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法對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係所發生的一種影響,它表明了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國家意志的實現。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

規範作用是從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這一角度提出來的,而社會作用是從法在社會生活中要實現一種目的的角度來認識的,兩者之間的關係為:規範作用是手段,社會作用是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的作用
  • 外文名:role of law
  • 領域:社會關係
  • :人與人之間
  • 表明了: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國家意志的實現
法的規範作用,指引作用,評價作用,教育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法的社會作用,中國法律的作用,

法的規範作用

法的規範作用分為五個方面:
一,指引作用。這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二,評價作用。這是指法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這是指通過法的實施,法律規範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
四,預測作用。這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強制作用。這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法的強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證。

指引作用

一、對本人行為的指引對人的行為的指引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個別指引(或稱個別調整),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另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或稱規範性調整),即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或情況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每個人本人的行為。)
二、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授權性和義務性兩種。這兩種規範分別代表了規範性指引的兩種指引形式。義務性規範代表確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確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如應履行契約)或不應該這樣行為(如在履行契約時不應有欺詐行為);並且一般還規定,如果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權性規範代表一種有選擇的指引,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而且一般還規定,如果人們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或獎勵等)。
確定性指引是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範的指引而行為;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範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

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評價作用。這裡講的評價作用的對象是指他人的行為。
在評價他人行為時,總要有一定的、客觀的評價準則。法是一個重要的普遍的評價準則,即根據法來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合法。此外,作為一種評價準則,與政策、道德規範等相比,法律還具有比較明確、具體的特徵。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法律還具有某種教育作用。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有人因違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對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過來,人們的合法行為以及其法律後果也同樣對一般人的行為具有示範作用。

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法律的預測作用,或者說,法律有可預測性的特徵,即依靠作為社會規範的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之間將如何行為。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強制作用

強制作用法的另一個規範作用在於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規範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法的強制行為不僅在於制裁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還在於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進社會成員的安全感。

法的社會作用

維護階級統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調整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關係,調整統治階級和同盟者之間的關係,調整統治階級內部之間的關係。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執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是指維護特定人群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社會作用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兩大方面: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一、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目的是維護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是法的社會作用的核心。
法在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和統治階級及其同盟者之間的關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執行社會公共事物的作用社會公共事物則是指與階級統治相對稱的活動,在各個階級對立的社會中,這種社會公共事物及有關法律的性質、作用和範圍是很不相同的。總的來說,執行這些活動的法律大體上有以下幾種:
1、為維護人類社會基本生活條件的法律,如有關自然資源、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交通通訊以及基本社會秩序的法律;
2、有關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法律;
3、有關技術規範的法律,即使用設備工序、執行工藝過程和對產品、勞動、服務質量要求的法律;
4、有關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和執行社會事物的作用這兩方面的法律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顧名思義,前一種法律的對象是階級統治,後一種是階級統治以外的事務。這兩種法律都是調整社會關係,即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其保護的直接對象是不同的。其次,維護階級統治的法律當然僅有利於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則是剝奪和壓迫;執行社會事務的法律,至少從客觀上說,有利於全社會而不是僅有利於統治階級一個階級。再有,執行社會公共事務作用的那些法律,即使在不同社會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鑑的。
三、關於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的性質關於法的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爭論,大體上說有一下兩種觀點:一種是,凡法都有階級性,即使是那些在客觀上對整個社會有利的、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也有階級性;法的社會性與階級性是一致的,社會性是有階級性的社會性,法的階級性也是有社會性的階級性。另一種觀點是:從整體上看,法是有階級性的,但具體到各組成部分說,有的階級性強,有的階級性弱,有的仿佛很難看除它與階級的聯繫。
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的社會作用
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的社會作用有四個方面:
1、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
2、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3、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
4、保障和促進對外交往。(政治理論角度)
從法學角度出發,將當代中國法的社會作用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
一、維護秩序,促進建設和改革開放,實現富強、民主與文明
二、根據一定的價值準則分配利益,確認和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
三、為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即行使權力)的行為提供法律根據,並對他們濫用權力或不盡職責的行為實行制約
四、預防和解決社會成員之間以及他們與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之間的爭端
五、預防和制裁違法行為
六、為法律本身的運行與發展提供制度和程式四、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的作用近20年來,我國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逐步加深,這是經驗的總結,我們必須正確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對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總之,認為法律無用,可有可無,或認為法律萬能,都是錯誤的。

中國法律的作用

一、當代中國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地位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面建設小康、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在歷史上,有過各種各樣關於和諧社會的構想和實踐,我們所要構建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基本特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基本特徵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和諧社會絕不會自發地生成,也不會自然地實現。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藉助於法律制度的推動與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會成員就可能和睦相處,社會關係就可能和諧順暢。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當,社會成員之間則可能衝突頻發,社會關係必然扭曲動盪。因此,法律是整個社會關係調節器的中心,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居於支配地位,起著關鍵作用。
二、當代中國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就其本質而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法治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就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只有依照法律規則來治理社會,人們和政府的行為才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會才有有和諧的基礎。這是由法律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作為法治社會最主要的規則,法律是所有社會規範中最具有明確性、確定性和國家強制性的規範,法律規範的這些特徵使得法律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因此,法治可以而且應該成為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石和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應該是一個法治社會。
社會主義法對和諧社會的保障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法制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保障作用體現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備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才能更好的引導、規範和約束公民和政府的行為,使之依法辦事,循章而為,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基礎。
其次,法制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保障體現在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視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而社會公正則是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只有建立一個公正、高效的司法體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會環境,各個社會階層人民民眾才能各得其所、和諧相處,才能實現社會安定。再次,法制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保障體現在守法方面。社會成員遵紀守法,政府嚴格依法辦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最後,法制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還體現在法律監督方面。法律監督可以通過對立法、司法、和守法三個方面的作用來間接保證和促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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