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幣發行制度

澳門幣發行制度是按照基本法第108條規定,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以澳門元作為法定貨幣。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並使用自己的法定貨幣,這是 “一國兩制”方針在澳門財政金融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元作為法定貨幣將繼續流通,但是凡帶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標誌的貨幣,將會逐步退出流通領域。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只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才有權決定澳門貨幣的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基本法》 108條規定,澳門貨幣的發行,必須實行準備金制度。即發行貨幣的銀行或機構在經政府批准或授權發行貨幣時,需事先向政府的金融管理機構交付等額的外匯,以作為發行貨幣的擔保和外匯儲備,以保證澳門幣幣值的穩定。目前,澳門葡資大西洋銀行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是澳門政府指定的發行澳門幣的銀行。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繼續指定大西洋銀行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行澳門元,也可以指定其他銀行參與發行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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