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管理辦法(暫行)

地方性規章。浙江省教育廳和財政廳2009年6月5日聯合下發,目的在於規範和加強浙江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以下簡稱“建設計畫”)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計畫順利實施。《辦法》共六章二十三條,涵蓋了管理職責、申報評審、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與驗收等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各個方面,是各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管理辦法(暫行)
  • 下發時間:2009年6月5日
  • 下發單位:浙江省教育廳和財政廳
  • 性質:地方性規章
  • 目的:加強浙江省高等職業院校建設
  • 章數:六章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申報評審與組織實施,第四章 資金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驗收,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浙江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以下簡稱“建設計畫”)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計畫順利實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高等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7〕29號)和《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確定省級示範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立項建設單位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53號)等相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計畫以提高高等職業院校辦學質量和整體水平為目標,支持辦學定位準確、辦學特色明顯、改革成績突出的省級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立項建設單位和省級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重點培育建設單位,以推進“工學結合、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為根本途徑,加強內涵建設,發揮示範作用,帶動我省高等職業教育整體改革與發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 建設計畫實行省、項目院校舉辦方和項目院校分級管理的方式。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項目院及舉辦方共同承擔。專項資金按照統一規劃、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結餘留用的原則,實行項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教育廳、財政廳共同成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規劃和實施建設計畫,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確保建設計畫的正常進行。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建設計畫的具體組織管理和日常事務,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建設計畫工作,起草相關政策及檔案,開展業務諮詢和專題總結研究等;
(二)組織評審項目院校,審核《項目建設方案》和《項目建設任務書》;
(三)檢查、監督項目院校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控,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四)檢查、監督項目院校的建設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問題;
(五)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建立信息採集與績效監控系統,開展績效考評工作,組織驗收建設成果。
第五條 項目院校舉辦方是項目院校的主管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指導所屬高職院校進行項目申請,指導落實相關政策和建設資金;
(二)指導、檢查所屬項目院校建設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問題;
(三)非省直院校的舉辦方在履行其配套專項資金外,還要加大對其所屬項目院校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立項建設院校的生均預算內撥款標準。
第六條 項目院校為項目建設具體實施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項目院校應有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校項目建設的規劃、實施、管理和檢查等工作;
(二)按照教育廳、財政廳及本辦法的要求,編制、報送《項目建設方案》和《項目建設任務書》,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按照批覆的《項目建設方案》和《項目建設任務書》確定的建設內容,組織實施項目建設,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建設投資和預期目標;
(四)統籌安排各渠道建設資金,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及本辦法規定,科學、合理使用建設資金,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五)按教育廳、財政廳要求,報送項目階段進展報告和項目完成總結性報告。

第三章 申報評審與組織實施

第七條 申報評審工作按照“浙教高教〔2007〕207號”檔案精神執行,包括申報、論證、評審、公示和公布結果等五個環節。
(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高等職業院校提出申請,編制建設方案,填寫《省級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項目項目書》。
(二)論證。申報院校舉辦單位或當地教育行政、財政部門聯合組織,對申報院校的項目進行論證,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評審。教育廳、財政廳按《浙江省省級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項目評審標準》聯合組織評審。
(四)公示。教育廳、財政廳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公布結果。公示期滿後,教育廳、財政廳確定並公布立項建設院校名單。
第八條 項目院校審核後根據下達和配套的資金數以及專業修訂《項目建設方案》,並認真填寫《項目建設任務書》,院校舉辦方要制定相應保障措施,切實落實對項目院校所承諾的政策及資金承諾。
第九條 修改後的《項目建設方案》和《項目建設任務書》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審核批覆後,正式啟動項目建設。《項目建設方案》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建設過程中一般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的,項目院校須報經教育廳、財政廳同意。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建設計畫的專項資金包括2個部分:省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院校及舉辦方自籌資金。省財政專項資金將總計投入2億元,按評審結果分3年到位。項目院校及舉辦方自籌資金包括項目院校舉辦方投入的資金、項目院校自籌的資金、項目院校爭取來的其他企業投入的資金。項目院校及舉辦方自籌資金確保不低於1﹕1的配套投入,並保證第一年投入不少於配套總額的50%,第二、三年須按不低於省財政撥款進度及時到位。
第十一條 項目院校應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科學、合理編制本校建設項目的總預算及年度預算。項目預算是項目院校綜合預算的組成部分,須納入學校總體預算。
第十二條 省財政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立項建設院校全院性“工學結合、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改善重點建設專業實踐實訓條件,培養專業帶頭人和骨幹教師及行業企業兼職教師的聘請,重點建設專業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改革。主要包括:
(一) 重點建設專業實踐實訓條件建設費用:是指項目院校在重
點專業建設過程中購置、調試、改造、維護實驗實訓設備以及相關實訓制度建設、規劃設計發生的費用。
(二)重點建設專業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建設費用:是指項目院校按照“工學結合、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要求,對重點建設專業進行教學研究,調整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和手段,開發相應教材和教學課件等發生的費用。
(三)重點建設專業師資隊伍建設費用:是指項目院校用於重點建設專業的專業帶頭人、骨幹教師、“雙師素質”教師培養,以及從行業企業聘請有豐富一線實踐經驗的兼職教師。
(四)“工學結合、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費用:是指項目院校用於全院性“工學結合、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費用。
第十三條 項目院校及舉辦方自籌資金主要用於重點專業建設,也可用於院校公共基礎平台建設。所有專項資金均不得用於項目院校基礎設施建設,省財政專項資金也不得用於專職人員的引進。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按財政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支付,納入項目院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並設定單獨賬簿進行核算,專款專用、專賬管理。項目院校負責對建設項目的實施、資金投向及年度資金調度安排、固定資產購置等實行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確保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按期完成。專項資金當年結餘,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凡納入政府採購的支出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經過招投標、集中採購等規範程式後方可列支。
第十六條項目院校應將項目收支情況按預算科目納入年度單位決算統一編報。專項資金不得用於項目院校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抵償罰款等與示範院校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均為國有資產。項目院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驗收

第十七條 建立省教育廳、財政廳聯合監督檢查、項目院校舉辦方監管和項目院校自我監測的監控考核體系,對項目院校建設計畫的實施實行事前論證、事中監控、事後評價的全過程管理。
(一)省教育廳、財政廳負責檢查和監督項目院校的建設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問題。依據項目院校的《項目建設方案》和《項目建設任務書》,採集績效考核信息,組織開展中期檢查。對中期檢查考核結果不理想的院校第3年建設經費將作總投入20%的削減。
(二)項目院校舉辦方負責監管項目的實施,切實履行各項資金及政策支持承諾,確保項目實施質量與進度。
(三)項目院校對項目建設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建立資金管理責任制。
第十八條 在建設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項目等處理。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省專項財政資金;
(二)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的建設工作;
(三)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
(五)無違規行為,但無正當理由未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延期兩年未驗收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項目完成後,項目院校應會同其舉辦方共同撰寫項目總結報告,向省教育廳、財政廳申請項目驗收。項目總結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建設基本情況,建設目標完成情況和成效,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重點專業建設成效,對區域和行業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以及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與存在問題等。
第二十條省教育廳、財政廳對項目院校建設與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與驗收。省級示範高職院校建設實行考核滾動制。對通過最終考核驗收的將由省授予“浙江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稱號,對建設成績優異的省示範性高職院校重點培育單位,可視情況增補為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立項建設單位,通過驗收的也將由省授予“浙江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重點培育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各項目院校應會同其舉辦方按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財政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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