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 外文名: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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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中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

保障項目

1、死亡給付
2、殘疾給付
意外死亡給付和意外殘疾給付是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責任,其派生責任包括醫療給付、誤工費給付、喪葬費給付等。

保險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死亡殘疾。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使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事件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給付方式

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定額給付保險,當保險責任構成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死亡保險金的數額是不行契約中規定的,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按照保險契約支付。殘疾保險金的數額由保險金額和殘疾程度兩個因素確定。殘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殘疾保險金數額的計算公式:殘疾保險金=保險金額*殘疾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是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即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安吉保險金累計以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金

各地建設銀行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有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象環境因素掛鈎。浮動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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