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的決定
  • 會議時間: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 實施時間:2012年7月1日
  • 通過會議: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
公告,內容,

公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

為了推進舟山群島新區的建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的批覆》(國函〔2011〕77號)精神,現就涉及舟山市的有關行政審批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的需要,以依法交辦、委託等方式,將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下放由舟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具體承辦,增強舟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對舟山群島新區的建設發展給予積極支持。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統一制訂目錄,明確行政審批事項的內容、具體承辦單位和下放方式,報省政府批准、公布。本決定施行後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按以上程式辦理。
三、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舟山市政府應當根據本決定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目錄,制訂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做好工作銜接,切實履行好行政審批工作職能。
四、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舟山市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適時組織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情況的評估,及時研究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舟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管理,規範行政審批程式,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並及時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實施情況,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工作考核,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其他設區的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具體辦理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交辦、委託或者以其他方式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經省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決定規定的程式實施。
六、本決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