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葉康松慈善基金會

溫州市葉康松慈善基金會

葉康松慈善基金會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家合法建立的以捐資人姓名冠名的非公募慈善機構。

葉康松慈善基金會由著名旅美企業家——美國康龍集團總裁葉康松先生捐資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於2004年7月7日經浙江省民政廳登記核准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溫州市葉康松慈善基金會
  • 基金會宗旨:救貧濟困,崇尚慈善,奉獻愛心,
  • 原始基金:捐資200萬元人民幣
  • 組成: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發展歷史,理事成員,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葉康松慈善基金會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家合法建立的以捐資人姓名冠名的非公募慈善機構。
葉康松慈善基金會由著名旅美企業家——美國康龍集團總裁葉康松先生捐資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於2004年7月7日經浙江省民政廳登記核准正式成立。
基金會宗旨:救貧濟困,崇尚慈善,奉獻愛心,回報社會。基金會業務範圍:資助因公殉職和見義勇為犧牲人士的家屬,其他原因生活特別困難者;資助、宣傳慈善活動。
葉康松慈善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監事一名。
經政府部門核准的本會章程規定,葉康松慈善基金會收入來源主要依靠葉康松先生捐贈,同時接受葉康松先生創辦的企業及其系統內加盟商、代理商的捐贈,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些收入全部用於公益(慈善)事業。今後葉康松慈善基金會主要資金來源由溫州市康松實業有限公司捐贈,葉康松先生於2010年5月27日向社會宣布:溫州市康松實業有限公司每年所產生的利潤全額捐贈給葉康松慈善基金會,使葉康松慈善基金會資金來源有長期穩定的保證。
葉康松慈善基金會成立五年以來,相繼開展對見義勇為而光榮負傷民警家屬的救助,對見義勇為而犧牲的烈士李學生、周大軍家屬的慰問、對見義勇為扔車青年郭小亮的獎勵,及撫孤、賑災、撫貧等救助項目。2004年11月,葉康松慈善基金會推出“百名特困孤兒健康成長跟蹤救助活動”,該項目跟蹤救助孤兒至18周歲。目前為止,葉康松慈善基金會共跟蹤救助了181位特困孤兒(包括30位北川地震孤兒),其中38位年滿18周歲退出救助,現在仍在救助的有143位孤兒。2010年7月,葉康松慈善基金會再次向社會招募特困孤兒,以擴大救助孤兒數額,使更多的貧困孤兒得到葉康松慈善基金會的實際幫助,目前溫州各縣市區的特困孤兒正在報名申請中。這一切都得到社會廣泛好評,中外新聞媒體均熱情給予報導。2006年12月,在浙江省首屆慈善大會上,葉康松慈善基金會的“百名特困孤兒健康成長跟蹤救助活動”榮獲浙江省“首屆慈善項目獎”。2007年初,“百名特困孤兒健康成長跟蹤救助活動”再次榮獲溫州市“首屆慈善項目獎”。
2008年9月,對30名四川地震(北川)孤兒進行跟蹤救助,直至他們18周歲。
2009年底,葉康松先生又捐100萬元,作為首批資金成立“葉康松助學金”專項基金,專門救助貧困大學生與優秀貧困高中生。

理事成員

本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成員如下:
鄭加妹(女)本會理事長
葉茹(女)美國康龍集團副總裁 本會副理事長
葉磊(男)美國康龍集團副總裁上海康麥斯保健品公司副總裁 本會副理事長
陳桂潔(女)上海康麥斯保健品公司副總裁 本會副理事長
林馗(男)溫州康松公司 總經理
諸葛憶芬(女)本會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
曾善彪(男)溫州市康松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彭登學(男)本會義工——中婚慶行業委員會副會長
金勇(男)本會義工——溫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一級警司
監事:
邵建文(男)溫州道盛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建設宗旨

救貧濟困、崇尚慈善、奉獻愛心、回報社會。

業務範圍

(一) 為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和經濟發展,在執法過程中與壞人作鬥爭不幸犧牲的國家工作人員之家屬,生活發生困難或子女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費用發生困難,由本會給予救助;
(二) 因見義勇為或救人、救火而不幸犧牲的社會人士,其家屬生活發生困難,本會給予救助;
(三) 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難者,本會酌情給予資助;
(四) 資助旨在弘揚慈善美德而開展的慈善宣傳和獎勵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一、本基金會的名稱:溫州市葉康松慈善基金會。
二、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三、本基金會的宗旨:救貧濟困,崇尚慈善,回報社會。
四、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由葉康松個人捐贈。
五、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民政廳。
六、本基金會的住所:浙江省溫州市東遊路69號(三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七、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為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和經濟發展,在執法過程中與壞人作鬥爭不幸犧牲的國家工作人員之家屬,生活發生困難或子女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費用發生困難,由本會給予救助;
(二) 因見義勇為或救人、救火而不幸犧牲的社會人士,其家屬生活發生困難,本會給予救助;
(三) 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難者,本會酌情給予資助;
(四) 資助旨在弘揚慈善美德而開展的慈善宣傳和獎勵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八、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九、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十、理事的資格:
(一) 人品好;
(二) 熱心慈善公益事業;
(三) 有較強社會工作能力;
(四) 遵紀守法;
(五) 身體健康。
十一、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十二、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十三、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出席理事會,參與、討論和決策本會重大事宜;
(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對本會開展的救助活動和財務情況有知情權;
(四) 遵紀守法,遵守本會章程。
十四、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五、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如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十六、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十七、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十八、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十九、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二十、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二十一、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二十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二十三、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二十四、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二十五、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十六、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二十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二十八、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二十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三十、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十二、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三十三、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三十四、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五、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三十六、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三十七、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八、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葉康松先生捐款;
(二) 接受葉康松先生創辦企業之捐贈;
(三) 接受美國康龍集團及上海康麥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康麥斯(寧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溫州康松實業有限公司,香港康麥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及其系統內加盟商,代理商之捐贈;
(四) 利息收入;
(五) 投資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九、本基金會組織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四十、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四十一、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四十二、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四十三、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救助為社會做出貢獻而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難之家庭;
(二) 救助社會弱勢群體中之特定對象;
(三) 資助弘揚慈善美德而開展的宣傳、獎勵活動。
(四) 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慈善公益業務。
四十四、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有利於慈善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四十五、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十六、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四十七、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四十八、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四十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五十、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五十一、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五十二、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五十三、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五十四、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五十五、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五十六、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五十七、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五十八、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五十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六十、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六十一、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六十二、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六十三、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六十四、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六十五、捐贈給溫州市慈善機構。
六十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六十七、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六十八、本章程經2004年6月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六十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七十、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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