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崑崙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暫行規定

《格爾木市崑崙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暫行規定》是1992年青海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1992]51號
【發布日期】1992-06-26
【生效日期】1992-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格爾木市崑崙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暫行規定
(1992年6月26日青政〔1992〕51號)
第一條為了加快格爾木市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步伐,鼓勵國外和省內外客戶到格爾木市崑崙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開發區內的所有經濟技術實體除享受國家和青海省、格爾木市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在符合開發區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對以下產業部門進行投資:
1、能源、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
2、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3、資源綜合利用和深加工項目;
4、生產出口創匯和替代進口產品的項目;
5、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6、商業、物資供銷、對外貿易、房地產業、經濟技術信息和諮詢服務,以及其他為資源開發服務的項目。
第四條開發區內新建的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加工工業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下,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資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簡化項目審批程式,對各類建設項目實行一次審批。
第五條開發區內土地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實行土地使用權有限期的無償轉讓和有償轉讓,轉讓期最長為70年,在轉讓期內,可依法出租、轉讓和抵押。
建設單位占用非耕地面積在2000畝以下、耕地面積在1000畝以下的建設用地,由開發區管委會直接審批,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建設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或低稅率。
第七條在開發區開辦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生產性企業從正式投產之日起,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五年。期滿後仍有困難者,經報批,還可以繼續定期減免。
2、對各類“三資”企業,凡合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照國家統一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投產的年度起,頭七年將企業所得稅全部返還,以後八年內返還50%。
3、外商投資者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如該項投資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還的稅款。
4、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
5、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6、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及其零配件、效能工具、辦公用品和生產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經企業申請,免徵工商統一稅。如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應予補征工商統一稅。
7、對外資企業可視不同行業定期免徵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8、外資企業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由企業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以提高折舊率。
第八條港澳台資企業可比照第七條,享受同等優惠政策,並從寬掌握。
第九條開發區內新建的資源開發型的地方國營、集體、私營企業從正式投產之日起3-5年內免徵產品稅、增值稅、所得稅;一般的地方國營、集體、私營工商企業,從正式投產經營之日起,3-5年內減半徵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十條開發區內資企業將所得利潤在區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者,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如該項投資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還稅款。
第十一條對開發區內國營、集體、私營生產性企業以貸款進行的技改、擴建項目,經批准可用投產後新增利潤和新增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歸還貸款。
第十二條開發區內新建各類建築設施免收城市增容費和配套費。
第十三條開發區內企業經過批准,可發行企業債券。
第十四條開發區內企業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允許跨行業生產、經營,生產的產品和經營的商品品種全部放開。
第十五條開發區內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全部放開。
第十六條對從國外和省外引進建設資金(國家正常的計畫投資除外),資金使用期在五年以上的團體和個人,由受益單位按實際引進金額給予0.5-3%的一次性獎勵,引進資金是什麼貨幣就獎勵什麼貨幣,並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七條對研究和推廣科技成果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科技人員,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按其科技成果投產後第一年新增利稅的10%進行一次性獎勵;連續三年年創利潤在10萬元以上的,按年創利潤的10%連續三年發給獎金。對上述獎金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單位獎金稅。
第十八條年出口創匯達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經過批准賦予外貿出口經營權。
第十九條個人興辦企業出資在10萬元以上、期限不少於五年的,可予辦理格爾木市“農轉非”指標3人,20萬元以上的可予辦理5人。
第二十條個人在開發區內購買房產在5萬元以上的,可予辦理格爾木市“農轉非”指標2人,10萬元以上的可辦理4人。
第二十一條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在開發區內連續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員,可予辦理格爾木市“農轉非”指標2人。
第二十二條開發區內企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由企業自定。
第二十三條開發區內用工實行自由招聘、擇優錄用。
第二十四條開發區內職工工資由所在企業自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開發區內企業職工工作環境、住房、生活標準,由所在企業根據經營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企業名稱在不重名的前提下,可冠以省、市名或第二名稱。
第二十七條對新建的國家大中型項目,重要的資源綜合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其它特殊情況,可給予優惠政策,由開發區管委會實行一事一議的辦法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對於符合產業發展方向,但因資源情況和生產條件建在開發區以外、格爾木市範圍以內的新建擴建的資源開發型企業,可在開發區註冊,並享有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開發區管委會辦理的批件,在本規定範圍內的,具有省級有關部門的審批權力,如需有關單位鑒印的,可據此辦理,責任由管委會承擔。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