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

2011年3月23日,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財政廳以粵教師〔2011〕4號印發《廣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該《辦法》分加強對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崗位和編制、明確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有關要求、加強對免費師範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履約情況督查機制5部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11年3月23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教育廳等
  • 執行日期:2011年3月23日
檔案介紹,詳細內容,

檔案介紹

(2011年3月23日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財政廳以粵教師〔2011〕4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廣東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及《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財政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教師〔2010〕2號)精神,確保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廣東生源免費師範畢業生(以下簡稱免費師範畢業生)到我省中國小任教,特制定本辦法。
一、加強對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等部門組成工作小組,分工負責,統籌指導和協調免費師範畢業生到我省中國小任教的有關工作。省教育廳負責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指導、落實工作崗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免費師範畢業生接收和人事接轉工作;省編辦負責落實免費師範畢業生到中國小任教的編制;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各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和財政部門按此要求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方案,確保免費師範畢業生到中國小任教。
二、認真落實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崗位和編制
每年4月份以地級以上市教育局為單位及時將中國小教師崗位情況上報省教育廳,並會同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核定的中國小教師編制總額內,提前安排好接收免費師範畢業生的計畫。各地應首先用自然減員指標或採取先進後出的辦法安排免費師範畢業生,必要時向各地級以上市編辦申請下達專項周轉編制,確保免費師範畢業生到中國小任教有編有崗,全部就業。各地級以上市編辦根據教師自然減員情況逐年核銷周轉編制,周轉編制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省編辦備案。
三、明確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我省免費師範畢業生範圍:已與廣東省教育廳簽訂《師範生免費教育協定書》,並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畢業生。
(二)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基本要求:免費師範畢業生應取得教師資格證書,並按協定要求履行國家義務,到我省公辦中國小校任教,服務期不少於十年。免費師範生的招聘錄用按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省政府令第139號)規定,由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方案,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可採取面試等方式進行。鼓勵我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到邊遠貧困和民族地區任教。確有特殊情況,畢業時要求跨省區任教的,須經培養學校審核、省教育廳批准。在協定規定任教服務期內,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在學校之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其變動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三)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基本程式:一是省教育廳會同省編辦落實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所需編制;二是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制訂免費師範生招聘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並按規定發布公告;三是省教育廳在“大學生就業線上”網站上公布我省中國小教師崗位需求信息和免費師範畢業生基本信息;四是省教育廳統籌組織免費師範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進行自主、雙向選擇,各地用人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免費師範畢業生的招考、體檢、考核、公示工作;五是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辦理免費師範畢業生進人審批等相關手續。
(四)免費師範畢業生的檔案、戶口轉接:我省生源免費師範畢業生的檔案、戶口等關係,畢業前通過雙向選擇簽訂就業協定書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其檔案、戶口關係由培養學校直接遷轉至用人單位;畢業前未簽訂就業協定的,由省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於當年秋季開學前統籌安排就業單位後,其檔案、戶口等關係遷轉至用人單位。
(五)外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畢業前通過我省各級教育部門公開招聘途徑與我省中國小校簽訂就業協定的,必須經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可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六)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免費師範畢業生,由當地教育局結合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安排到農村學校任教服務二年。免費師範畢業生在農村學校任教服務期間仍然享受派出學校原工資福利待遇。當地政府和農村學校要為免費師範畢業生到農村任教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七)免費師範畢業生到中國小任教滿一年後,可申請免試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經任教學校考核合格,部屬師範大學根據工作考核結果、本科學習成績和綜合表現,考核錄取為教育碩士研究生,在職學習。任教考核合格並通過論文答辯的,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免費師範畢業生畢業前及在協定規定服務期內,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任教學校要對免費師範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學位給予支持。
(八)加強免費師範生的培養和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為免費師範畢業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關心免費師範畢業生的成長,指定師德高尚、教育教學經驗豐富、能力強、水平高的優秀教師作為指導教師,做好傳、幫、帶工作。要嚴格要求免費師範畢業生,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他們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模範履行崗位職責,愛崗敬業,嚴謹治學,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刻苦鑽研,銳意進取,儘快成長為優秀教師。
四、加強對免費師範畢業生的履約管理
免費師範畢業生因各種主、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協定的,應按《師範生免費教育協定書》的規定退還全部或部分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超過時限的須支付滯納金。免費教育費用為4年修讀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三項之和,按國家實際實行的免費教育費用標準計算。省教育廳負責免費師範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工作,建立誠信檔案,公布違約記錄,記入人事檔案,並負責管理違約退還和違約金。退還的費用通過省教育廳上繳省財政。
(一)免費師範畢業生畢業後未按協定從事中國小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後1個月內,一次性向省教育廳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繳納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免費師範畢業生從事中國小教育工作未滿10年,未經省教育廳同意,離開教育崗位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廳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繳納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三)已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未履行協定的免費師範畢業生,由培養學校取消學籍,並按上述相應違約情況處理。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協定的,需報經廣東省教育廳批准。
(四)免費師範畢業生在畢業前及在協定規定服務期內,因報考脫產研究生而無法履行服務協定的,按上述相應違約情況處理。
(五)免費師範畢業生不參加由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中國小教師招考活動,且在畢業當年11月30日前仍未到我省中國小工作的,視為未能履行協定,並按上述相應違約情況處理。
五、建立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履約情況督查機制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的重大戰略意義,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精心組織,認真做好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切實保障免費師範畢業生到中國小任教,為更好地發揮師範生免費教育的示範性作用,培養造就一大批優秀中國小教師創造條件。各地級以上市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制定本市實施意見。各地在開展教師招聘工作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我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省教育廳將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省財政廳對各地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進行督查,並採取適當方式公布督查結果,對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落實不力、履約管理不嚴的市、縣(市、區)和學校予以通報。省教育廳將擇時公布有關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的情況。
本辦法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