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海堤管理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為加強海堤管理,提高防禦風暴潮災害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1日。

基本介紹

  • 印發機構:東營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22日
  • 索 引 號:0000-020901-2018-00005 
  • 文  號:東政發〔2018〕4號 
  • 檔案編號:DYCR-2018-001001  
印發通知,東營市海堤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營市海堤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東營市海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東營市海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海堤管理,提高防禦風暴潮災害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海堤工程維護、管理以及與海堤工程體系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堤,是指抗禦風暴潮災害的海岸防禦工程及河口內最高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堤管理範圍內的海堤堤身、回水堤堤身、戧台、引排水溝壩、沿堤涵閘、生產橋等工程及管理、監測設施。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海堤的主管機關,市政府統一組織規劃、建設的標準型堤防工程由市海堤主管機關直接管理。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其行政區域內海堤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堤的行政管理工作。
專用海堤由專用單位負責維護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堤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海堤工程和涉及海堤安全的其他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利綜合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及海堤專業規劃。
第七條 根據防潮需要和海堤設計,由市或者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堤工程的管理範圍和安全保護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海堤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及海域,由海堤主管機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使用。
第九條 海堤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海堤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影響海堤工程安全的,必須限期整改。
第十條 海堤主管機關應當對海堤進行日常巡查和汛前、汛後以及風暴潮發生後的重點檢查,發現工程缺陷及時修復。
每十年及特大風暴潮後,海堤主管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海堤設計的潮浪指標進行覆核,並根據覆核後的潮浪指標和堤前塗面高程、海堤狀況(包括沿堤涵閘)對海堤安全重新鑑定。未達到設計標準的,其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固。
第十一條 根據海堤工程實際情況和防潮標準,由海堤主管機關編制防潮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海堤工程建築物和設施。
除防汛搶險車輛外,禁止履帶式車輛和載重超過20噸的車輛在堤頂公路行駛。
第十三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沿堤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海堤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條 在防潮閘、進排水閘上下游各100米範圍內不得長時間停靠船隻,緊急情況下確需停靠的,不得影響防潮閘、進排水閘的運行。
第十五條 由政府組織修建的海堤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費用,按照下列規定解決:
(一)海堤日常管理費用,由市、縣區海堤主管機關在每年年初根據人員編制及用工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報管理費用計畫,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海堤維護費用,由政府財政資金承擔。市、縣區海堤主管機關在每年年初根據海堤運行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報維護費用和搶險應急經費計畫,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專用海堤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費用由專用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堤主管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海堤及其附屬設施的;
(二)未經批准在海堤管理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
(三)在海堤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的;
(四)未經批准在海堤保護範圍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池塘、采砂、取土等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動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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