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系

海商法系又稱“海上法系”。規定海上貿易中與船舶有關的各種法律的統稱。一般認為海商法開始於腓尼基(奴隸制古國,位於地中海東岸今敘利亞境內,在地中海區域的貿易中長期處於壟斷地位)人。希臘的雅典和羅得島是繼胖尼基之後興起的地中海海上貿易中心,在這裡海商法得到進一步發展。羅馬時代,海商法規則漸趨發達。中世紀時,歐洲沿海地方編纂了一些商業習慣法,在海商法方面著名的有《海事法彙編》,在地中海沿岸使用;《奧萊龍法集》,在大西洋沿岸使用;《維斯比法集》,在北海、波羅的海沿岸使用。17世紀,歐洲沿海國家開始由中央政權制定全國性海商法規以代替各地的習慣法。第一部詳細規定海商關係的系統成文法是1681年法國路易十四制定的《海事敕令》。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的第一部商法典是18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法國商法典》,其中的第2編就是海商法。此後,所有有商法典的國家都把海商法作為商法典的主要內容。19世紀末開始,海商法出現了國際統一化趨勢。海商法的主要淵源是國內法規、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有的也把判例和權威學者的學說及法理作為海商法的淵源。1949年中國廢除國民黨政府1929年的海商法後,陸續頒布了若干有關海商法的單行法規,1992年11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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