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原則

必需原則是美國行政審訊中行政法官如果有法律偏見就必須迴避的原則例外。出於案件本身的需要,迴避原則不得使行政機關內唯一有審訊權的行政法庭歸於迴避。這時,防止偏見的規則必須讓位於必需的需要,個人權利應讓位於行政機關代表的公共利益。

即使行政法庭的成員有偏見應當迴避,他們也應繼續審訊。必需原則既適用於獨任制行政機關,也適用於委員制行政機關。必需原則迫使個人接受有偏見的裁判官的審判,所以這一原則的適用應受嚴格的限制。如果這種偏見將會影響該法庭中的所有案件,就不能適用必需原則。法院對行政機關根據必需的原則所作的裁決的審査範圍可以比其他情況下作出的裁決的審查範圍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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