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縣規劃局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組織綜合性會議;負責情況綜合,起草綜合性檔案和資料;負責擬定局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收發、檔案、統計、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交辦事務的落實和本局重大事項和決定的督辦,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全局幹部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工作;承辦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培訓、評定、晉升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桃源縣規劃局
  • 地點:桃源縣
  • 釋義: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股室分工,服務指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公建項目選址用地工程規劃手續,單位地址,

股室分工

一、辦公室
負責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和信訪工作,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許可公示、聽證和行政訴訟事宜,組織案審會,審查處理違法案件;負責規劃檔案檔案的管理。
三、城市規劃管理股
負責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建設用地條件的擬定和核發“一書兩證”;負責建設項目總圖的審批,建設項目的驗線和竣工驗收;組織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查;負責技術規程、規劃檔案、規劃設計資質管理;負責規劃學會和規劃業務培訓工作。
四、村鎮規劃管理股
負責縣城規劃區以外各鄉鎮集鎮和村莊的規劃管理工作,對建制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核發“一書兩證”;負責對集鎮和村莊建設項目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審查。

服務指南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新徵用地:需提供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申請書、用地現狀圖及填寫當地全組居民簽字的《私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到村(居)委會、鎮簽字蓋章。
2、轉戶:需提供用地紅線圖、原國土證、規劃許可證、轉讓協定、雙方身份證及戶口本複印件。
3、原址翻修:需提供建房申請書、國土證、原規劃許可證原件及戶口本複印件,填寫《私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到村(居)委會、鎮簽字蓋章。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到相關單位(鄉鎮建設站,村、居委會)簽署意見。
2、提供由縣規劃勘測設計院現場測繪的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圖,本人(轉戶的提供雙方)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國土複印件及一套建築設計方案。
3、屬臨街建設的,需提供兩套以上立面造型效果圖。
4、審批通過後,按建設工程造價4%的標準,到縣政務中心非稅收費視窗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5、核發審批通知單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城市規劃股、執法監察大隊、法制股工作人員現場放樣。
6、建設工程竣工後,憑審批通知單、放樣通知書及申請報告向規劃局申請核實。
7、經城市規劃股工作人員核實無誤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公建項目選址用地工程規劃手續

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手續申報資料(此項目僅限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1、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報告;
2、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其他批准檔案(政府融資和核准類項目);
3、原址新徵用地或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需提供原有土地證和界址點圖複印件;
4、市政管線工程選址應附總平面圖方案與批覆檔案;
5、建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6、相應資質規劃設計單位或專業設計部門提出的選址認證報告;
7、其他相關資料及圖文。
二、辦理用地規劃手續申報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有關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政府融資和核准類項目);
3、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權的需提供土地出讓、轉讓契約、用地界址點圖;
4、經批准的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方案(總圖)或修建性詳細規劃;
5、1:500現狀地形圖及電子檔案;
6、原有土地權屬證明及界址點圖複印件;
7、工業項目及其他對環境有較大污染的項目須有《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保部門批件;
8、其他相關的資料及圖文。
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手續申報資料
1、建設工程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單體建築方案及方案審批單;
(3)該有出圖章的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的平、立、剖面施工圖,市政配套管網,基礎平面布置圖;
(4)全套電子檔案;
(5)建設項目批准檔案(政府融資項目);
(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紅線圖、土地使用證及界址點圖複印件(2份);
(7)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8)規劃設計條件中要求的資料;
(9)其他相關資料及檔案等;
(10)1:500地形圖;
(11)核實時憑放樣單、申請核實報告、總平面布置圖及竣工總平面圖申請核實、核發備案資料。
2、市政道橋、管線工程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設計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
(3)批准的項目設計方案和施工設計圖及電子檔案;
(4)建設項目批准檔案(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不需提供);
(5)規劃用地紅線圖、土地使用證及界址點圖複印件;
(6)有關協定檔案或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縣政府關於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的會議紀要)。
(7)核實時憑放樣單、申請核實報告、總平面布置圖及竣工總平面圖(走向圖)申請核實、核發備案資料。
四、辦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作出決定。

單位地址

政府機關大院(文昌路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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