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概說

法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是社會科學的一門重要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學概說
  • 別名法律科學
  • 目的:研究法、法的現象
  • 評價:社會科學的一門重要學科
法 學 概 說,法學的性質和任務,法學研究的對象,法學研究的範圍,法學研究的分科,按認識論分科,按社會現象,分科的根據,我國的法學研究,法學和其他學科的關係,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概念,作用,法學的歷史,古時的法學,法學與其他學科的聯繫,研究法學的注意與其他學科緊密聯繫,

法 學 概 說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科學的關係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法學的性質和任務

法學隨著法的出現而出現。自從社會上有了法,特別是有了成文法以後,也就有了法學。恩格斯說:“隨著立法發展為複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一個職業法學者階層形成起來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9頁)。這是因為,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制定了法,除了運用國家權力強制執行以外,還得對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求得法的更圓滿的實施;並且要進一步研究法的內容和形式、法與社會各方面的關係,謀求制定更恰當的法,使它更能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因而統治階級中就有一些人專門為法進行說教,發表許多關於法的言論和文章,有的還寫了專著。這就是統治階級的法學,既是階級統治所需要,又是屬於統治階級所有。
由於法的實施對整個社會生活進行了干預,影響及於社會各階級,統治階級以外的其他各階級也都對法有所反應,有所議論、批評,以至反對。這些意見形成了他們的法律思想和法學。可是在剝削階級統治的社會中,只有統治階級的法學才能取得支配的地位而被運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違反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學,往往被壓制、禁止。但階級社會的階級矛盾是有消長的。代表新生產方式的階級的法律觀點,起初雖然是微弱的、被壓制的,但隨著這個階級力量的成長壯大,經過革命取得了政權,他們的法律學說也就發展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法學,發揮著指導新法的制定和維護新法的作用。
法學同法一樣,是有階級性的。奴隸主、封建主或資產階級的法學,生根於不同形式的私有制和剝削制度,它們的共同任務在於維護和鞏固剝削階級的經濟關係,為確認和發展對剝削階級有利的法律關係作辯護。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指導的無產階級的法學即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為維護、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法制,從而為保證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直至最後實現共產主義服務的。歷史上從來沒有對一切階級一視同仁,或者對一種法制既不擁護又不反對的超階級的法學。

法學研究的對象

由於不同時期、不同階級、不同學派的法學家,對法有不同認識,因而對法學研究的對象和範圍,也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僅就近現代資產階級法學而言,有的從抽象的理性、正義或某種精神出發,認為法學在於研究亘古不變的理想法,使之成為現行立法的依據。有的從法律形式出發,認為法學應著重研究法律規範本身,而擯棄對法律規範作任何政治的或道德的評價。也有的從法的實際效用出發,主張法學的任務在於考察法與社會事實的相互關係。但是,法是一種十分複雜的社會現象,如果只是孤立地“就法論法”,或者主觀抽象地研究法的問題,都不可能弄清法的實質;只有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把法與社會經濟和其他社會現象聯繫起來進行分析、比較、綜合,才能對法作出科學的回答。
法是階級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從本質上看,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從形式上看,法是以國家意志出現,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法學既應研究法律規範本身的內容和結構,又應研究法與經濟、政治、社會、道德、歷史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相互關係。理論與實際密切結合,是研究法學的根本方法。

法學研究的範圍

法學研究的具體範圍同法學的分科是密切聯繫的。從法的各種類別來說,法學研究範圍首先是各部門法,如憲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法、經濟法、軍事法、刑法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從而有與之相適應的憲法學、行政法學、家庭婚姻法學、民法學、 經濟法學、軍事法學、 刑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法學分科。這些部門法屬於國內法範圍。法學研究範圍還包括與國內法相對稱的國際法。廣義的國際法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因而法學分科還有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再則憲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不僅現在有,歷史上也有;不僅一國有,其他國家一般也有;對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法作比較研究,因而法學又有法律史學、外國法學和比較法學的分科。
從法的制定到實施來說,法學研究的範圍和分科包括立法學,即研究立法的目的、原則,立法的技術、程式和對立法的評價等一系列問題。法既經制定就要實施,因而法學還應研究法律的實施、法律實施的保障以及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等一系列問題。進行這種研究的學科,可以稱為法施行學(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等問題)。

法學研究的分科

按認識論分科

從認識論來說,法學也可以分為理論法學和套用法學兩大類。理論法學綜合研究整個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等。中國法學界目前把理論法學稱為“法學基礎理論”,在西方法學界稱為“法律哲學”、“法理學”或“法律理論”。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把國家和法兩個

按社會現象

社會現象結合起來研究,稱為“國家和法的理論”。套用法學主要是研究有關國內或國際法律規範。但這並不是說套用法學沒有自己的理論,只是這種理論同理論法學的理論有所不同。相對地說,套用法學比較具體,與社會實踐直接聯繫;理論法學則相對地抽象,是從套用法學中概括出來又用以指導套用法學的。法律思想史如果是指研究法學基礎理論的歷史,可以說它是介乎理論法學和法律史學之間,因為從形式上看,它和法制史一樣,屬於法律史;但從內容上看,它不同於法制史,法制史是研究套用法學的歷史,而法律思想史是研究理論法學的歷史。

