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政府採購質量和效率,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晉城市制定了《晉城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城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地點:晉城市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第三章 政府採購組織實施,第四章 政府採購契約,第五章 質疑與投訴,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政府採購質量和效率,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投標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政府採購要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實行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政府採購要有助於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確需採購進口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

第五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政府採購信息必須首先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的指定媒體發布,可以同時在本機構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媒體上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



第七條採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要嚴格按照《年度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編報政府採購預算。年度內追加或者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中屬於政府採購項目的,要同時追加或者調整政府採購預算。

第八條採購人應當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政府採購計畫,每半年向財政部門報一次單位政府採購計畫,即政府採購預算批覆後10日內報送前半年採購計畫,7月10日前報送後半年採購計畫;凡屬於追加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在追加預算批准檔案下達之日起5日內申報採購計畫;涉及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必須先評審後採購。同一政府採購預算中相同品目的採購項目應當編報在同一個政府採購計畫中。政府採購計畫應當明確採購品目、組織形式、採購方式和採購金額等內容。

第九條政府採購年初預算應當在當年11月底前實施採購並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屬於追加預算的,應當在當年12月20日前執行並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書面情況。對政府採購預算無特殊原因未執行的,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

第十條政府採購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批覆的計畫執行。

第三章 政府採購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採購貨物的,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准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

第十二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准的採購方式實施採購。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採購人要在報送採購計畫前獲得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縣級由市級以上批准。

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採購方式的,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且屬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在批准之前,採購人組織專家論證,同時要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未接到潛在供應商質疑後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採購價格監測制度,規範採購行為,提高採購質量和效率,實現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並不得將採購項目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在代理範圍內依法開展採購業務。

第十四條採購人可以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採購事宜,應在採購計畫批覆後及時簽訂委託代理協定。

採購人可以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委託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採購代理機構。

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

第十五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要根據採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準確、完整地編制採購檔案,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採購公告。

採購檔案應當充分披露採購信息,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及評審辦法,註明是否允許採購進口產品,並按照落實政府採購政策的規定明確優先或者強制採購的要求和評分標準。

第十六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就採購檔案徵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意見。採購檔案載明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契約履行無關;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分因素或者中標條件;

(四)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第十七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發布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應當按照規定時限發布。

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資格預審公告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各類澄清或修改事項,應當在截止投標時間15日前發布更正公告;須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的,應在原截止時間3日前發布更正公告;公開招標不能成立需重新進行公開招標的最短不得少於10日。

第十八條供應商應當按照採購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採購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

供應商應當在採購檔案規定的截止時間內,將投標檔案密封后送達指定地點。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

第十九條開標、評標應當在採購檔案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由採購人、供應商和監督成員參加。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供應商名稱、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檔案處理:

(一)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檔案中規定資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要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談判小組、單一來源採購小組、詢價小組(以下統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採購人代表要獲得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授權,並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評審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評審委員會成員與其他供應商以及自身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評審專家由採購代理機構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取的專家無法滿足評審要求的,經市財政部門核准可以採取選擇性確定方式補足。評審專家的抽取和使用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二條評標工作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場所應當具備完善的錄音錄像設備。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評審委員會成員以及與評審有關的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和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在採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予以廢標或者終止採購活動,並將理由書面告知所有供應商:

(一)在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符合招標檔案規定條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實質性回響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採購預算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重新組織採購。

第二十四條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貨物、服務,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廢標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織招標,也可以在書面徵得供應商同意並報經財政部門核准後,按照下列規定變更採購方式:

(一)供應商只有2家,招標檔案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式符合規定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書面徵得供應商同意並報經本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可以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競爭性談判方式的程式組織採購;遞交回響檔案或者對談判檔案作實質性回響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應當終止談判,重新組織採購;

(二)供應商只有1家的,經財政部門按規定公示無異議後,可以改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三)採用詢價方式採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評審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出具全體成員簽名的評審報告,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順序名單。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政府採購項目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確定,由採購人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中標侯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後,中標結果應當按規定在指定的政府採購公告發布媒體上進行公告,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發布公告的同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在採購活動中,採購當事人和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透露評審委員會成員情況或者授意供應商撤換、修改投標檔案;

(二)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三)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供應商中標(成交);

(四)供應商之間約定放棄投標(報價)或者中標(成交);

(五)其他惡意串通的行為。

第四章 政府採購契約


第二十九條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政府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將契約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契約的條件,不得與供應商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

採購人以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超出採購契約中規定的內容的理由拒絕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簽訂契約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三十條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契約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上繳同級國庫;給採購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採購人應當重新組織採購。

第三十一條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政府採購契約。供應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契約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履行契約的,採購人可以在與排位在中標(成交)供應商之後的第一位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簽訂契約。

第三十二條在政府採購契約履行過程中,採購人需要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補充契約,但所有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10%。

第三十三條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採購檔案、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及時組織對政府採購項目的驗收。

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供應商履行完契約及時對契約履行情況進行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聘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第三十四條採購人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屬於財政預算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採購節約的財政預算資金,由財政部門收回。

第三十五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採購檔案,妥善保管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並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質疑與投訴


第三十六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應當及時給予答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三十八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應當簽收回執。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自簽收回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依法予以處理並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三十九條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進行書面投訴。

供應商投訴實行實名制,其投訴要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後重新投訴;

(二)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通知投訴人;

(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相關的其他供應商傳送投訴書副本。

被投訴人應當自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採取書面審查方式處理投訴事項。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時,投訴供應商、被投訴人以及相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併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供應商、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當事人。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採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暫停採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採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採購活動。

第四十五條投訴人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採購當事人、採購活動以及契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採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採購代理機構進行考核,並如實公布。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加強對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遵守評審工作紀律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情況進行記錄,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審計、監察機關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審計、監察。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反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全面提升政府採購信息化水平。加快推進電子化採購系統建設,逐步擴大批量集中採購和網上採購規模,提升政府採購績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府採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採購人、供應商和採購代理機構等。

(二)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三)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四)採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五)集中採購機構為採購代理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採購事宜。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晉城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