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柏

徐瑞柏,1963年11月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1985年7月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律系,現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紀委副書記、紀委監察室主任、機關黨委副書記、機關黨委紀委書記、華融湘江銀行董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瑞柏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
  • 出生日期:1963年11月
  • 職業:審判員
  • 畢業院校:吉林大學
  • 主要成就: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紀委副書記
任職經歷,工作貢獻,下派眉山,

任職經歷

徐瑞柏歷任江西省瑞金縣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江西省行政法學研究會幹事;江西省訴訟法學研究會幹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幹事長;《人民司法》特約記者。1989年1月至6月,曾被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培訓中心抽調到中央黨校,為中國首屆高級法官班編寫培訓教材。1993年3月,被選調到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現民事審判第二庭)工作。歷任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局級審判員、審判長、二級高級法官;中共眉山市委常委、副市長(掛職);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第二重組辦公室副總經理;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國家法官學院和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徐瑞柏徐瑞柏

工作貢獻

徐瑞柏在三級法院從事過民事、民商事(經濟)和行政審判工作,主筆起草的司法解釋和復函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以折角核對方法核對印鑑應否承擔客戶存款被騙取的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破產程式中當事人或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裁定申請再審或抗訴應如何處理的批覆》等。
徐瑞柏在眉山市彭山縣調研徐瑞柏在眉山市彭山縣調研
1993年以來,共辦理協調案件、個案答覆、司法解釋等100餘件;主審二審民商事糾紛案件130餘件;參加合議庭評議700餘次,其中擔任審判長100餘次;於1995年1月主編大型工具書《經濟審判實用全書》;合著《民事案件司法程式實務》和《保證契約糾紛案件審判實用》等。自1985年以來,先後在十幾種報刊雜誌上發表文章100餘篇,其中有多篇文章被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報刊資料複印中心收錄和轉載。
2003年7月12日至20日,參加由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帶隊的考察調研組,赴浙江考察擴大內需中的民間投資問題,並撰寫考察報告《赴浙江考察調研“民間投資”情況報告》。
自2000年以來,先後在多家金融機構舉辦的金融法制培訓班上講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與保障金融安全的司法對策――依法審理金融糾紛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曾多次在國家法官學院舉辦的高級法官培訓班上講授《民商事糾紛與刑事犯罪交叉的司法對策》等專題。

下派眉山

2007年7月,經四川省委同意:徐瑞柏同志任中共眉山市委委員、常委,後任眉山市副市長。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免去徐瑞柏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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