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升(寧陵縣委書記)

李東升(寧陵縣委書記)

李東升,男,漢族,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大李莊鄉人,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入黨,大學文化程度。曾任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縣委書記。

2013年10月18日被監視居住,2013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9日雙開處分。2016年3月31日,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7年12月29日,河南省高院二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東升
  • 外文名:lidongsheng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周口扶溝縣
  • 出生日期:1963-12-22
  • 畢業院校:河南大學
  • 主要成就:河南省政府兩項科技成果一等獎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年度傑出人物
  • 性別:男
  • 戶籍地:鄭州市金水區
人物履歷,人物榮譽,學術成就,人物事件,依法逮捕,主動索賄,雙開處分,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縣委書記李東升縣委書記李東升
1982年7月—1983年2月在商水縣黃寨公社工作;
1983年2月—1985年12月任商水縣人事局辦公室主任;
1985年12月—1990年12月任商水縣委組織部秘書、組織科科長、幹部科科長;
1990年12月—1993年3月任商水縣化河鄉鄉長
1993年3月—1996年4月任商水縣鄧城鎮黨委書記、鎮長
1996年4月—2000年7月任中共商水縣委委員、胡吉鎮黨委書記;
2000年7月—2003年5月任中共項城市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3年5月—2004年5月任中共項城市委常委、項城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任中共項城市委副書記,河南蓮花味素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英合資河南蓮花英糖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任項城市委副書記、宣傳部長;
2008年7月-2011年6月任寧陵縣縣長;
2011年6月-2013年12月任寧陵縣縣委書記。
2000年2月考錄晉升高級經濟師;河南大學訴訟法學在職研究生畢業。
原商丘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寧陵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

人物榮譽

1998年10月 河南省農村經濟管理先進工作者;
1998年7月 周口地區優秀鄉鎮黨委書記;
1999年10月 周口地區勞動模範;
2000年6月 河南省優秀鄉鎮黨委書記;
2000年7月 全國計畫生育先進工作者;
2002年2月 河南省黨委督查系統先進工作者;
2003年2月 河南省黨委信息工作先進個人;
2005年11月 河南省政府兩項科技成果一等獎(主持麥芽糖醇研發);
2013年1月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傑出人物。

學術成就

兼任鄭州大學等多個大學教授並擔任多個課題的負責人。具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自擔任寧陵縣政府縣長以後,在招商引資、治理環境、市政建設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將寧陵縣在商丘市的落後面貌改變成排名靠前的先進縣,人均收入大幅度增加,成為寧陵縣發展勢頭最好的時期。
李東升是高級經濟師,也是鄭州大學等高校客座教授,2004年至2006年曾擔任河南蓮花味素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英合資河南蓮花英糖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犯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於2013年10月18日被監視居住,因涉嫌受賄犯罪於2013年12月26日被逮捕。

主動索賄

2015年8月25日,河南法院裁判文書公布了王某向寧陵縣原縣委書記李東升行賄460萬元的二審判決書。此前,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曾對外公布,該院查處了李東升受賄3033.35萬元、2840.71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雙開處分

2015年11月19日,河南省商丘市紀委監察局通報,商丘市寧陵縣原縣委書記李東升被“雙開”。
通報稱,商丘市紀委對李東升受賄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經查,李東升任寧陵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收受多人賄賂,數額較大,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受賄錯誤。
2015年11月19日,經商丘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李東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一審宣判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東升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一案,於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4)南刑一初字第00042號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人李東升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李東升的非法所得人民幣5763.49667萬元、美元4.1萬元、價值人民幣22.5萬元的購物卡、港幣7.404874萬元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東升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12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如下:
一、維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南刑一初字第0004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李東升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南刑一初字第0004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李東升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部分,對李東升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第二項;
三、被告人李東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四、對被告人李東升的非法所得人民幣5412.89667萬元、美元4.1萬元、價值人民幣22.5萬元的購物卡、港幣7.404874萬元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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