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指導標準(試行)

浙江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指導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引導廣大中國小教師進一步提高專業水平,積極投身教育教學實踐,全面履行教師職責,造就一支數量充足、師德高尚、業務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人社部、教育部《中國小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和我省教育改革發展需要及中國小教師工作崗位特點與要求,特制定本指導標準。
第二條中國小教師職稱分為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助理級、員級五個等級,名稱依次為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
第三條本標準用於指導全省普通中國小、職業中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教科研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的在職在崗教師職稱評價,民辦中國小可參照執行。
根據浙江省深化中國小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實行評聘結合,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應嚴格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
第四條各設區市應按照本指導標準的要求,根據本地普通中學、職業中學、國小、幼稚園的教育教學特點和教育部《中學教師專業標準》、《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專業標準》、《國小教師專業標準》、《幼稚園教師專業標準》等要求,按不同學段,分類細化制定具體評價條件。綜合運用業務考試、民主測評、說課公開課、盲審鑑定、專家評議等方式,建立科學、量化、精準的評價體系。
各地應及時將細化的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評價條件和評價辦法,報省人力社保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正高級教師評價條件和評價辦法,由省教育廳細化制定。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五條堅持以德為先導向。把踐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作為教師職稱晉升的首要條件,強化對教師職業道德的考察,對教師違反師德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六條堅持教學中心地位。要適應實施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體現教師職業特點,注重教育教學工作實績,注重教學改革,積極探索“輕負高質”教學模式,努力推行素質教育。切實改變片面強調論文的傾向,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教學水平。
第七條堅持實施分類評價。中學教師要注重考核其學科專業能力,是否掌握進行教學、研究性學習以及課程資源開發與校本課程開發的主要方法與策略。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要注重專業技術技能和參與社會培訓的考核。國小教師要注重考核其實際教學水平和實踐經歷,是否掌握小學生的認知規律以及小學生品行養成的特點和規律。幼稚園教師要注重考核其教學實效,是否具有根據幼兒實際制定教學活動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學活動中根據幼兒的表現和需要適時調整活動並給予指導的能力。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牢固樹立愛與責任的意識,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自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尊重學生的人格和合法權益,不得從事有償補課,近5年內未出現過歧視學生、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等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具備相應有效的教師資格及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注重教育教學方法。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應取得相應專業(工種)技術等級證書,同時,每兩年必須到企業掛職研修2個月。
(四)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具備從事教育教學的身心條件。
(五)申報高、中級的教師,近5年、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條學歷(學位)、任教資歷條件
(一)正高級教師
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二)高級教師
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中、國小(幼稚園)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歲以下國小、幼稚園教師,申報高級教師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2020年開始,城鎮義務教育教師應具備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3年的經歷(原參加的全職支教時間可累計計算)。
(三)一級教師
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中、國小(幼稚園)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國小(幼稚園)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級教師
具備碩士學位;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中、國小(幼稚園)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國小(幼稚園)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級教師
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中、國小(幼稚園)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國小(幼稚園)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第十條繼續教育要求
根據《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16〕63號),結合教育行業特點,2016年9月1日前,繼續教育學時要求按照《浙江省中國小教師專業發展培訓若干規定(試行)》(浙教師〔2010〕175號)執行;2016年9月1日後,繼續教育學分按照《浙江省中國小教師專業發展培訓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浙教師〔2016〕71號)執行。
第十一條國語能力要求
申報對象國語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語委《關於在教師中開展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通知》(浙語〔1999〕5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正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十二條業務精湛
(一)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學理念先進,教學藝術精湛,教學風格獨特,受到學生普遍歡迎,得到同行普遍認可。
(二)積極參與教育教學改革,具有較強的教學本學科及課程的能力和很強的開發及開設選修課能力。
(三)任現職以來,在地市級及以上範圍開設教學示範課、觀摩課或學科講座,效果良好。
第十三條業績卓著
(一)任現職以來,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師每學年需承擔學校規定的選修課工作量,職業中學教師每學年需承擔學校規定的社會培訓任務。義務教育教師每學年需承擔學校規定的拓展性課程工作量。
(二)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對所在學校的發展或當地的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專職從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員,在一線從事教學工作時間累計不少於10年。
