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賢(河北省灤平縣人)

李淑賢,女,1934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灤平縣人,2016年11月18日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被關押在河北省女子監獄。

2016年11月18日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其中被指定監視居住114天,折抵刑期57天)。2016年12月16日被送押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2017年5月23日,該犯自述腰疼,經監獄醫院診斷為自發性第十二胸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變,治療三個月後,病情好轉。2018年7月18日,該犯又述腰疼,經監獄醫院問診,自述能自己吃飯、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觀察其能夠自主行動;經CR檢查,診斷為自發性第一腰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變、左髖關節退行性病變,遵醫囑服藥治療、臥床靜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該犯的實際狀況尚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規定的標準,也不符合第三十三條“生活不能自理”的規定,不具備保外就醫條件。
保外就醫屬於暫予監外執行的一種情形,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和程式。辦理保外就醫,除了病情必須符合法定範圍,還需要經過保證人資格審查,監獄內部逐級評議、評審、公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省監獄管理局審核決定等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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