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式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式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式是農業部、國家認監委聯合發表的認證程式,於2003年4月17日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64號公告發布

第一條為規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工作,保證產品認證結果的科學、公正,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承擔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以下簡稱產品認證)工作。 
第三條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依據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 
第四條凡生產產品目錄內的產品,並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產品認證。 
第五條申請產品認證的單位和個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請產品認證,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書》;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複印件); (三)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 (四)產地區域範圍、生產規模; (五)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計畫; (六)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七)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 (八)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九)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範的聲明; (十)無公害農產品有關培訓情況和計畫; (十一)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過程記錄檔案; (十二) " 公司加農戶 " 形式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公司和農戶簽訂的購銷契約範本、農戶名單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向中心申領《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中國農業信息網站下載。 
第六條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 
第七條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申請材料不規範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補充材料並報中心。中心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審查。 
第九條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的,中心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做出現場檢查計畫並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同時通知申請人並請申請人予以確認。檢查組在檢查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現場檢查工作。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對申請認證產品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的)或者申請材料和產地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申請認證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進行檢驗,並出具產品檢驗報告,分送中心和申請人。 第十二條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中心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需要的)和產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在 15 個工作日內做出認證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由中心主任簽發《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每月 10 日前,中心應當將上月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同時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備案。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公告。 
第十五條《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 3 年,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 90 日內按照本程式重新辦理。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投訴人)對中心檢查員、工作人員、認證結論、委託檢測機構、獲證人等有異議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訴。 
第十七條中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所投訴事項,並將結果通報投訴人,並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 
第十八條投訴人對中心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可向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反映或投訴。 
第十九條中心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條獲得產品認證證書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應當暫停其使用產品認證證書,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生產過程發生變化,產品達不到無公害農產品標準要求; (二)經檢查、檢驗、鑑定,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標準要求。 
第二十一條獲得產品認證證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應當撤銷其產品認證證書: (一)擅自擴大標誌使用範圍; (二)轉讓、買賣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 (三)產地認定證書被撤銷; (四)被暫停產品認證證書未在規定限期內改正的。 
第二十二條本程式由農業部、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程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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