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東風廣場管理辦法

昆明市東風廣場管理辦法是一部地方法規,發布文號是昆政發[1989]245號,於1989年11月18日發布,同日生效。

【發布單位】82305
【檔案來源】
昆明市東風廣場管理辦法
(1989年11月18日 昆政發〔1989〕245號)
第一條 昆明市東風廣場(以下簡稱“廣場”)是重要的政治、文化活動場所,是建設文明城市的“視窗”,也是經確認的城市公共綠地。為使廣場莊嚴、文明、整潔、有序,根據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廣場的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場的管理由廣場綜合管理領導小組及其下設的辦公室(設在盤龍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任務全面負責。實行統一領導、分工協作、條塊結合,專業隊伍與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管理原則。
第三條 廣場管理範圍是:東至北京路邊(含人行道);南至工人文化宮北大門;西至盤龍江邊(含沿江路);北至檢閱台(含道路及人行道)。
廣場附近和毗鄰的單位範圍內進行的一切活動,應嚴格服從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廣場的性質協調一致。否則,管理部門有權干預和制止。
第四條 嚴禁在廣場內進行違反憲法和法律,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有損國家和民族聲譽,擾亂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和交通安全,有礙市容觀瞻的一切活動。
嚴禁在廣場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或進行明令禁止的一切社會醜惡活動。
第五條 未經批准,嚴禁在廣場管理範圍內集會、遊行、示威、講演、靜坐;嚴禁書寫、散發、張貼、懸掛、鋪擺宣傳品;嚴禁違反規劃設定任何臨時設施、建築和廣播音響設備。
第六條 廣場內不準擺攤設點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包括遊動叫賣)。現有攝影點由廣場管理辦公室進行整頓(不得新增)。攝影點設定要文明、雅觀、整潔,與廣場布局協調,不得擅自拉繩圍欄,不得影響其它正常活動。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十日後,凡未經審批的攤點一律堅決取締。
第七條 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輛駛入廣場(指非車行道部分),腳踏車應推入指定地點停放,嚴禁隨地亂停亂放。經批准對廣場進行維修、管理和在廣場內進行非經營性的宣傳、諮詢、為民服務等活動必需駛入的車輛,由廣場管理辦公室從嚴審批、統一安排。
第八條 嚴禁損壞、踐踏、破壞噴水池、綠地、花木、圍欄、各類電纜線路、燈器、果皮紙屑箱、石凳、雕塑等市政公共設施。
第九條 進入廣場的人員應尊重環衛工人的辛勤勞動,講究文明禮貌和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在廣場內隨地大小便、亂吐痰、擤鼻涕、亂扔菸頭、紙屑、果皮、廢物或向草地、水池內亂扔廢棄物品。
第十條 禁止在廣場內進行以經營為目的的教舞、教拳、流動演出、剪影、刻字、販賣書畫、音像製品活動或進行雜耍、賣藝、民間說唱、廣告宣傳等活動。
廣大民眾在廣場內開展的健康有益的鍛鍊身體活動,從台北時間晨5時至10時(夏時制順延一小時)為限,其餘時間不得進行。
第十一條 經批准在廣場範圍內進行非經營性宣傳、諮詢、為民服務等社會活動時,不得使用超過規定噪聲分貝的音響設備。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負責清整現場,不得污損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自覺遵守本辦法,服從管理。違者,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有權予以勸止、教育、批評、強行糾正。可根據不同情節,對個人罰款0.50~200 元,對單位罰款200~100000元。對損壞綠地和市政設施的,並可按被損物品價值的2~5倍索賠損失。對污損公共環境衛生的,並可罰衛生值勤和收繳環境衛生清理預備金。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應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辦法,授權盤龍區人民政府和廣場管理機構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自覺遵守和維護本辦法,檢舉、揭發壞人壞事和不良行為,對廣場的管理、保護作出貢獻的,由廣場管理部門或區、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後執行,由盤龍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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