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制定《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於2004年9月27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修訂)。《實施細則》分總則、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 公布時間:2004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1月1日
  • 公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細則修正案,修訂的細則,

政府令

〔2011〕第10號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經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現予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長 張慶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細則修正案

一、第六條中的“人事”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只有一個子女存活並自願不再生育的。”

修訂的細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號公布 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對撥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予以保障。
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副科級以上負責人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村設若干育齡婦女小組,組長負責本組計畫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村民委員會對村育齡婦女小組長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戶籍管理機構應當與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建立通報制度,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申請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七條 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因生育病殘兒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鑑定工作。
第三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不能執行《條例》規定的獎勵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按獎勵假天數支付本人工資報酬。
屬於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施行節育措施的受術者,按下列規定享受節育假: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不少於2天,至少在術後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不少於3天;
(三)施行輸精管結紮的,休息不少於7天;
(四)施行輸卵管結紮的,休息不少於21天。
第十條 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後的節育假,按接受手術時懷孕的月份確定:
(一)懷孕不滿2個月的,休息不少於20天;
(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的,休息不少於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的,休息不少於42天;
(四)懷孕6個月以上的,休息不少於90天。
第十一條 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同時採取下列節育措施的受術者,除享受本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輸卵管結紮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長節育假期的特殊情況,應當由兩名以上醫師確定。
第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第十三條 生育的第一胎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個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第十四條 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獎勵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後,再婚前的雙方或者喪偶一方可以分別享受原獎勵,再婚後自願不生育的也可以繼續享受原獎勵。
第十五條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獎勵、補助費的來源:
(一)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支付;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由企業支付;
(三)一方屬於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另一方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一方單位支付;
(四)雙方均屬於城鎮無業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辦事處從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中支付;
(五)雙方均屬於農村居民的,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從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中支付,確有困難不足支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四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實行計畫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有到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享受免費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權利。
第十七條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實行計畫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包括:
(一)發放避孕藥具;
(二)孕情、環情檢查;
(三)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終止妊娠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未採取避孕節育措施造成懷孕而實施終止妊娠的除外);
(五)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六)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治(個體醫療機構實施節育手術或者恢復生育手術造成併發症的診治除外)。
第十八條 向農村居民中實行計畫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依照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財政、衛生、物價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向城鎮居民中實行計畫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除避孕藥具外,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按以下途徑解決:
(一)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保險基金統籌支付;
(二)未參加上述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地方財政負擔。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因計畫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後,又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養的子女,應當計算為其生育子女總數。
再婚夫妻不符合《條例》規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總數按多子女一方累計計算。
第二十一條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離婚或者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而免徵其社會撫養費和免於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為他人實行計畫生育手術,包括以下情況:
(一)開展計畫生育手術的機構未經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業務範圍和服務項目執業的;
(三)屬於個體醫療機構的。
第二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應當自代收代繳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將社會撫養費繳入指定的金融機構。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程式辦理。
經批准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社會撫養費書面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受委託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3年內分期繳清,但第一年繳納的數額不得低於總額的50%。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未按本細則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受委託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可以由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式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印製,免費發放。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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