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華

方仲華,男,1932年11生。安徽省黃山市歙縣霞坑鄉和溪人。號子富,中國書畫家,教授。齋名古仙閣,青白書畫苑。歷任中共上海市委黨刊編輯室文字記者、編輯、上海電影製片廠電影美術設計,現任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上海分社美術編輯。兼聘上海大學文學院副教授、上海工業大學藝術顧問、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教授、上海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教授、上海市徐匯書畫院副院長,中國人才研究會藝術家學部委員會一級書畫委員,東方書畫家協會理事,新安畫派研究會藝術顧問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方仲華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安徽省黃山市歙縣霞坑鄉和溪
  • 出生日期:1932年11
  • 職業:書畫家,教授
  • 性別:男
主要業績,歙縣籍畫家,成名作,

主要業績

自幼愛好書畫,受叔父新安畫派書畫家方民孕的薰陶影響很深。1947年離鄉來滬,堅持自學。功楷書、行書、花鳥畫、山水畫等。成名作水墨畫"青白流芳"在日本展出,被收入日本水墨畫會十周年紀念集出版,並獲日本水墨畫會賞狀。199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長張思卿先生訪問日本時,"青白流芳"作為國家級禮物贈日本首相細川護熙。書法"天下無難事"作為國家級禮物贈日本最高檢察官。其作品在國內外多次舉辦個展和聯展,同時有許多作品和傳歷被收入《國際書法集》、《中國老年書畫家大辭典》、《中國當代書法家大辭典》、《中國當代藝術家名人大辭典》、《中華萬歲書畫金石家大辭典》等,1992年由國際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方仲華書畫選》,新華書店發行。其中許多作品曾在國內外百餘報刊發表。1992年8月被邀請赴日本東京講學,回國後曾在《上海灘》雜誌發表《在扶桑講學和遊學》一文。1994年10月赴深圳被市委、市政府邀請向市紀委書記莫華樞同志贈送《青白流芳》圖。深圳電視台、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等作了報導。1999年1月由國際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掛曆《黃山仙境――方仲華山水畫》。全國新華書店經銷。1998年3月赴日本岐氣阜縣中津川市舉辦《方仲華書畫展》,日本岐阜、三野新聞均有報導,在安徽淮北日報發表《一衣帶水話交流》一文,敘述訪日情況。1999年方仲華簡歷被載入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專家人才庫》1272頁。
方仲華和朋友方仲華和朋友
方仲華作品集方仲華作品集

歙縣籍畫家

歙縣籍的現代上海書畫家有三位十分著名,一善畫牛,一長畫虎和魚,另一位就是方教授,以畫“白菜”為特色。
他的代表作《青白流芳》,以白菜、梅花和辣椒,借物喻人,闡述了高尚深刻的人生哲理:做人要立身清白,生活要甘於清貧,辦事要堅持原則,遇難要百折不擾。
朱鎔基同志在任上海市長期間,被上海市民譽為兩袖清風的好市長,方教授深受感動,曾以《青白流芳》畫相贈。而朱市長也十分珍惜這幅畫,將畫掛在辦公室里,時時與同事們共勉。
《青白流芳》畫還曾作為國禮,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思卿帶去日本贈送日本首相。
歙縣新安賓館(原歙縣縣委招待所),我們見到了方教授的《青白流芳》圖。

成名作

“青白流芳”圖遭遇“臨摹”
本報訊7年前,畫家的成名作被媒體報導。相隔6年,同樣的畫作,不同的作者,媒體卻照樣採用,沒有質疑。近日,歙縣籍旅滬畫家方仲華在拿到安徽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時,才算給自己的成名作“青白流芳”洗清來源。
方仲華是當代新安畫派知名書畫家,以擅長畫青菜借物喻人。其著名水墨系列畫作《青白流芳》圖在日本和馬來西亞享有較高聲譽,1993年曾作為國家級禮物饋贈當時的日本首相細川護熙,被包括黃山市博物館在內的多家單位作為珍品收藏。
但是意想不到的是, 2008年2月29日某地市媒體刊登國畫《青白流芳》圖一幅,署名“吳某作”,後經熱心讀者指出前後兩幅畫作雖然署名不同,但是國畫和題詩完全是方仲華之墨跡,從而引起大家的質疑。
就在方仲華將涉嫌侵權的吳某和某媒體告上黃山市中級法院時,吳某並不認為自己是在複製方仲華的作品,辯稱自己是臨摹方仲華名片上的《青白流芳》圖,不構成侵權。國畫和書法的傳承始於臨摹,現行的著作權法也不視臨摹為侵權行為。作為刊登作品的載體,該媒體則認為自己是通過電子郵件收到吳某的投稿,也通過電話確認,已經盡到審查義務,無需擔責。
一審法院認為,《青白流芳》圖是方仲華成名作也是代表作,吳某作的《青白流芳》圖,從內容、布局、配詩均與方仲華作品相似,吳某無法提供原臨摹摹本,證明不了是臨摹方仲華作品。而該媒體曾報導並刊登過方仲華的作品,在收到吳某遞交的《青白流芳》作品後,在未嚴格審查情況下即予以刊登,應屬未盡注意義務。一審法院判令吳某賠償方仲華經濟損失4200元,媒體也承擔了相應損失。
由於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原審判決,分別向安徽省高院提起抗訴。在二審期間,法院認為因方仲華的作品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吳某即使是臨摹方仲華的作品,該臨摹件亦只能供自己學習、欣賞、研討之用,但其予以發表,同時也未在作品上標明系臨摹方仲華《青白流芳》圖,而是署上自己的名字,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臨摹。另外,署名吳某作的《青白流芳》圖,與方仲華的《青白流芳》圖名稱一致,內容、布局、配詩均相似,涉案的媒體對吳某的《青白流芳》圖的來源等情況未進行嚴格審查,即予以刊登,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行為侵犯了方仲華對《青白流芳》圖享有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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