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2015年11月9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5〕149號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6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中心城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5〕149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9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5〕149號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房產管理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成都市中心城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第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5年11月9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中心城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完善限價商品住房制度,加強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和高新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審核、銷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是指經政府批准,限定價格、限制套型(面積),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市中心城區限價商品住房家庭自有產權住房情況的審核及資格確認等。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審、公示及信息錄入等工作;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況的審核,並會同保障性住房屬地街道(社區)進行動態管理及日常監督等工作;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業主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銷售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我市中心城區家庭或單身居民年收入在規定的收入標準以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購一套限價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兩人以上(含兩人),其中主申請人具有中心城區正式城鎮戶口,人均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建築面積在規定的標準以內的家庭。
(二)具有中心城區正式城鎮戶口,年滿25周歲,無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的單身居民。
(三)家庭人口兩人以上(含兩人),其中主申請人具有成都市戶籍並在中心城區務工,人均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建築面積在規定的標準以內的家庭。
(四)具有成都市戶籍,在中心城區務工,年滿25周歲,無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的單身居民。
(五)非成都市戶籍,夫婦雙方或離異(喪偶)帶有子女的家庭,其中主申請人在中心城區務工,且連續在中心城區繳納三年以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無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的外來從業人員。
第六條 2015年起中心城區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年收入標準為10萬元以內(單身居民年收入為5萬元以內),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築面積標準為22平方米以下。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條件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心城區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對外公布實施。
第七條 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主申請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家庭成員關係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必須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已年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願選擇是否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具有成都市戶籍的家庭,已年滿22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願選擇作為主申請人或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
第八條 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曾作為家庭成員申購限價商品住房的未婚子女或單身父(母),未作為該房屋所有權共有人的,可在婚後提出住房保障需求申請,原作為家庭成員申請購買的保障性住房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第九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住房(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或舊城改造中選擇貨幣安置的申請家庭的被動遷房產除外)的,所轉讓房產面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其面積均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第十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最近一年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第十一條 符合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或個人按照以下程式進行申請:
(一)主申請人持家庭成員戶籍簿、身份證、婚姻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和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無工作人員提供收入承諾)等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申請;主申請人為非成都市中心城區戶籍的,向用工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申請,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成都市非中心城區戶籍的家庭還應提交主申請人在中心城區務工的證明原件,非成都市戶籍的家庭還應提交主申請人的勞動(聘用)契約原件及複印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證明原件。
(二)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後的8個工作日內,會同戶籍所在地或用工單位所在地社區對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合格資料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並採集電子影像資料,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過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系統對申請對象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三)對經初審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街道辦事處對其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結果錄入系統,同時在社區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在公示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公示審核意見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並採集公示回執電子影像資料;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在本轄區內的公有住房承租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錄入信息系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進行審核,通過比對公積金繳交信息對申請對象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錄入信息系統。
(四)對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且經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公示後,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最終確認資格,出具《成都市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
第十二條 經確認的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有效期為一年,申請家庭在資格有效期內憑資格認定通知單進行申購意向登記,在簽訂購房契約前,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家庭成員自有住房情況進行覆核,經覆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購房資格。
第十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工作,制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規則。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由項目業主負責按照銷售規則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對象依據取得保障資格年度先後順序搖號配售,同一年度保障對象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對象可優先搖號:
1.符合相關規定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
2.受到市級及市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範;
3.申請家庭成員均為60歲及以上老年人的;
4.經計生部門認定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
5.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
6.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成年孤兒;
7.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或舊城改造中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動遷家庭;
8.符合規定的其他優先對象。
第十五條 限價商品住房搖號選房完畢後的剩餘房源,可由取得保障資格的待保障對象按先到先購的原則進行選房。
第十六條 限價商品住房實行政府定價,銷售價格比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價低15%-20%。銷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銷售,不得在審定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配售標準為單身居民限購面積50平方米、2人家庭限購面積7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限購面積90平方米,超過限購面積部分,按照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上浮17%的價格購買。
第十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實行預售許可和網簽備案制度。辦理限價商品住房分戶登記時,應當提交《成都市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
第十九條 限價商品住房自契約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自契約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5年的,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限價商品住房(離婚析產和法院判決除外)或購買其他住房的,已購限價商品住房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原銷售價格回購或按照限價商品住房原銷售價格的17%補交限價商品住房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款。
限價商品住房自契約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5年的,購房家庭(個人)以繼承、受贈、法院判決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該住房面積加原有住房的面積(已購限價商品住房除外)應當符合現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的申請標準。不再符合現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限價商品住房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原銷售價格回購或按照限價商品住房原銷售價格的17%補交限價商品住房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款。
第二十一條 回購的限價商品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轉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條 限價商品住房購房人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限價商品住房”字樣。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原銷售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追究其責任。折舊按每年2%計算,折舊時間自限價商品住房交付時起至收回時止。將購房人記入誠信記錄,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為購房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上述情況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以自住為目的,購房人自限價商品住房契約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用於出租、轉借或改變用途。違規出租、轉借或改變用途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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