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下簡稱"GB 7258")是我國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的最基本的技術性法規,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新車註冊登記和在用車定期檢驗、機動車查驗、事故車檢驗等安全技術檢驗的主要技術依據,同時也是我國機動車定型強制性檢驗、新車出廠檢驗及進口機動車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 屬於:最基本的技術性法規
  • 簡稱:GB 7258
  • 實施:2018年1月1日
簡介,修訂,2004版,2012版,2017版,

簡介

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下簡稱"GB 7258")是我國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的最基本的技術性法規,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新車註冊登記和在用車定期檢驗、事故車檢驗等安全技術檢驗的主要技術依據,同時也是我國機動車新車定型強制性檢驗、新車出廠檢驗及進口機動車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

修訂

GB 7258-1997自 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後,在加強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運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車增長尤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項指標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為此,根據我國機動車製造行業生產技術水平和道路等級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GB7258、提高機動車安全技術要求十分必要。

2004版

與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增加了"3 術語和定義",明確了中置軸掛車、乘用車列車、電動汽車等概念;將"三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三輪汽車",將"四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低速貨車",明確"農用運輸車"實質上是汽車的一類;將"運輸用拖拉機"更名為"拖拉機運輸機組",明確了拖拉機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作業。
2、在"4.1 整車標誌"中,⑴刪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條中的"在車身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裝置能識別車型的標誌"的要求;⑵細化了各種類型機動車產品標牌應標明的項目,明確項目名稱均應有中文,允許使用符合規定的柔性標牌(4.1.2);⑶明確了汽車、機車及輕便機車、半掛車必須具有車輛識別代號,規定車輛識別代號一經打刻不允許更改、變動(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條中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易於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的要求(4.1.5)。
3、在"4.4 軸荷及質量參數"中增加了汽車及汽車列車、掛車的軸荷和質量參數的要求。
4、在"4.5 核載"中調整、細化了機動車乘坐人數(或乘員數)核定的要求。
5、在"4.8 圖形和文字標誌"中增加了"機動車的警告性文字均應有中文標註"的要求。
6、在"7.2 行車制動"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車和掛車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在"7.12. 制動報警裝置"中規定了採用液壓制動的汽車應裝備液壓傳能裝置部件失效報警裝置的要求及安裝具有防抱制動裝置的汽車應具有防抱制動裝置失效報警功能。
7、在"7.13 路試檢驗制動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 MFDD 檢驗三輪汽車、低速貨車行車制動性能的規定;在"7.14 台試製動性能檢驗"中增加了乘用車和總質量不大於 3500kg 的貨車的後軸制動力及三輪汽車的整車制動力等要求,並針對用平板檢驗台檢驗乘用車行車制動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 遠光光束髮光強度"中適當提高了部分機動車遠光光束的發光強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調整了前照燈近光光束和遠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 其它電氣設備和儀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車應安裝行駛記錄裝置的要求。
10、在"9 行駛系"中增加了乘用車用輪胎應有胎面磨耗標誌的要求(9.1.8)及部分機動車的車輪動平衡要求(9.4)和懸架特性(9.8)要求,允許乘用車備胎規格與其它輪胎不同(9.1.8)。
11、增加了"10.5 車速受限車輛的特殊要求"。
12、在"11.6 車門和車窗"中進一步明確了各種類型安全玻璃的適用範圍(11.6.3),允許只在沿道路中央車道設定的公共汽車專用道上運營使用的公共汽車根據需要在車身左側開設乘客門(11.6.5)。
13、在"12 安全防護裝置"中規定了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後的可摺疊座椅除外)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的要求(12.1)、"12.8 氣體燃料專用裝置的安全防護"及汽車(三輪汽車除外)均應裝備符合規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14、在"14 機動車環保要求"中增加了機動車車外噪聲控制的要求。
15、在"附錄"中規定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適宜採用的檢驗方法和設備,規定對滿載/空載兩種狀態下後軸軸荷之比大於 2.0 的貨車和半掛牽引車宜載入(或滿載)檢驗制動性能。

2012版

2012年9月1日 ,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正式開始實施。“新國標”在2004版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旨在提高機動車尤其是大型客貨車輛運行安全技術要求,預防和減少由於機動車因素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
客車安全性
加嚴了客車側傾穩定性要求;規定車長大於9米的客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所有車輪應裝子午線輪胎(其中校車、臥鋪客車等重點車輛還應裝無內胎子午線輪胎)。校車、公路客車和旅遊客車的所有輪胎不允許使用翻新胎。
私人乘用車
乘用車和小於等於7噸的貨車,應在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設定永久保持、可從車外清晰識讀車內車輛識別代號的標識。
機車重新定義
將部分長著機車樣子、速度並不慢的代步“電動腳踏車”納入了輕便機車的管理範疇。如排量大於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綜合大於4kW的機車,均稱為普通機車。

