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狐2014(公安機關專項行動)

獵狐2014(公安機關專項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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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狐2014即中國全國公安機關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專項行動。2014年7月22日,中國公安部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中國公安機關從即日起至2014年年底,開展“獵狐2014”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國“獵狐2014”專項行動共抓獲外逃經濟犯罪人員680名,其中緝捕歸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相當於2013年中國全年抓獲總數的4.5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獵狐2014
  • 時間:從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底
  • 事件:中國在境外進行追逃追贓聯合行動
  • 主管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聯合辦案:最高法、最高檢、中紀委、外交部
事件背景,機構設定,事件過程,境外追逃,海外追贓,事件處置,獵狐戰報,社會反應,事件反思,

事件背景

2014年1月中旬,中國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中紀委十八屆三次全會指出:“不能讓國外成為一些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斷腐敗分子的後路。”
獵狐2014
截至2014年7月底,中國已與38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大部分是開發中國家。不過,國際引渡合作面臨很多限制。
1993年,中國與泰國簽署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項雙邊引渡條約。
國際刑警組織是除聯合國外,規模第二大的國際組織,也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組織,包括190個成員。
中美沒有引渡條約,所以中美追逃主要是通過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
中國和澳大利亞的雙邊引渡條約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中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三個國家都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成員,這些公約裡面有引渡條款,中國可以援引國際公約的引渡條款開展合作。
外逃贓款締約方返還分享
2013年,中國與加拿大談判完成“分享和返還被追繳資產協定”,成為中國就追繳犯罪所得對外談判的第一項專門協定。
中加即將正式簽署的該協定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資產返還,比如被貪污、挪用的國有資產,被挪用、詐欺的企業和個人財產,如果能證明合法所有人,可被返還;資產分享,如走私、販毒獲得的贓款,沒有或無法認定合法所有人,締約一方可在沒收後,與另一締約方按一定比例分享。
跨國反腐面對的主要難題包括‘死刑不引渡’等司法障礙、政治庇護等,還有跨國追贓難題。此前雖然成功引渡回國部分潛逃人員,但其帶出國境的大量資產並沒有隨之回國。中加這個協定將破解跨國追贓難題,為跨國追贓合作樹立“樣板”。
澳大利亞《犯罪收益追繳法》中有“資產分享”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在幫助其他國家成功追繳資產後,澳方有權對被沒收的資產實行分享。不過,澳大利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沒收資產的分享比例,分享額度取決於很多因素,如請求國提供證據材料的分量、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等。
資產分享協定已被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列為工作重點。

機構設定

中國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首設國際追逃工作辦公室。

事件過程

境外追逃

追逃方式
1、引渡;
獵狐2014
2、遣返;
3、異地追訴;
4、勸返;
5、紅色通緝令。
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引渡條約能為境外追逃提供渠道保障。
在沒有引渡條約時,可以援引多邊公約來開展引渡合作。
國際引渡合作,面臨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則,死刑不引渡原則等等。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和世界上所有國家都締結引渡條約。
勸返回國
引渡、遣返、異地追訴等形式,其處理時間長、手續繁瑣,而且面臨很多限制;相比之下,勸返則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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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引渡經濟犯罪嫌疑人時,往往面臨政治、司法等障礙,就產生了一些替代措施,主要有遣返、異地追訴等。
遣返通常是以違反移民法規為由,將經濟犯罪嫌疑人作為非法移民遣返回國。
異地追訴是引渡的另一種替代手段,由中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中國銀行開平支行特大貪污案逃犯的追逃過程中,異地追訴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勸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是說服外逃人員自願回中國投案。
發布紅色通緝令
據國際刑警組織官網顯示,截至2014年11月1日,國際刑警組織針對中國籍嫌疑人發布的紅色通緝令有160個。這些被通報的人員中,包括有組織犯罪、黑社會組織等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詐欺、貪污腐敗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原河北省省委書記程維高之子程慕陽便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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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
菲律賓
菲律賓總統阿基諾三世2014年10月21日在馬尼拉外國記者協會年會上稱,只要在菲律賓境內發現中國外逃貪官及其資產,只要中國政府提出需要菲方配合,菲律賓政府都願意提供幫助。就追捕外逃貪官,此前美國、加拿大等國均表示願提供一定程度的協助。澳大利亞警方同意與中國警方開展合作。但作為公開表態支持中國海外反腐的政府首腦,阿基諾是第一位。
澳大利亞
2014年10月末,一場警方國際聯合行動展開,行動的對象是逃往澳大利亞的中國貪官。據估計,這些貪官攜帶的贓款高達10億澳元。 這是中國2014年7月開始的“獵狐行動”的一部分。這一行動的目標是移居海外隱姓埋名的前中共官員。他們被控貪污大量公款。《財經》雜誌此前報導稱,這7人中包括吉林省前省長,雲南省委書記,國家電網公司前執行長高嚴、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和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長童言白等。
加拿大
2014年11月9日,中加雙方發表了《中加聯合成果清單》。清單中明確:雙方同意繼續根據各自國家法律就打擊跨國犯罪和反腐敗開展合作。

