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攸縣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是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攸縣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單位: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時間:2013年10月28日
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攸縣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攸政辦發〔2013〕3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各工業企業:
《攸縣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攸縣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我縣企業的合作,推進企業使用新技術、新成果,促進企業做強做大,推動縣域經濟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內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取得明顯成果,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校企合作專項資金,是指縣政府設立的專門用於獎勵縣內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合作項目的資金。
第四條 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相應獎勵:
(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符合我縣十大產業發展規劃,並已取得實質性的成果。
(二)共建創新載體。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在攸縣設立的科研分支機構、研究院(所)、實驗室、檢測中心、博士後流動站等各類研發機構。
第五條 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轉型升級導向和我縣十大產業發展,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具有較好的推廣套用價值和產業化效益;
2、合作項目必須有規範的合作契約(協定),且契約(協定)中已明確合作各方權利、責任和義務;
3、企業已向合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支付了一定的技術合作費用;
4、合作項目已按合作協定的要求完成的;
5、合作項目的合作成果必須獲得省級以上的認定或將省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投入生產,且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共建創新載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縣新建且已組織實施的共建創新載體,其研究方向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縣產業發展規劃,具有先進性和較好的推廣套用及產業化前景;
2、企業具有較強的資金、人才、資源和技術優勢,合作方應是技術優勢明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3、合作雙方應有兩年以上的合作協定,具有穩定的合作機制;
4、創新載體應擁有與研發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試驗儀器設備。同時擁有3人以上的研發人員,其中院校研發人員須占1人以上,且具有高級以上職稱。
5、創新載體本年度實際已投入研發設備資金已達到50萬元以上(房屋建築除外);
6、創新載體所產生的研發成果應獲得省級以上的認定。
第六條 獎勵標準。
(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根據技術合作契約,按企業當年實際支付技術合作費的30%給予獎勵,每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共建創新載體。每個企業創新載體的科研成果獲得省級以上認定獎勵10萬元/每項,獲得國家以上認定獎勵20萬元/每項,每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有重大影響,且對縣域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的校企合作項目,可按“一事一議”辦法給予獎勵。
第七條 獎勵程式。
(一)申報。由企業申報並提供相應資料;
(二)考核。由縣政府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考核
(三)審定。獎勵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八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獎勵資金。
第九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由縣財政局、縣經信局予以通報批評,並追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實施的校企合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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