(三)從教以來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學生管理工作任務,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四)積極參與社會教育活動,與社區和學生家長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能夠針對學生的教育成長、學校教育工作和社區教育發展等提出指導性意見或方案。
第十四條示範引領作用顯著
(一)任現職以來,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在核心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著作至少2篇(部),專職從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員至少4篇(部)。主持完成至少1項教育部或省教育廳的教育教學科研課題。論文內容應與所教學科對口,能反映本人學術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並在實際套用中發揮了較好的示範和引領作用。
(二)具有很強的團隊精神,在教學團隊的成長和發展中發揮關鍵性作用,在指導培養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特別是在培養指導中青年骨幹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本學科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第五章 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十五條業務精通
(一)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能夠自如駕馭課堂教學,並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得到學生普遍認可。
(二)積極參與教育教學改革,具有較好的教學本學科課程的能力和較強的開發及開設選修課的能力。
(三)任現職以來,在縣級及以上範圍開設教學示範課、觀摩課或學科講座,效果良好。
(四)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應具有高級工及以上技術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業績顯著
(一)任現職以來,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師每學年需承擔學校規定的選修課工作量,職業中學教師每學年需承擔一定工作量的社會培訓任務。義務教育教師每學年需承擔學校規定的拓展性課程工作量。
(二)任現職以來,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
(三)能與學生家長進行良好溝通,並對學生的教育成長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教學科研成果顯著
(一)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改革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發揮一定的示範和引領作用。具體由各地根據實際選定下列部分指標進行考核:
1.任現職以來,在公開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或獲縣級一等獎、市地級二等獎、省級三等獎及以上優秀論文,至少2篇。
2.任現職以來,主持過選修課開發且主編過選修課教材。
3.正式出版過與本學科教育教學相關的專著或譯著,或參編過與本學科相關的教材。
4.任現職以來,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在省級以上教師技能大賽中獲二等獎以上或者取得發明、專利證書,或指導學生在國家級技能大賽中獲獎。
5.任現職以來,參加經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備案、組織的以現場上課為主要形式的課堂教學大賽獲縣級一等獎、市級二等獎、省級三等獎及以上。
(二)能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團隊精神,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取得了明顯成效。在當地本學科教學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六章 一級、二級、三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十八條一級教師
(一)具有良好的教書育人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並較好地完成任務。
(二)教學業務良好。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知識技能,並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體由各地根據實際選定下列部分指標進行考核:
1.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
2.具有開發及開設選修課的能力,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其經驗在本校或一定範圍內交流。
3.具有講授鎮級或片區公開課、示範課、優質課的經歷。
4.任現職以來,有公開發表的論文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及以上或省級學會三等獎及以上的論文、課題總結,至少1篇。
(四)具有良好的團隊精神,在培養、指導三級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第十九條二級教師
(一)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二)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材教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勝任選修課開設要求,教學效果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一般應具有講授校級及以上公開課、示範課、優質課的經歷。
第二十條三級教師
(一)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二)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材教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和比較好地完成開設選修課任務。
(三)擔任班主任滿15年(不含副班主任任職時間),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滿5年,且現仍擔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師。
(四)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10年,且仍在特教崗位上工作的教師。
一級、二級、三級教師的傾斜政策由各地根據實際參照本條規定製定。
第二十四條鄉村學校教師申報高級及以下職稱的,論文課題不做剛性要求。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中學專業教師,申報高級及以下職稱的,可以適當放寬學歷要求。
第八章 推薦程式
第二十五條申報推薦要根據單位崗位空缺情況,嚴格按照崗位信息公布、個人申報競聘、學校考核推薦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考核推薦要堅持競聘擇優、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運用業績考核、民主評議、滿意度測評等方式,推薦的結果要在學校範圍內進行公示。各級評審組織要加大單位考核結果在評審中的運用,要充分尊重用人單位的考核推薦意見,促進評價與使用相結合。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申報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取得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相應證書,並從評審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任現職期間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瞞報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本指導標準規定的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學位)。
第二十九條中層管理人員的教學工作量不少於當地教師1/2課時,校領導不少於當地教師1/3課時。
第三十條本指導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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