海外追贓

協助國分享被沒收資產
對於被沒收資產的最後處置,分享是國際慣例。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國都與其他國家簽署了類似協定。合作追贓將考驗中國的取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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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追贓,將考驗中國的取證能力。如果贓款是通過洗錢方式轉移到國外,首先就要確認這些贓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發生在中國的商業犯罪。這些材料需要中方提供。
如果不提供材料,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已經在澳大利亞購置了房產,按照澳大利亞法律做了房產登記,澳方就會認為這些資產是合法所得,就不能隨便沒收這些房產。只有中方提供證據,證明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購置房產的資金來源於違法犯罪行為,澳方才能採取法律措施。

事件處置

行動過程
2014年7月啟動的“獵狐2014”並非公安部第一次集中境外追逃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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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詐欺兩單位養老保險金2425萬元的鄧心志被遣返回中國,成為加拿大成功遣返的首箇中國外逃經濟犯罪嫌犯。2011年7月,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國。
2009年,涉案金額近1億元的特大金融詐欺案件主犯之一沈磊被成功引渡回中國。沈磊畏罪潛逃後,中國警方隨即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緝令。
2009年6月19日,阿爾巴尼亞警方在該國機場將沈磊截獲。因為中國和阿爾巴尼亞簽署有引渡條約,中方隨即正式向阿提出引渡請求。經阿法院判決並完成全部司法程式,阿法務部決定將沈磊從阿爾巴尼亞引渡回中國。10月15日,中國警方將其押解回國。
2013年,公安部針對東南亞地區就部署了第一次集中的“獵狐行動”。經過40多天的前期工作,收網時只用了10天,就帶回10名在逃犯罪嫌疑人。
2013年11月,在泰國執法部門協助下,中國公安機關抓獲了潛逃境外長達14年之久的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余國蓉。這是中國公安機關通過國際執法合作持續打擊外逃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取得的又一重大戰果。
2014年1月份召開的中國中紀委十八屆三中全會,中紀委強調“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正是在中央強調反腐敗決心之後,中紀委協調各相關機關,使得2014年的境外追逃非2013年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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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份,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強調建立和完善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信息資料庫,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哪裡,也無論逃了多長時間,檢察機關都要堅持不懈地將他們緝捕歸案,決不允許任何人逍遙法外。
2014年3月中旬,中國中央紀委公布的內部機構調整中,將外事局與預防腐敗室整合為國際合作局。其指向可能是為了加大國際追逃力度。
2014年5月29日,中國中紀委又召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座談會,參會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等。追逃追贓是反腐敗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是遏制腐敗蔓延的重要手段。
2014年7月25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前半年,中國檢察機關通過加強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運用勸返、引渡、移民遣返、執法合作等措施,共抓獲潛逃境內外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320名。與此同時,中國公安部啟動“獵狐2014”行動。
兩個月抓獲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88名兩個月抓獲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88名
2014年9月26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中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部署會議,決定從即日起開展為期半年的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集中追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盡最大努力將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最大限度運用法律武器追繳贓款,堅決維護法律權威,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分子。
國際刑警組織針對中國籍嫌疑人發布了160個紅色通緝令。

獵狐戰報

獵狐2014
獵狐2014(公安機關專項行動)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獵狐2014”專項行動共抓獲外逃經濟犯罪人員680名。相當於2013年全年抓獲總數的4.5倍。
獵狐清單
1、緝捕歸案290名;
2、投案自首390名;

