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東道兼管鹽法

河東道兼管鹽法 河東唐代設榷鹽使,宋置制置司,元設都轉運鹽使,明因之。清初設河東陝西都轉鹽運使,乾隆五十七年(1792)裁撤,嘉慶十二年(1807)以河東道兼管山西、陝西、河南鹽政鹽務,駐蒲州城(今山西永濟西蒲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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