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管理暫行辦法

《玉林市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管理暫行辦法》是玉林市為加強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科學安排政府投資、有效控制“超規模、超投資、超標準”現象、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益制定的暫行辦法。

簡介,監督方法,辦理流程,管理原則,機構管理,附則,

簡介

為進一步加強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科學安排政府投資,有效控制“超規模、超投資、超標準”現象,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1550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482號)、《玉林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玉政辦發〔2009〕104號)、《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玉林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玉政發〔2013〕21號)和《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有關事項的通知》(玉政辦發〔2013〕116號)等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監督方法

市人民政府成立玉林市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協調和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相應的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圖設計和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變動。確有必要變更和調整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以下規定辦理手續,獲得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一)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單位組織實施過程中,可以申請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兩種情形。
1.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或其他建設方案重大調整的情形,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2.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或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增加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或因重大政策變化或者材料價格波動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或因其它原因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存在漏項,以及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增減的。
(二)設計變更必須履行審核報批手續。
對確需進行的設計變更(含額外工程簽證),項目建設單位要會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出方案,並按以下規定確認和報批:
1.設計變更或額外工程簽證5萬元(含)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與參建單位共同確認工程量。
2.設計變更或額外工程簽證5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導小組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確認工程預算。
3.設計變更或額外工程簽證5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導小組審核後,並經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確認工程預算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時,凡增加投資超50萬元以上的設計變更(含額外工程簽證)或屬技術性較強的設計變更,領導小組可根據需要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和專家進行設計變更審核,根據第三方審核意見提出認定意見。投資概算或核准總投資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其設計變更(含額外工程簽證)工程預算確認工作由審計部門負責,投資概算或核准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其設計變更(含額外工程簽證)工程預算確認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

辦理流程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設計變更:
項目建設規模大於原初步設計批准規模10%及以上的;項目主要建築物等級、結構、用途發生變化的;項目主要材料及設備選型發生變化的;單項工程投資額大於原初步設計批准概算15%及以上的或額度超過10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重大設計變更。
(一)設計變更辦理流程。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除重大設計變更之外的一般設計變更時,應向領導小組提交下列材料:
1.項目變更設計的申請檔案;
2.項目變更設計的情況說明;
3.變更方案;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重大設計變更時,除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文本(含建設工程基本情況、設計變更的主要理由、設計變更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工程量變化對照清單、概算調整對照總表、概算調整書及概算增減原因分析等材料)。
(二)概算調整審批流程。
原則上在項目完成工程量達到80%以上、主要設備已完成訂貨後,項目單位可申請概算調整。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概算執行情況進行梳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概算調整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主要理由、設計變更規模及主要內容、工程量變化對照清單、概算調整與原批覆概算對比表、概算增減原因分析等;
2.原初步設計檔案、概算檔案和初步設計、概算批覆;
3.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檔案,存在設計變更的應提供調整後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檔案;
4.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商洽等有關證明材料;
5.項目單位對其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反映的情況真實性負責的函;
6.審批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投資概算或核准總投資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申請調整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審計部門申請項目結算(決算)審計,審計機關出具的結算(決算)審計報告作為概算調整的依據;投資概算或核准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申請調整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項目結算(決算)評審,財政部門出具的結算(決算)評審報告作為概算調整的依據。

管理原則

(一)對於申請概算調整的項目,在批准的建設功能和內容範圍內,發改部門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區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為因素對變更內容和原因進行審查和調整,且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原則上只調整一次。
1.由於合理設計變更而導致的概算調整,按契約約定的計價方式核定調整變更部分工程概算,契約未約定的按施工期價格核定調整變更部分工程概算。
2.由於價格上漲、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調整概算或預算超過原批准概算的,經核定後予以調整。
3.由於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過失造成概算或預算超過原批覆概算的,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後予以調整。
(二)以上調增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不作為計取其它費用的基數。調增的概算應考慮使用項目基本預備費解決,不能解決的由項目業主單位提出解決方案。
(三)調增概算總額審定後,根據項目資金來源渠道及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平台公司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發改部門方予以辦理概算調整批覆。
(四)按照本辦法辦理的變更設計或經批准調整的概算總額,作為項目資金撥付和竣工決算的依據。項目單位(含代建單位)未按本辦法辦理設計變更審批的,將提交監察部門按規定追究項目單位及有關人員責任。

機構管理

為加強項目投資項目中介服務的行業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由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我市工程領域中介服務單位誠信管理制度,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編制等單位實行行業信用管理。對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編制等單位過失造成概算超過原批覆概算的,除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外,由市發改部門通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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