社會反應

公安部“獵狐2014”行動,主動出擊、創新戰法、堅持緝捕與勸返同步開展,不僅取得境外追逃工作新突破,也必然形成巨大的震懾力,無論是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還是其他貪官,都將惶恐難安。
從“打虎”到“獵狐”,中國的系列反腐、境外追逃行動,顯然不會是一場過境風暴。有心人應該不難注意到,巡視、舉報、追逃之外,伴隨眾多高級官員相繼落馬、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伏法的,是諸多致力於“紮緊籬笆”、“將權力關進籠子”、“深化國際警務合作”的政策和舉措,這些政策、舉措均指向一個目標——反腐、抓逃制度化和常態化。
境內築堤、境外織網,如此下大力氣的反腐、抓逃,不僅僅是為了抓幾個貪官和經濟罪犯,肅清官場,整頓吏治,彰明法律,其根本目的是在於打破舊的利益格局羈絆,除卻舊有痼疾,建立起有利於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型社會治理體系。可以看見,反腐敗鐵拳落下之時,司法體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企央企薪酬制度改革、高考制度改革等等,觸動深層利益格局的改革亦在同步推進,改革廣度和深度前所未有。反腐、抓逃是中國變革、發展的內在需求,新一屆領導集體致力將中國引向“復興之路”,反腐、抓逃自然不會限於揚揚止沸,而是要有腐必除、有逃必抓、釜底抽薪。
獵狐2014(公安機關專項行動)
2014年,中國的反腐敗鬥爭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不但“打老虎”持續發力,“拍蒼蠅”堅定不移,而且在海外“獵狐”的國家行動中取得歷史性突破。
2014年11月8日,亞太經合組織(APEC)第26屆部長級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通過了由中國政府主導的《北京反腐敗宣言》,並成立APEC反腐執法合作網路(ACT-NET),旨在加強亞太地區追逃追贓等方面的國際合作,攜手打擊跨境腐敗行為。中國和美國為反腐合作網路的聯合主席,秘書處設在中國。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前三個季度,通過加強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檢察機關採取勸返、引渡、移民遣返、執法合作等措施,成功引渡、遣返和勸返了一批犯罪嫌疑人。2014年1-9月間,共抓獲潛逃境內外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502名。
緝捕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事關民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一些外逃嫌疑人還牽涉腐敗犯罪,能否到案直接關係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各級公安機關要以對人民、對法律高度負責的精神,以堅定的決心和有力的措施,全力打贏境外追逃這場硬仗,即使犯罪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將其緝捕歸案、繩之以法,堅決捍衛法律尊嚴,堅決維護人民利益。
獵狐新常態
跨國追逃追贓走向常態化
2014年5月,中國中紀委召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座談會。5個月後,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成立。
2014年11月,APEC北京會議發布《北京反腐敗宣言》,宣布成立APEC反腐執法合作網路,在亞太加大追逃追贓等合作,相當於構建了亞太地區國際反腐新秩序。
至2014年12月4日,從60個國家和地區緝捕428名境外在逃人員,其中涉案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141人,,潛逃10年以上的32人,已有231人投案自首。特別是2014年10月10日,兩高、兩部規勸通告發出後,52天已有173人主動投案,占自首人數的75%。

事件反思

防逃:還有那些難點和漏洞亟待解決?
儘管“獵狐2014”海外追逃行動已經取得重大成果,但仍然有一些追逃難點及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設定的漏洞亟待突破。
獵狐2014(公安機關專項行動)
境外追逃還存在不少難點,首先在境外辦案,難免受制於當地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工作程式乃至風土人情。大多數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境外生存的條件,出逃行為有預謀,出境後變換身份,出逃地點沒有規律可循,這就給辦案人員的抓捕工作帶來很多未知困難。其次,境外緝捕不同於常規出國考察,緝捕人員需要在發現線索的第一時間開展追捕,因此建立一條緝捕人員出國出境工作的快速通道是非常必要的。
在制度設計上,現行法律體系還存在一些制度“漏洞”需要填補。按照規定,官員職位越高,出國審批手續越嚴格,很多地方官員因公、因私護照都要求上交。但在許多外逃案例中,“一人多證”的情況較多,主要就是躲避“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 報備制度”。此外,“裸官”問題也曾經在我國較為突出,許多人一有風吹草動隨時就可以外逃。中共中央不久前通過的《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強化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治理“裸官”,在這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中國還亟待建立更順暢的國際司法合作機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志軍表示,一些外逃人員得以長期躲藏在美國、加拿大等地逍遙法外,是因為中國和這些國家要么沒有簽訂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要么就是這些國家對中國的司法存在偏見而難以落實,應該逐漸補齊國際反腐敗合作機制中的短板,藉此理順相關機制。
由於中國和部分國家尚未簽署雙邊引渡條約,加之一些複雜因素的影響,一些潛逃藏匿貪官難以追懲,少數國家成為他們逃避黨紀國法制裁的“天堂”。然而,依法沒收違法所得,猶如釜底抽薪,當貪腐的贓款被依法追回後,即使嫌疑人一時難以被引渡回國,其“天堂”里的“好日子”也將不再。
改革官員任用制度
2014年國中國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先把任用工作條例》就明確,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等六類人,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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