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2015年8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函〔2015〕144號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審批機制、日常監管、違法查處、配套制度、附則6章24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辦函〔2015〕14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17日
通知,實施辦法,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成辦函〔2015〕144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經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7日

實施辦法

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根據《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2013-2020)》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等原則,實施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設定和監管。
第二章 審批機制
第三條 城管委牽頭建立規劃、建設、交通、公安、園林、經信、新聞宣傳、郵政、鐵路等行業主管部門聯動審批、聯動監管戶外廣告的機制,嚴格按規定審批、設定公共載體設施,從源頭上有效控制戶外廣告設定。
第四條 根據《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2013-2020)》、《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CJJ149—2010)等規定,下列情形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禁設區範圍內;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文化教育場所、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三)利用除公共汽車候車亭外的其他市政設施;
(四)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標誌物,利用交通執勤崗、治安崗亭等設施,影響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礙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五)利用住宅樓及其附屬地塊、附屬設施,利用建築物屋頂(包括裙房屋頂),危及建(構)築物使用安全,利用違章建(構)築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樓)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的;
(六)利用道路隔離欄、橋樑(人行天橋)、高架路、鐵路(公路)跨線橋及其附屬設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設定,利用市政施工圍擋及其他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正常使用的;
(七)利用城市主幹路及其兩側綠帶,利用行道樹、道路綠化分隔帶及其他有損綠地的情形;
(八)影響消防等救援救災的;
(九)法律、法規及其他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情形。
第五條 利用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利用公共運輸設施等市政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應在申請設定許可前,徵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二)利用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應取得公共載體戶外廣告特許經營權。申請人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公共載體戶外廣告特許經營權申請,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2013-2020)》進行審查,符合審查條件的,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編制戶外廣告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
(三)出讓方案經市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公資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出讓。
(四)取得戶外廣告特許經營權後,由特許經營權人向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戶外廣告設定申請,由區城市管部門根據《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組織審查,辦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涉及利用跨區域的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牽頭協調、組織實施。
第六條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利用建築物等非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由載體所有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向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設定申請。
(二)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2013-2020)》、《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等規定組織審查。
(三)重要地段、節點的戶外廣告設定方案,應由區城市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方案評審;設定戶外電子顯示屏應進行周圍環境影響評價,不得影響周邊居住環境和行車安全。
設定區、限設區內符合規劃要求、可設定戶外廣告的新建建築,在建築方案中應明確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由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納入竣工驗收。
利用既有建築物立面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聯合審查。
利用在建工地樓宇立面進行社會宣傳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範管理。
(四)符合設定條件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定臨時戶外廣告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已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設定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辦理審批手續。
(二)因舉辦大型經濟、文化、旅遊、體育、公益等活動或商品交易、展銷等展會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心城區燈桿道旗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函〔2013〕219號)辦理。
第八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在其網站上公布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結果,並分別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實施聯合監管和屬地監管。
第九條 在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 日常監管
第十條 加強公共戶外廣告載體設施監管。規劃、建設、經信、城管、交通、園林、工商、公安、新聞宣傳、郵政、鐵路等行業主管部門和設施管理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加強對職責範圍內公共載體設施監管,確保設施合法、完好、整潔、安全。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負責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設定公共載體設施行為;設施管理者負責發現和制止侵占、仿冒所屬設施的行為,並向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擬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行業主管部門和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加強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的行業監管和屬地監管。
第十三條 按照行業管理原則,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管理的公共載體設施上的戶外廣告實施協同監管,及時發現並有效制止利用公共載體設施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防止新增違法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監管轄區內公共載體和非公共載體戶外廣告設定,及時發現並依法拆除違法設定的戶外廣告,防止新增違法戶外廣告。涉及非法利用公共載體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應及時通報載體設施的行業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市、區工商等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戶外廣告內容審查。
第四章 違法查處
第十六條 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依法規範職責範圍內的公共載體設施設定,防範利用公共載體設施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
擅自利用各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公共載體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行政管理等措施有效制止和處理,並責令當事人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擅自利用公共載體、非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以及設定期滿應當拆除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二)擅自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公共開敞空間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三)擅自利用臨街建築物立面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四)擅自在公路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以及設定期滿應當拆除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五)對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許可,但內容違法的戶外廣告,由市、區工商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 配套制度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查處和信息抄告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主動配合查處違法設定載體設施和戶外廣告的行為。行業主管部門及規劃、建設等部門應將查處違法設施的相關信息及時抄告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將查處違法廣告的相關信息及時抄告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部門協調聯動受理投訴機制。各相關部門接到市民民眾、新聞媒體等投訴後,應在法定期限內調查、立案、查處;對不屬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本行業內公共載體設施的管理辦法、設定規範、技術標準,負責督促設施設定者完善規劃、發改、財政、工商等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利用機動車車身設定廣告的,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設定、發布公益廣告的,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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