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意證人

英美法系將證人劃分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由哪一方申請傳喚出庭就屬於哪一方證人。所以,一般來說,在一個案件中,一方申請的證人都會對申請方做有利的證詞,這樣就是普通的證人,其證人證言的效率很難確認。但是當一方提請法庭宣召某一證人出庭作證時,該證人卻做出了與傳證方預測相反的證言,致使本方主張受到嚴重打擊,申請證人作證目的落空。這時這樣的證人就可視為是該方的敵意證人。如果提證方認為本方證人故意作反叛性陳述,就可以向法官申述理由後請求法官宣布其為敵意證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敵意證人
  • 外文名:hostlie witness, adverse  witness
  • 定義:對當事人實際上懷有敵意的證人
  • 特徵:敵意證人只能在主詢問過程中產生
  • 依存性:敵意證人規則與交叉詢問制度
英文名,定義,特徵,依存性,

英文名

hostlie witness, adverse witness

定義

1、美國聯邦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報告提供的權威解釋,它將敵意證人定義為“對當事人實際上懷有敵意的證人“。
2、《牛津法律大詞典》的解釋為:“(證人)在他提供證據時以敵對的方式引導請他作證的當事人,使其當事人在主審法官的許可下對他進行詰問,就像他是另一方證人一樣。
3、:所謂敵意證人,是指在法庭審判的主詢問過程中,對傳證方作敵對性陳述的證人。

特徵

敵意證人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敵意證人只能在主詢問過程中產生。主詢問是主要由證人依自己的記憶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的環節,一般不允許任意打斷。但當傳證方發現證人的陳述造成了對已方的嚴重“反叛”時,就可以要求法官宣布其為敵意證人從而進行誘導性詢問。反詢問中詢問對象已經是對方傳喚的證人且已在對方主詢問之後,該證言一般來說不會對本方有所助益,因此便不存在宣布其“懷有敵意”的問題了。
第二,該證人應由訴訟一方提供,並且該證人本應與傳證方利益一致。由哪一方提供便可看作是哪
一方的證人,常理上他應該保持與傳證方利益一致,作有利於傳證方主張的陳述,這是認定敵意證人的前提。若雙方均要求某一證人出庭或直接由法庭提供證人,則不能確定他原本符合何方利益,也就無從認定對誰有“敵意”了。
第三,該證人對傳證方作敵對性陳述。通常情況下,“直接詢問通常涉及對傳喚他們來作證的律師表示同情並能配合的證人。”但若證言突破了傳證方所預想的框架,打擊了本方主張或加強了對方主張,對本方產生了重大影響時,該證人就有被判定為敵意證人的可能。“因此敵意證人往往是在審判中意外轉向的證人。傳召該證人的一方有權要求法官容許盤問他,並將其先後矛盾的證詞呈供法庭。”

依存性

敵意證人規則與交叉詢問制度的依存性
敵意證人規則是在交叉詢問制度的框架記憶體在的。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在第611條關於詢問與作證的方式和次序的規定(c)項中提到了敵意證人,其規定如下:“在直接詢問證人時,除非是為展開證人證言所必須,否則不應使用誘導性提問。在交叉詢問中,一般應允許誘導性提問。當一方當事人傳喚敵意證人、對方當事人、或者與對方當事人利益相一致的證人時,可以通過誘導性提問進行詢問。”在主詢問中實行誘導性詢問的例外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提案中本來只適用於民事案件,眾議院在之後的審查過程中將其適用範圍由民事領域擴大到刑事領域,其理由是“由於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權傳喚與政府利益一致的證人,故本委員會相信,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允許被告人通過誘導性提問進行調查。”該條文中“敵意證人”的字樣,是由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後來增加的,意在擴大直接詢問中誘導性詢問的使用範圍。
可見敵意證人規則的直接目的,是為了使訴訟一方在對已方證人完全失去控制時,能夠像對待對方當事人或與對方利益一致的證人一樣使用誘導性詢問而設定的。所謂誘導性詢問,在美國德州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中是這樣解釋的,“誘導性詢問通常被界定為那些只期望得到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或是以包含實質性內容提問的方式暗示想要得到的答案的問題。”這一定義包含了誘導性詢問的提問方式及期望回應,但表述仍嫌生硬,本文更傾向於接受這樣的定義:誘導性詢問是指“詢問者為了獲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問題中添加有暗示被詢問者如何回答的內容,或者將需要被詢問人作證的有爭議的事實假定為業已存在的事實加以提問而進行的提問。”在交叉詢問規則中,誘導性詢問一般是不允許出現在主詢問中的,因為主詢問的目的是讓“證人以連續
而不間斷的方式陳述相關的事實,並保證其陳述不至於偏離審判的主題。”而誘導性詢問意在使被詢問人循著詢問人的意圖進行簡單的僅僅涉及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使被詢問人的整個證言都限於詢問人設定的框架之內,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本來可能更為完整的陳述。對敵意證人實施誘導性詢問是該原則的一個例外,因為此時該證人的陳述已與本方利益發生了強烈牴觸,已不必再視為是本方的證人,對之進行誘導性詢問旨在揭示其證言中的不實之處,並且在主詢問過程中進行。可以說,以與訴訟雙方的關係為標準劃分證人是交叉詢問制度的基礎,而交叉詢問制度又是敵意證人規則存在的基礎,它是法律對已方證人“失控”後的一種補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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