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萊徹訴派克案

弗萊徹訴派克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810年受理的一個重要案件。案情是,1795年喬治亞州議會多數議員接受賄賂,通過一項法律,規定將從印第安人手中獲取的數百萬英畝土地廉價出售給行賄者地產公司。該地產公司將購得的土地分割後以高價出售。後一屆議會發現了前屆議會的舞弊行為,遂通一項法律,宣布撤前屆議會出售土地的該項立法,由此,對該土地買賣均無效。新法頒布後,引起了爭議,因為許多土地已經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根據新法規定,他們將遭受嚴重損失。於是此案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審理之後認為,新一屆議會通過的法律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憲法規定,憲法中明文禁止各州制定破壞契約義務的法律;喬治亞州與該地產公司的買賣土地契約是已經履行了的契約,該地產公司與第三人買賣土地的契約也已經履行,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新法律違反了契約自由的原則,應予撤銷。至於前屆議會受賄問題,屬於另一個問題,應單獨處理。這項判決在美國確立了契約自由的原則。這一原則在美國的契約法中長期占據支配地位,直到20世紀30年代,美國才對契約自由原則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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