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14號)和《中共汶上縣委、汶上縣人民政府關於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汶委〔2010〕45號),設立汶上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掛汶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上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 設立時間:2010年
  • 性質:縣政府工作部門
  • 職責: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建設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職責,原縣房地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增加散裝水泥推廣的指導管理職責和建材使用環節的行業管理職責。
(四)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強化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五)加強統籌城鄉建設、推進建築節能、改善城鄉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劃;擬訂全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規定、發展規劃和階段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相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縣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管理工作。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產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產測繪、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產交易、安全鑑定、房產權屬登記和產籍管理、住房置業擔保、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四)承擔建立全縣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縣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編制發布地方材料價格信息;負責工程建設地方補充定額的審核報批;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總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建設、工程監理、裝飾裝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統籌管理工作;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相關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業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材使用領域的行業管理職責,履行建材使用監管職責;負責對散裝水泥推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六)負責城市建設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垃圾污水處理、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公用道路、管網配套、路燈、垃圾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河道管理和城市防汛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七)負責指導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藝術、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負責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鎮化發展;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市級中心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組織建築工程質量等級審核報批,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負責全縣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建築企業安全資格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城鎮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配合推進城鎮垃圾處理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縣城總體規劃編制、修訂、完善和實施;負責縣城各項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城市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批;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負責村鎮規劃編制審批,並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建設,推進村鎮建設的發展。
(十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十三)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城區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十八)行使城區房屋拆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九)行使城區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上傳下達、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法制、計畫生育、保衛、保密、提案、督查考核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籌備組織安排和綜合性文稿擬制、新聞宣傳、政策調研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辦理局黨委日常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資工作、黨群工作、老幹部工作、職稱管理、行業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研究住房和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各項建設資金的管理;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統籌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有關協調工作;參與擬訂住房金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
(四)城市建設管理科
擬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公用道路、管網配套、路燈、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城市工程項目建設,組織實施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指導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藝術、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編制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縣域範圍內的城建綜合開發項目並組織竣工驗收;承擔城市防汛職責。
(五)村鎮建設管理科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鎮化發展;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市級中心鎮的建設工作;指導鄉鎮、街道、開發區的城鎮建設工作;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的資質管理及全縣村鎮建設統計工作;指導農村個體工匠隊伍的資質管理。
(六)建設工程管理科
負責建築節能政策的貫徹實施;擬訂建築節能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相關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市場;承辦有關涉外事宜。
負責基本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管理建設工程項目報建、開工、工程契約、決算審核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編制發布地方材料價格信息;負責工程建設地方補充定額的審核報批及相關信息的發布工作;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作及相關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擬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和工程質量等級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制定建築業技術裝備規劃,指導建築施工企業開發、引進和採用新技術;指導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
擬訂全縣建築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以及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安裝、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規範建築市場,依法查處建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準入、清出,負責外埠建築施工安裝、裝飾裝修企業進梁施工隊伍資質驗證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業經濟運行情況綜合分析、行業統計工作;指導和管理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承擔建材使用環節的行業管理職責。
擬訂全縣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管理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和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標準;負責政府投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工作,參與概預算方案的審批;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指導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工作;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認定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城市管理執法綜合科
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系統綜合業務。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系統人事管理、計畫生育等工作。
(八)城市管理法制科
負責立案登記、建檔、存檔、歸檔工作;負責本局執法情況的統計,按時上報規定報表;辦理不屬本局管轄、受理範圍內案件的移交工作;協調配合有關科室處理相關業務,並為其他科室、中隊提供法律服務;負責城市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本局與有關部門聯發檔案的擬定和協調把關,研究制定本局有關行政執法制度,審核機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執法證件的管理;負責政策、法律和法規資料的收集管理及法律知識培訓工作;按照法律規定,受理和組織聽證。
(九)城市管理執法督察科
制定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各項考核辦法、細則等;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執法工作的檢查、監督和量化考核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行風建設;對全局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糾察;對科室、中隊的文明執法、依法行政和隊容風紀進行現場糾察;負責各中隊查出的一般程式案件的審查、核實和督察工作,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管轄的案件,向有關部門移送;負責配合處理涉嫌阻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負責督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民眾來信、來訪和舉報;負責上級機關督察、督辦及局領導交辦的督察、督辦工作。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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