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管理軟體認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本辦法所稱教育管理軟體,是指涉及《標準》內容的各種教育管理軟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管理軟體認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編號:教信息廳〔2003〕3號
  • 發布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 類型:通知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教信息廳〔2003〕3號
為推動全國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規範化發展,我部發布實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第一部分:學校管理信息標準)》(教發[2002]27號)。為配合該標準的實施,現將《教育管理軟體認證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做好相關工作。
教育管理軟體認證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動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規範化發展,確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貫徹實施,維護教育管理軟體使用單位的利益,根據《教育部關於發布實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第一部分:學校管理信息標準)的通知》(教發[2002]27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實施辦法(試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套用示範區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教發廳[2002]22號)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內容主體

一、認證範圍及要求
對教育管理軟體的認證,主要對軟體內容是否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進行檢測,並檢測軟體的主要功能和技術性能,對軟體開發經銷單位及其售後服務能力適當予以評價。
教育管理軟體必須符合《標準》。
組織認證的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通過認證的教育管理軟體的名單及有關情況。
二、認證工作組織機構
教育管理軟體的認證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與全國信息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教育技術分技術委員會共同組織。
設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軟體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7-9名教育管理、統計信息、計算機、標準制定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行政上接受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領導,業務上接受全國信息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教育技術分技術委員會的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辦公室”職責:
(1)根據《標準》編制測試程式,擬定測試大綱和模擬測試數據,並根據測試大綱和模擬數據對申請認證軟體進行測試。
(2)調查用戶單位使用軟體的情況:
①隨機選擇用戶單位發放《教育管理軟體用戶使用情況調查問卷》,保證問卷的回收數量不低於申請認定規定的用戶單位數量。
②實地調查一個以上用戶單位的使用情況。
(3)對軟體功能及技術性能進行測試。
(4)形成測試報告和調查報告供“委員會”審查,如果回收的問卷不能確定該軟體達到了申請認證的條件,或者多數用戶單位反映使用情況不好,則應推遲或停止認證。
“委員會”職責:
(1)審查申請認證單位提交的各項認證資料。
(2)審議“辦公室”提交的測試報告和調查報告。
(3)擬定通過認證意見。
三、申請認證的條件
申請教育管理軟體認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是在我國註冊的經濟實體,具有與軟體開發規模相適應的專職軟體開發人員和專職售後服務人員。
(2)能夠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3)申請認證的軟體已在十個以上單位試用,並取得良好效果。
(4)申請認證的軟體已在軟體登記機構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
申請教育管理軟體認證的單位在申請時,應當向組織認證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教育管理軟體簡介(包括:開發和經銷單位介紹、軟體開發過程、基本功能介紹、銷售情況及用戶使用情況)。
(2)軟體概要設計說明書。
(3)用戶操作手冊。
(4)規定數量的用戶單位意見(加蓋用戶單位公章)。
(5)單位資質相關材料,包括單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
(6)軟體正式產品2套及認證需要的其他資料。
以上(2)-(3)項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計算機軟體開發檔案編制標準的要求編寫。
認證資料的編寫要實事求是、簡明扼要,重點說明教育管理軟體採用《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的情況。
四、申請認證的程式
申請教育管理軟體認證的單位原則上應首先到單位所在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信息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認證要求的相關材料。若單位所在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未設信息中心的,也可直接到設在教育部的“辦公室”提出申請。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信息中心接到要求教育管理軟體認證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對其是否具備認證條件進行初審,決定是否上報“辦公室”進行複審,並通知申請單位。
“辦公室”接到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信息中心的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對其是否具備認證條件進行複審,決定是否進行認證,並通知申請單位。
對具備認證條件的單位,首先由“辦公室”對申請軟體進行與《標準》相關的檢測,重點檢測申請軟體與《標準》的差異,對軟體功能和技術性能進行測試,對申請軟體的用戶進行調查,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測試報告和調查報告。
“辦公室”認為不能提交“委員會”審議的教育管理軟體,應當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委員會”應當結合“辦公室”的測試報告和調查報告書,對申請認證的教育管理軟體進行審查,提出認證意見,報組織認證的部門審批。“委員會”的認證意見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同意才能通過。認證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進行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工作方式。
(2)是否同意“辦公室”測試報告和調查報告對軟體的評價。
(3)教育管理軟體的名稱和版本號,通過或不通過認證的教育管理軟體名稱。
(4)教育管理軟體的適用範圍。
(5)對軟體開發銷售單位售後服務的要求。
組織認證部門應當對“委員會”的認證意見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通過認證的,應當以正式檔案通知申請認證單位,並核發《教育管理軟體認證合格證》。
已經通過認證的教育管理軟體,如果經過重大修改,其軟體開發單位應當及時將修改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組織認證部門。組織認證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修改後的軟體進行重新認證。教育管理軟體重新進行認證的程式可適當簡化。
五、教育管理軟體通過評審後的管理
教育管理軟體開發經銷單位經銷教育管理軟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軟體的價格應當合理,並明碼標價。
(2)應當承擔用戶使用軟體的培訓、軟體維護、軟體版本更新、套用諮詢等項售後服務工作,並對其分支機構及代理銷售機構的售後服務工作承擔責任。
(3)向用戶單位提供由組織認證部門印製的《教育管理軟體用戶證》。
(4)據實進行廣告宣傳,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市場競爭。
(5)在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用戶情況報組織認證部門,以便組織認證部門對用戶使用《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情況進行調查。
(6)每年向組織認證部門報告軟體版本更新的情況。
組織認證部門對通過認證的教育管理軟體開發銷售單位的軟體宣傳、售後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1)監督其按照認證意見進行廣告宣傳,對誇大或者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要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
(2)每年對通過認證的教育管理軟體的用戶進行一次抽樣調查。
(3)對抽樣調查結果,採用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有下列情況的,組織認證部門可以取消教育管理軟體通過認證的資格,收回頒發的《教育管理軟體認證合格證》:
(1)售後服務水平較差,經限期整頓後仍沒有較大改進的。
(2)進行不實的廣告宣傳,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市場競爭,不聽從組織認證部門勸告,情節嚴重的。
(3)連續兩次不按照規定報送用戶情況和教育管理軟體版本更新情況,及其它有關情況的。
(4)有二分之一的用戶對其教育管理軟體不滿意的。
(5)對軟體內容進行修改,不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的。
4.對通過認證的軟體,兩年審核一次。
六、其他
凡涉及《標準》內容的各種教育管理軟體的認證工作,按本辦法執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有關《標準》的軟體認證辦法和開展有關《標準》的軟體認證工作。
教育系統內部(包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開發的教育管理軟體,若要進行推廣套用或需使用單位支付費用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若單位自用的,應自行進行檢測,並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組織教育管理軟體認證工作發生的費用開支,包括聘請認證人員的技術諮詢費、對用戶情況調查費用等,由申請認證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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