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縣慈善會

桃源縣慈善會於2000年3月成立,為公益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為桃源縣民政局。

現設名譽會長6名,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4名,秘書長1名(兼),副秘書長1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桃源縣慈善會
  • 成立於:2000年3月
  • 性質:公益性社會團體
  • 業務主管:桃源縣民政局
  • 換屆:2012年7月
簡介,性質,宗旨,業務範圍,章程,領導班子,機構設定,

簡介

性質

由熱衷於慈善公益事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宗旨

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倡導人道主義精神,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為弱勢群體提供各種救助,促進本縣慈善公益、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和社會和諧建設。

業務範圍

負責籌募善款,籌集管理慈善資金及各專項資金,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撫恤、安老、扶孤、助殘、助學等慈善救助和慈善公益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章程

湖南省桃源縣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湖南省桃源縣慈善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衷於慈善公益事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倡導人道主義精神,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為弱勢群體提供各種救助,促進本縣慈善公益、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和社會和諧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桃源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省、市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中國湖南省桃源縣漳江鎮漳江南路00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類專項基金;接收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幫困救助。組織開展各種慈善項目和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和困難民眾;積極參與政府的扶貧工程和社會救濟、撫恤工作。
(三)緊急救助。承擔賑災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濟工作。
(四)社會福利。資助和興辦安老、助孤、助醫、濟困的各種社會福利機構,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積極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動。
(五)對外合作與交流。加強同國內外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縣興辦慈善公益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六)其他工作。加強與省、市慈善會和其他區縣(市)慈善組織機構的聯繫與協作,指導促進本縣的慈善工作。組織義工隊伍,承擔本會慈善項目的實施和開展各種慈善公益性活動。反映各界人士在公益事業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理論、方法和經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接受社會各成員單位和個人為理事,按規定程式產生理事會。本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三)願意履行理事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換屆選舉時,理事候選人在本人同意、申請的基礎上,由業務主管單位審定、提交換屆領導小組,在新的換屆會議上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由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組成的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本會的決策、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執行本會的決議;
(五)積極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年度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六)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總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舉行。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可由會長指定一名常務副會長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主要事項的決議,須經過出席理事表決,到會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總會的分立、合併、註銷。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對本會工作和慈善事業有較大貢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本會的重大事務;
(四)秘書長在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工作;
(五)秘書長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審定,報理事會備案。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本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會年度慈善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審定;
(五)加強各方面的聯繫與協調。
第十九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若干熱忱慈善公益事業和社會活動等領域中有重大影響的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也可聘請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明星為形象大使或愛心大使。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本會資產來源
(一)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二)港澳台地區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基金的投資和委託理財收益、銀行利息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款物後擬開展的慈善公益活動和款物的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慈善公益事業。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慈善基金和各類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本會開展慈善活動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二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款物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條 本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審計,並及時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三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委託社會會計事務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的;
(二)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慈善公益事業。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領導班子

桃源縣慈善會領導班子成員名單:
名譽會長:龔德漢(中共桃源縣委書記)
唐匯誥(桃源縣委副書記、縣長)
魏岳林(桃源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董莉莉(桃源縣政協主席)
郭碧勛(縣委副書記)
陳章傑(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會 長:黃貴生(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
常務副會長:黃沅敏(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 會 長:吳麗蘭(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余曉斌(縣政協副主席)
謝永忠(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楊德志(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秘 書 長:楊德志(兼)
副秘書長:文明建(縣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機構設定

機構設定及職能職責:
名譽會長 龔德漢  中共桃源縣委書記
唐匯誥  桃源縣委副書記、縣長
魏岳林  桃源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董莉莉  桃源縣政協主席
郭碧勛  縣委副書記
陳章傑  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會   長   黃貴生  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
常務副會長 黃沅敏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 會 長 吳麗蘭  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余曉斌   縣政協副主席
謝永忠  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楊德志  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秘 書 長 楊德志(兼) 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秘書長 文明建 縣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慈 善 辦 文 傑 慈善辦主任
張治遠 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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