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機構改革方案

玉林市機構改革方案,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了《玉林市機構改革方案》,這標誌著玉林市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會議部署,職能調整,組建機構,撤銷機構,機構對接,其他改革,人大改革,政協改革,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審批服務,編制管理,

會議部署

2019年1月21日,市委召開了玉林市機構改革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對全市機構改革工作進行了動員部署。
機構改革機構改革
根據中央和自治區的要求,玉林市設定黨政機構47個,其中黨委機構15個、政府機構32個,機構規格均為正處級。改革調整後,同中央、自治區的黨政機關保持總體對應,符合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原則,也體現了玉林特色。

職能調整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市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組建市監察委員會。市監察委員會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組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市委審計委員會、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
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將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將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2、加強市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
市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
市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和僑務工作。將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委統戰部,加掛市委市政府台灣工作辦公室牌子。

組建機構

組建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重新組建市司法局。將市司法局的職責,市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司法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撤銷機構

不再設立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市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承擔。將市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市公安局承擔。

機構對接

1、與自治區黨政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市委辦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訪局、市委老幹部局作為市委工作機關;
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統計局、市林業局、市扶貧開發辦公室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2、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1)組建市委市政府督查和績效考評辦公室。將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的督查工作職責和相關機構的績效考評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委市政府督查和績效考評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
(2)將市委機要局由在市委辦公室掛牌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市國家密碼管理局牌子,由市委辦公室統一領導和管理。
(3)組建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將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事業單位市市政市容局的職責,以及事業單位市園林局的園林綠化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城市管理監督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4)組建市大數據發展和政務服務局。將市政府辦公室的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相關機構的信息化領域有關項目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共享的職責,事業單位市信息中心相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大數據發展和政務服務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5)組建市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籌協調市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職責的基礎上,組建市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6)組建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將市政府辦公室的金融工作職責,以及市商務局的典當行、融資租賃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3、調整有關部門名稱或體制。
將市委市政府信訪局由市委辦公室領導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
將市委老幹部局由市委組織部領導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組建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委派出機構,與市教育局合署辦公。
將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保留市中小企業局牌子。
將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更名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保留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將市農業委員會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將事業單位市檔案館(局)的行政職能劃歸市委辦公室,保留市檔案局牌子。市檔案館由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市委直屬事業單位,由市委辦公室代管。
最佳化市委辦公室職責。將市政府辦公室的外事管理職責劃入市委辦公室,對外加掛市外事辦公室牌子。
最佳化市審計局職責。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市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市審計局。
最佳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責。將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民政局、市商務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等整合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加掛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

其他改革

(一)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
夯實基層基礎,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動治理重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基層,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積極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建立新型組織架構、用編用人制度和財政管理模式。
整合最佳化鄉鎮(街道)黨政機構和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
適應鄉鎮(街道)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定機構。結合實際,在“四所合一”框架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鄉鎮(街道)機構職能整合力度,推行“多所合一”。
理順縣級部門與鄉鎮(街道)的關係,縣級部門派駐在鄉鎮(街道)的機構,儘可能下放鄉鎮(街道)並與有關機構進行資源整合,進一步強化鄉鎮(街道)對事業站所的管理。
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工作考核以鄉鎮(街道)為主,幹部任免應當聽取所在鄉鎮(街道)意見。
縣級部門要依法履職,強化專業性管理。鄉鎮工作重心要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來。
(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的要求,統籌推進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 交通運輸、 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確保這些領域的執法職能和隊伍整合到位,實行統一執法。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繼續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鞏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制定執法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
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減少執法層級,下沉執法力量,市和城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鄉鎮在綜合執法平台基礎上探索一支隊伍管執法。
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的機構編制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時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
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按照統一規範管理的方向, 積極探索建立體現綜合行政執法特點的編制和人員管理辦法。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勵機制,以及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隊伍間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和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效率。

人大改革

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的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定, 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組建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更名為市人大監察和法制委員會。

政協改革

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最佳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組建市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市政協經濟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市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市政協文史學習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市政協教育科學文化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相關職責調整到市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市政協教育科學文化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群團組織

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部署要求,繼續推進群團組織改革創新。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最佳化機構設定,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事業單位

組建玉林廣播電視台。整合玉林電視台、玉林人民廣播電台,組建玉林廣播電視台,作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歸口市委宣傳部領導。不再保留玉林電視台、玉林人民廣播電台。
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實施範圍。
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對主要或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將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或職能相近的黨政機構,原有事業單位調整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或併入相關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併入相關黨政機構或調整為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定為行政機構的,在中央和自治區規定的限額內設定。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
今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審批服務

把機構改革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加強權責清單管理,有效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貫徹落實自治區最佳化營商環境系列政策措施,推進“一事通辦”改革,力爭讓辦事企業和民眾“進一扇門”“跑一次腿”就能辦成“一件事情”。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
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減少蓋章、審核、備案、確認等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加快推進部門政務信息聯通共享,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務服務“一張網”,著力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推進直接服務民生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事業部門的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方便民眾辦事。

編制管理

強化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快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增強“三定”規定嚴肅性和權威性。
繼續深入推進和完善權責清單制度,實現權責清單同“三定”規定有機銜接。按照自治區的部署要求,在自治區核定編制總額內, 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加大部門間、地區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
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禁超限額設定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進一步規範管理合署辦公機構、掛牌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設在機構、臨時機構和派出機構,掛牌機構不得實體化。
從嚴控制內設機構設定,規範領導職數職級管理,各部門、各縣(市、區)擅自設立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均要取消。加大機構編制違紀違法查處力度,嚴肅追責問責。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與幹部監督、巡察監督、審計監督等工作聯動,形成監督檢查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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