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基金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基金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1998年8月2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902
  • 發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3
  • 發布日期:1998年08月26日
【發布單位】82902
【發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3
【發布日期】1998-08-26
【生效日期】1998-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83號)
現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基金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林業發展,使培育森林資源有正常穩定的資金來源,逐步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林業基金是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造林、營林、森林資源保護擴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林業基金實行統籌安排、分級管理的原則。
自治區建立林業基金,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管理。有條件的地、州、縣(市)可以建立林業基金,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第四條林業基金的來源:
(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二)育林基金、維簡費;
(三)對占用、徵用林地單位收取的林地補償、林木補償費、林地安置補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
(四)自治區用於造林、營林的基本建設投資和專項資金;
(五)國家林業基金用於自治區的部分;
(六)國有資源資產運營收益;
(七)國內外援助和捐贈發展林業的資金;
(八)其他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用於林業生產建設的資金。
第五條林業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林木的營造、更新培育、封育、改造和林地復墾;
(二)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
(三)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
(四)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清查、監測;
(五)林業科學技術推廣和表彰獎勵;
(六)其他林業項目投入。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林業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對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實行有償使用;對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無償使用為主。
第七條使用林業基金必須有經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造林規劃設計和年度造林計畫。
第八條建立林業基金預算制度。林業基金的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報送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林業基金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林業基金的使用、管理,應接受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條在林業基金籌集、管理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使用、占用、挪用林業基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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