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註冊商標罪

擅自使用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法規,未經商標註冊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擅自使用註冊商標罪
  • 性質:違反商標法規
  • 來源廣告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1987年10月26日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實施了情節嚴重的虛假廣告行為。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即廣告管理法規)的行為。廣告管理法規主要指:國務院於1987年10月26日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1988年1月9日國家工商管理局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1993年9月2 日人大常委會通過、同年12月1日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過、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沒有觸犯廣告管理法規或者觸犯廣告管理法規,但行為情節尚不屬嚴重,其行為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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