分科的根據

上述法學範圍或分科,是從不同角度來劃分的,在橫的方面,各分科有的內容會彼此交叉。在縱的方面,又是多層次的,有些分科還可以再細分為若干專業。法和法學體系的劃分同社會發展相適應。一般地說,古代法的體系較為簡單,而到近現代則趨於繁複。如中國古代法是民刑不分,諸法合體,而現代資本主義法則劃分為許多部門。同時,法和法學體系又因法的本質不同而大有區別。社會主義法的體系不可能沿用資本主義法的劃分方法。法和法學體系的合理劃分,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很有必要,在理論上要求細密,而在法規編纂上的分類和學校課程設定上則不宜過細。在一個國家中,雖有相當數量的法學研究單位和研究工作者是以研究法律史、國際法、外國法和比較法等為專職,但就這一國家的法學總體而論,它所研究的重點是本國的現行法,包括現行法的立法學、法施行學和理論法學。

我國的法學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的法學還是一門較新的學科。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和法學研究的發展,它的分支學科的劃分也在發展中。有的分科雖然仍舊沿用傳統的名稱,但其內容則不相同。例如中國民法已經不是什麼私法了,同時調整經濟關係的法也不只是民法一個部門,還有經濟法和其他新的部門。與之相適應,法學分科上也就有了經濟法學和其他新的分科。而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把科學技術利用到法學領域來促進法學發展的法律系統工程學等也已經產生。
 

法學和其他學科的關係

 在現代社會中,法在調整人們行為方面的作用極為廣泛,以致法學與包括自然科學在內的各門學科,都有不同程度的關係。任何階級或學派的法學,都是以某種哲學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因而法學同哲學的關係最為密切。在學術史上,哲學曾作為“科學的科學”出現,以之代替一切科學,特別是一些唯心主義哲學家,力圖建立一個包羅萬象的體系,將包括法學在內的一切學科都當作這一體系中的一個環節。19世紀G.W.F.黑格爾的哲學就是這種體系的最後嘗試。他的“法哲學”是他的龐大的唯心主義體系中的一個環節。隨著人類實踐經驗的積累,就有可能和必要對世界的個別部分分別獨立進行研究,法學也就逐步確立為一門獨立的學科。

馬克思主義法學

基本概念

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哲學,即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從中汲取世界觀和方法論,同時又對馬克思主義哲學提供豐富的材料。但是這並不意味可以將馬克思主義關於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代替法學的基礎理論,甚至代替法學本身,也不意味可以把馬克思主義哲學這一總的方法論代替法學自身的方法論。現代西方法學界往往將法學的基礎理論稱為“法律哲學”。但這種法律哲學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 原理和規律, 是專業法學家的法律哲學。因而這種法律哲學一般是法學的一個分科,既不是哲學的一個分科,也不是法學和哲學之間的邊緣學科。

作用

法所反映的階級意志,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反過來,法又反作用於經濟,推動或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法與經濟的關係形成了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密切關係。法反映了社會的經濟基礎,經濟領域的大量法律,為各項經濟事業提供了法律保障,這使法學和經濟學更直接地聯繫在一起。法學和經濟學都要研究法和經濟的相互關係,但研究的角度和方面不同。經濟學研究經濟規律本身的問題,法學研究有關經濟發展上的法律保障問題。

法學的歷史

古時的法學

歷史上,政治學和法學曾長期結合在一起,例如在古希臘,柏拉圖的《理想國》和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是把政治和法律結合在一起來談的,也就把政治學和法學結合在一起了。在中國,儒家學說曾長期占據思想領域的支配地位,倫理、政治、法律思想也就融合難分。在歐洲中世紀,天主教會居於統治地位,哲學、政治學和法學等學科都成了神學的附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紀出現的《古蘭經》是宗教經典,也是法典。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這些學科才逐步擺脫神學的桎梏。但政治學和法學還是結合在一起。

法學與其他學科的聯繫

例如J.洛克的《政府論兩篇》、 J.-J.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以至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等作品,可以說都是兼具政治學和法學兩種內容的著作。直到19世紀,兩者才彼此分離,各自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當然,國家、政府、政黨等,都是法學和政治學所共同研究的問題,兩者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繫也是不言而喻的。
法學與社會學,正如它與政治學、經濟學等一樣,存在著相當密切的而且相互交錯的關係。家庭、婚姻、青少年犯罪等問題,是社會學家和法學家都關注的一些問題。但社會學家是綜合各種社會因素來加以研究,而法學家則著重研究這些問題的法律關係。

研究法學的注意與其他學科緊密聯繫

在研究法學和其他學科之間的關係時,我們還應注意法學與其他學科共有的或與其他學科之間存在交錯關係的邊緣學科。如法律社會學、法律心理學(尤其是犯罪心理學)、犯罪偵查學、證據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教育學、法律統計學和法律系統工程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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