權存在爭議,人民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本院確實對案件無管轄權,應當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
法院裁判採納了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在於:一是從立法目的看,特別程式案件不應處理管轄權爭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屬於特別程式案件,法律設定專門章節規範此類案件的處理,其目的在於對法律事實或者權利的實際狀態進行確認,而非解決當事人之間實體或程式上的爭議,管轄權爭議屬於當事人對程式問題的爭議,不應在特別程式案件中解決。
二是從適用程式看,非訴程式不宜處理管轄權爭議。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特別程式案件的處理應當適用非訴程式,非訴程式具有區別於訴訟程式的特殊規則和制度,如遵循職權探知主義、國家干預主義,無需兩造對立的當事人存在,不實行對席審判,不必進行法庭辯論,僅以簡單的裁定程式處理即可,實行一審終審制,申請人即便不服,也不得提起抗訴。這些程式特徵,決定非訴程式只適宜處理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僅需對事實或權利進行確認的非訴案件。而管轄問題屬於重要的程式事項,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意在質疑受理法院的管轄權,勢必引發對方當事人的反駁,故有必要經雙方辯論、法院審查後,再作出處理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還應當賦予其抗訴權。因此,管轄權異議屬於當事人的抗辯事由,其更適宜在訴訟程式中適用和存在,而在特別程式中無適用之空間。
三是從程式價值看,處理特別程式案件應當遵循效率優先的價值取向。此類案件雖然不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但確認的法律事實或權利,可能影響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認定。以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為例,其裁定結果將直接影響被申請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特別程式案件確認事項的重要性,決定其處理過程必須注重效率。一旦允許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且對該異議須經二審審理才能終結,必然導致處理程式拖沓、冗長。延誤法律事實或權利的確認,給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帶來損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綜上,特別程式案件中的當事人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受理特別程式案件後,被申請人如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對其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但如果特別程式案件確實存在管轄權錯誤時,對當事人應當如何予以救濟呢?我們認為,是否具有管轄權屬於重要的程式事項,無論當事人是否向法院提出管轄權錯誤的問題,人民法院均應依職權進行審查,經審查後發現本院確實對案件無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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