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分類

法學的分類是指按不同的標準或從不同的角度對法學分支學科所作的劃分。

對於法學分類,國內外均無統一的劃分標準。《英國牛津法律指南》首先將其分為理論法學和套用法學,以此為基礎,又分為七個類別,即:(1)法律理論和哲學;(2)法律史和各種法律制度史;(3)比較法研究;(4)國際法;(5)超國家法(如歐洲共同體法);(6)國內法;(7)附屬學科。日本《萬有百科大辭典》將法學分為四大部類:(1)公法學,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和國際法學;(2)私法學,包括民法學、商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勞動法學、國際私法學;(3)刑事法學,包括刑法學,刑訴法學、刑事政策學;(4)基礎法學,包括法律哲學、法律社會學、法律史學、比較法學。前蘇聯則劃分為不同於日本的四大類:(1)方法論和歷史科學,包括國家和法的理論,國家與法的歷史;(2)與各法律部門相聯繫的專門科學,包括國家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和刑法學等;(3)研究外國國家與法以及對國際關係的法律調整的科學,如外國法學,國際法學;(4)輔助法律科學,如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化學等。當前中國法學界對法學的分類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並且法學的確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類,不同的分類有不同的功能。但根據通常的認識,對中國法學一般作如下的分類較妥:(1)理論法學,包括法學基礎理論(法理學)、法哲學、法社會學、比較法總論、現實法理論(包括立法學、法律解釋學等)、法律控制論(法制系統工程)等;(2)法史學,包括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學史等;(3)國內部門法學,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勞動法學、經濟法學、財政法學、自然資源和環保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以及一些跨部門的、亞部門的法學,如軍事法學、勞改法學等;(4)外國法學,如美國行政法學,英國刑法學等等;(5)國際法學,包括本來意義的國際法學,即“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國際貿易法學、國際刑法學等;(6)法學與其它學科的邊緣技術學科,包括法醫學、物證技術學、法律心理學、司法統計學、司法文書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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