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稅務系統工作人員請銷假制度

渭南市地方稅務系統工作人員請銷假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請銷假管理工作,現根據《公務員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請銷假制度,請假時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請假事由,假滿後立即返回工作崗位並辦理銷假手續。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假種分為年休假、婚喪假、女職工生育假、哺乳假、探親假、病假、事假。
(一)年休假
根據陝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陝辦[1991]56號)精神,年休假具體規定如下:
1、幹部職工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以上者,方可享受年休假。其休假時間為:工作滿5年不滿10年者,年休假7天;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者,年休假10天;工作滿20年以上者,年休假14天。
2、年休假原則上當年一次安排休完,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經批准可在當年內補休。休假時間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
3、休假時間要連續計算,包括休假期間的星期天、節假日在內,不得隨意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
4、以下三種情況不再安排年休假。①年內病假或者療養時間超過25天;②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時間;③病假、事假相加超過35天。如在當年休假後,病、事假超過本條規定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二)婚喪假
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勞總薪字29號、[1980]財企字41號)規定: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據實際情況請1—3天的婚喪假,實行晚婚的(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婚假20天。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女職工生育假
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的通知》(陝政發[1990]200號)規定: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給予15天—42天的產假。
(四)哺乳假
根據陝西省人事廳《關於對女職工哺乳期放假規定的通知》(陝勞人險發[1983]59號)規定:
符合計畫生育條例規定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單位又無哺嬰設施的女職工,在其工作又能離開的,可由本人自願申請,在其產假滿後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
(五)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36號)規定: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
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4、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六)病假
工作人員患病或非因公負傷治療的,可據實際情況請假休養。
(七)事假
事假是指工作人員因私事經領導批准所給予的假期,原則上應從嚴掌握,一般一次不得超過5天。
第三條 工作人員請銷假時須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各假種審批程式如下:
(一)年休假、探親假審批
1、一般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探親假審批,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條),經本人所在科股室負責人同意後報主管領導審批。
2、科、股所長休年休假、探親假需經主管領導和局長審批同意。
3、各縣市局局長休年休假、探親假需經市局政治部同意,報市局局長審批,各縣市局班子成員休年休假、探親假由縣市局局長審批。
市局機關人員、各縣市局局長請假條送市局政治部備案,各縣市局一般人員、股所長及班子成員副職請假條送縣市局政治工作股備案。
(二)婚喪假、生育假、哺乳假審批
本人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導同意後(具體程式參照年休假、探親假審批程式),並送政治部(股)備案。
(三)事假審批
1、一般工作人員請事假1天以內者,由本人所在科股室負責人審批,請假1天以上5天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請假5天以上者,由局長審批。
2、科、股、所長請事假3天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者,由局長審批。
3、各縣市局局長請假3天以上者,由市局局長審批,其餘班子成員請假3天以內者,由各縣市局局長審批,請假3天以上者,由市局政治部審批。
(四)病假審批
1、工作人員因病需要請假,持醫生填開的病休證明,按審批事假的程式審批。
2、需長期休病假的,應出具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並履行完審批手續、安排好本人工作後方可離崗。
第四條 假期待遇。
凡履行請假手續,並經領導批准後,享受下列假期待遇:
(一)年休假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二)婚喪假
休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生育假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四)哺乳假
1、假期發給本人標準工資60%。
2、物價補貼、取暖費照發,工齡可以連續計算,調資不受影響。
3、哺乳期間獎金,津貼停發,其他勞動保險待遇不變。
(五)探親假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按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六)事假
1、5天以上的,不得享受各類津補貼。
2、一年內累計請假超過一個月的,扣發各類年終獎50%,超過二個月的,不享受各類年終獎。
(七)病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不享受稅務津貼、崗位津貼、誤餐補助。
2、超過兩個月、工作不滿10年者,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90%。不享受稅務津貼、崗位津貼、誤餐補助。
3、超過6個月的,工作不滿10年者,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滿10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80%。不享受稅務津貼、崗位津貼、誤餐補助。
第五條 工作人員如因特殊情況未能在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應及時補辦。
第六條 假期結束需要續假,必須辦理續假手續,經原審批單位批准後,方可續假,否則視為曠工。
第七條 違反以下請銷假規定者,按曠工處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一)凡未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到崗者。
(二)本人雖提出請假申請但未經批准擅離職守者。
(三)假滿無特殊理由拒不到崗者。
第八條 各單位政治部門應加強請銷假管理工作,建立請銷假專用登記簿,詳細記載每名幹部的請銷假情況,作為年終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局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