2017版

2017年9月29日,質監總局及國標委聯合發布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下簡稱“新GB7258”),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GB7258作為機動車運行和車輛生產製造的安全標準,被業內成為汽車行業基本大法之一。該標準將代替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通過增刪和修改相關規定,對車輛生產製造進行更詳細,更有針對性的約束和管理
變化1: 明確旅居車定義及乘坐人數
旅居車就是通常所說的房車。新標準給旅居車的定義是: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於旅行宿營的汽車。旅居車乘坐人數應小於或等於9人,但車長小於6米時的核定乘員數應小於或等於6人
變化2: 取消後懸尺寸的規定
老標準中規定機動車的後懸均應小於3.5米,新標準取消了這一規定。
變化3: 對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進行了細化
新標準對於產品說明書的內容達到了33項,相較於老標準的20項有了大幅度的增加。比如增加了座椅靠背的正常使用狀態、制動液技術要求及合理的更換周期等和車主使用息息相關的內容。
變化4: 汽車事件記錄系統
新標準規定,乘用車應配備能記錄碰撞等特定事件發生時的車輛行駛速度、制動狀態等數據信息的記錄系統(EDR)。若配備了符合標準規定的車載視頻行駛記錄裝置,應視為滿足要求。這個規定讓行車記錄儀成為了原廠標配,免去了後裝的麻煩,也讓碰瓷黨們無所遁形。
變化5:取消多用途貨車、旅居掛車車身反游標識和車輛尾部標誌板的要求
新標準中取消多用途貨車、旅居掛車車身反游標識和車輛尾部標誌板的要求。相信很多購買了多用途貨車(皮卡)的車主們聽到這個訊息喜大普奔了,他們再也不用在車身兩側噴塗總質量、欄板高度等信息,也不需要貼上反游標識了。
變化6:增加旅居車和旅居掛車電氣設備和儀表方面的特殊要求
新標準增加了對旅居車和旅居掛車電氣設備和儀表方面的特殊要求。其表現在對接地電阻、漏電保護等做了詳細規定。
變化7:增加對車輛輪胎總承載質量及車輪總成螺母裝飾罩的規定
新標準中對於車輛輪胎總承載質量做出了規定。總質量大於3500千克的貨車和掛車(封閉貨車,旅居掛車等特殊用途的掛車除外)裝用輪胎的總承載能力,應小於或等於總質量的1.4倍。
車輪所有螺栓、螺母不應安裝有礙於技術檢查的裝飾罩或者裝飾帽,且車輪螺母,輪轂罩蓋和保護裝置不應有任何蝶形凸出物。
變化8:增加了對於空氣懸架的規定
新標準規定,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2000千克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後軸。所有未下貨物運輸半掛車,以及三軸欄板式、倉柵式半掛車應裝備空氣懸架。
變化9:增加變速器自動擋功能限制警示信息提示
為了防止駕駛員誤操作,對於自動擋車型發動及換擋,新標準中相較於老標準增加了變速器出現功能限制時,對駕駛員提供警示信息的要求。這對於女性車主來說是一個好訊息。
變化10:增加了對於電動車前進和倒車規定
新標準相對於老標準中純電汽車和混動汽車通過改變電機旋轉方式實現前進和倒車行駛方向轉換進行了詳細規定。新規定詳細講解了操作步驟,以便廠家對目前的換擋形式進行修改,以避免誤操作。
變化11:增加汽車電子標識安裝的規定
新標準增加了對於汽車電子標識安裝的規定。2018年將全面安裝汽車電子標識,因此新規定對於汽車電子標識安裝做出了規定。汽車(無駕駛室的車輛除外)應在前風窗玻璃不影響駕駛視野的位置設定微波視窗,以保證汽車電子標識的規範安裝和數據的有效讀取。
變化12:增加安全帶安裝車型
新規定增加了對於具有行動不便乘客(如輪椅乘客)乘坐設施的載客汽車、裝備有擔架的救護車,應裝備能有效固定輪椅、擔架的安全帶或者其他約束裝置。這個規定對於救護車以及有運送行動不便乘客的車型來說,有了一個強制的要求,可以減少在運送途中發生二次傷害。
變化13:增加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的特殊要求
新標準中增加了對於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在物理連線外部電源時,不能通過自身驅動系統移動,起步後車速低於20km/h時,應能給車外人員發出適當提示性聲響,以及當駕駛人離開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時,若車輛驅動系統仍處於“可行駛模式”,則通過明顯信號裝置提示駕駛人。當切斷電源後,純電動汽車應不能產生由自身電驅動系統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駛等規定。
變化14:增加對反光背心的要求
新標準中規定除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需配備1件反光背心。這個規定對於那些車發生故障拋錨在路邊,而不知道如何擺放三角牌的人來說是一個保命的措施。當然,前提是您得有一件符合標準的反光背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