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仰天崗生態新區保護管理辦法

新余市仰天崗生態新區保護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新余市仰天崗生態新區(以下簡稱仰天崗生態新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仰天崗生態新區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仰崗規劃局
  • 生成時間:2008年5月6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新余市仰天崗生態新區(以下簡稱仰天崗生態新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仰天崗生態新區包括景區和外圍保護區,其範圍為東至新歐公路及孔目江,南至仰天大道及浙贛鐵路,西至大廣高速公路,北至滬昆高速公路(以下簡稱四至界址)。新區詳細的四至界址,由新余市仰天崗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城市規劃合理劃定。景區和外圍保護區具體的面積與界線根據《仰天崗地區生態建設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仰天崗生態新區的建設遵循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並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仰天崗生態新區內的土地,不得破壞仰天崗生態新區內的其他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
第五條 在景區內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進行商業活動,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新余市仰天崗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仰天崗管委會)負責仰天崗生態新區的保護管理工作。新余市城管、民政、工商、環保、教育、廣播電視、經貿、水利、林業、交通、文化、衛生、旅遊、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等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仰天崗生態新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仰天崗生態新區內的土地利用、資源開發和各項建設,以及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進行執法,應當遵守經批准的仰天崗生態新區規劃,服從統一規劃管理。
第七條 對於保護仰天崗生態新區有顯著成績或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仰天崗管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仰天崗地區生態建設總體規劃》在符合《新余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市仰天崗管委會組織編制,新余市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資源部門)、新余市林業局(以下簡稱市林業部門)、新余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仰天崗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 仰天崗生態新區的四至界址,由市仰天崗管委會立樁標定。
第十條 仰天崗生態新區的國土資源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市仰天崗管委會協管。仰天崗生態新區內的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先經市仰天崗管委會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仰天崗生態新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由市仰天崗管委會提出初審意見,送市規劃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在景區範圍內,原有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必須限期拆除並收回違法占用的土地。原依法批准興建的建(構)築物,依照仰天崗生態新區規劃允許保留的,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相協調的,應當限期改正。依照仰天崗生態新區規劃不允許保留的單位和建(構)築物,應當在限期內遷出或拆除。對限期改造、拆除、遷出應當給予補償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以及規模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設施。
第十四條 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水土流失。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五條 市仰天崗管委會應當根據仰天崗生態新區規劃,積極開發名勝資源,逐步完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市仰天崗管委會應當配備必要的力量和設備,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落實保護和管理責任,做好仰天崗生態新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仰天崗管委會應當做好仰天崗生態新區內的封山育林、植樹綠化、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防治病蟲害工作。
景區內林木均屬特殊用途林,不分權屬均應由市仰天崗管委會按照規劃指導撫育管理,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砍伐。
嚴禁砍伐仰天崗生態新區內的古樹名木。
第十八條 市仰天崗管委會應加強森林防火工作,並與仰天崗生態新區內所有單位、居民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區和林緣地帶進行煉山、燒荒、野炊。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須經市森林防火機構同意,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在指定地點用火。
第十九條 在仰天崗生態新區內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應向市仰天崗管委會提出申請,再由市仰天崗管委會報市林業部門批准後,方可在指定的範圍內進行。
第二十條 市仰天崗管委會應加強濕地生態的保護與管理,維護生態系統平衡,嚴禁破壞水體和野生植物、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及遷徙地。
嚴禁向景區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市仰天崗管委會應加強仰天崗生態新區的環境衛生管理,確保仰天崗生態新區清掃保潔、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理等工作的質量。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仰天崗生態新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安全設施和接待服務設施,嚴禁破壞、非法改變用途或隨意移動。
第二十三條 在仰天崗生態新區範圍內開設商業服務網點,必須符合仰天崗生態新區要求,在規定的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四條 遊客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物,保護風景名勝資源,遵守遊覽注意事項。
第二十五條 在景區內不得葬墳,已平墳的,不得再堆墳頭、立墓碑。不得在景區內放鞭炮、燒紙錢。
第二十六條 在仰天崗生態新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賠償,或依法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責任
一損壞或擅自移動界樁或其他邊界標誌的;
二盜伐、濫伐林木,或損毀古樹名木,或違法經營(含加工)木竹的;
三違法採集野生植物標本和野生藥材的;
四捕捉、捕殺或傷害鳥和其它野生動物的;
五隨地焚燒垃圾或在指定地帶外燒烤、焚香、生火、吸菸,或者隨地吐淡、便溺,亂丟果皮、紙屑、菸頭和碎玻璃等廢棄物的;
六挖山開採砂、土、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和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放牧、狩獵等破壞景區風景資源的;
七圍填水體、濫占林業用地、毀林開墾、改變林地用途和其他破壞景區植被的;
八向景區隨意排放、拋擲或傾倒廢棄物,或者擅自拋撒、堆放、傾倒建築垃圾的;
九向景區內水體排放、傾倒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廢液,或者排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或者利用溶洞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等廢棄物的;
十擅自取用地表水或抽取地下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一)放養或圈養除旅遊觀光和資源保護需要外的禽畜的;
(十二)在景區內湖泊、河流、水庫、山塘及其他蓄水設施內游泳的;
(十三)在景區進行違法建設,或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進行影響或破壞景觀景物、污染環境、阻塞交通、破壞生態環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設的;
(十四)在景區內攀、折、釘、拴樹(竹),踐踏、採摘花草,或在景物和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等損壞景物和公共設施的;
(十五)因建設工程項目對周圍環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體、岩石造成破壞,或工程竣工後10日內,沒有清理施工現場、恢復原貌或原有功能的;
(十六)在景區內占道經營的;
(十七)生產、生活或服務性設備排放的污染物超標的;
(十八)違法占用或破壞土地的;
(十九)在景區內殯葬和築墳的;
(二十)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規定的各種情形,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委託市仰天崗管委會進行行政執法。暫不具備行政執法委託條件的,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聯絡員制度,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市仰天崗管委會的溝通和配合。市仰天崗管委會發現不屬於委託執法範圍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通報,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進行處理,並在收到通報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市仰天崗管委會。

第五章

附則
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各種情形,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市仰天崗管委會、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市人事、市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不及時向市有關執法機關通報,導致違法行為蔓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火災、安全責任事故或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仰天崗生態新區內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範圍的劃定和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在仰天崗生態新區內經批准已建成的工程項目和設施,由市仰天崗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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