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是教育部科技委開展戰略研究和學術交流的重要平台。設若干學部,現有數理學部、化學化工學部、地學與資源環境學部、生物與醫學學部、農林學部、信息學部、材料學部、能源與土木建築水利學部、機電與運載學部、管理學部和國防科技學部。根據實際需要,可修改學部名稱,也可適當增減學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任務
  • 第三章:組織機構
簡介,章程,

簡介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是教育部科技委開展戰略研究和學術交流的重要平台。設若干學部,現有數理學部、化學化工學部、地學與資源環境學部、生物與醫學學部、農林學部、信息學部、材料學部、能源與土木建築水利學部、機電與運載學部、管理學部和國防科技學部。根據實際需要,可修改學部名稱,也可適當增減學部。

章程

(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會暨科技委換屆大會2009年12月24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各學部的作用,規範學部管理,更好地完成教育部科技委的各項工作,依照《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以下簡稱學部)是教育部科技委開展戰略研究和學術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圍繞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尤其是科技、教育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戰略需求,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的研究,提供諮詢建議。
第四條 圍繞科學技術發展的趨勢和學科前沿,及時跟蹤國際科技發展,根據國家需求進行頂層設計,提出學科發展的重大問題,推動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發展。
第五條 受教育部委託,承擔教育部組織的科技項目、基地建設計畫和人才支持計畫的評審工作;承擔教育部組織的科技評估評價工作。開展科技評價體系和相關評價方法的研究。
第六條 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高等學校與研究機構、企業、政府部門建立戰略技術聯盟,推動產學研合作,加強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完成教育部科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教育部科技委設若干學部,現有數理學部、化學化工學部、地學與資源環境學部、生物與醫學學部、農林學部、信息學部、材料學部、能源與土木建築水利學部、機電與運載學部、管理學部和國防科技學部。根據實際需要,可修改學部名稱,也可適當增減學部。
第九條 學部委員要從政治立場堅定、學術水平較高、視野開闊、辦事公正、學風嚴謹、熱心學部工作的科學技術專家或管理專家中遴選。
第十條 新任學部委員由高等學校限額推薦,教育部科技委提出擬聘任名單;連任學部委員由教育部科技委提出建議名單,徵求所在學校意見。新任委員和連任委員均報教育部批准。學部委員的任期和年齡參照《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學部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2-4名,負責學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學部掛靠在一所本學科整體實力較強、學術水平較高、熱心學部工作的高等學校。
第十二條 各學部依託掛靠高校設立學部辦公室,負責學部的日常工作。學部辦公室設主任和秘書各1名,由科技委聘任。
第四章 學部活動
第十三條 教育部科技委可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學部主任會議。各學部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研究落實年度工作。學部之間可舉行不定期會議,就學科發展和交叉等問題,組織專題調研或學術交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第十四條 學部年度工作計畫在學部主任主持下,由學部全體委員討論制訂,學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學部掛靠的高等學校應積極支持學部工作,協助解決必要的工作條 件。高等學校應積極支持與配合學部委員的相關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教育部支持學部活動,提供部分活動經費;學部掛靠單位、活動承辦單位、學部委員所在單位分別承擔部分活動經費。
第十七條 學部活動應事先做出經費預算,送教育部科技委審核。經費使用按照國家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教育部科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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