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源自1980年由原中國民航廣州管理局舉辦的技工學校。1984年在此基礎上成立“中國民航廣州中等專業學校”,由民航廣州地區管理局領導管理。1999年經教育部批准成立“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2010年管理關係調整為中國民用航空局直屬管理。2010年被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為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2013年被廣東省確定為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2013年中國民用航空局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訂共建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協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核准機關:教育部
  • 核准文號:核准書第93號
  • 核准時間:2016年4月24日
  • 生效時間:2016年4月24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3號(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
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同意,報我部核准的《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

章程內容

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言
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源自1980年由原中國民航廣州管理局舉辦的技工學校。1984年在此基礎上成立“中國民航廣州中等專業學校”,由民航廣州地區管理局領導管理。1999年經教育部批准成立“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2010年管理關係調整為中國民用航空局直屬管理。2010年被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為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2013年被廣東省確定為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2013年中國民用航空局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訂共建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協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Civil Aviation College,英文縮寫為GCAC)。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機場路向雲西街10號。學校設立三個校區,分別為:機場路校區(廣州市機場路向雲西街10號),白雲機場校區(廣州市白雲國際機場空港北橫六路),花都赤坭校區(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嶺西大道)。學校網址為 (略)。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同意,可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主管、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與廣東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六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學校,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監督學校辦學行為,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指導學校制訂發展規劃,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
(二)依法設定和調整專業(專業方向);
(三)根據教學需要,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學員;
(五)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對符合相應條件的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七)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各級科學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室);
(十)依法獨立或合作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推廣等方面的活動;
(十一)依法開展與國(境)內、外教育機構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二)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黨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十三)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保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七)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九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以立德樹人、強化職業素質教育作為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技服務、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富有社會責任感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條 學校依據行業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創新人才培養模式,自主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完善協同育人體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內質量控制為主、校外參與的質量監控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學校向社會定期發布人才培養質量報告。
第十一條 學校以全日制專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為主要形式,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大力開展非學歷教育;依法自主與國(境)內、外教育機構開展合作與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發展留學生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行業發展、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合理編報招生計畫。招生章程、招生計畫和報考條件向社會公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依法招生,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學歷教育的基本要求,實行學年學分制和彈性學制,並可按照有關規定調整修業年限。
(一)全日制專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基本修業年限為三年。
(二)非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根據不同專業培養要求,合理設定和調整基本修業年限。
(三)學生可根據學業完成情況,申請提前或延期畢業。
(四)實行彈性學制,在確定的學歷教育基本修業年限的基礎上按照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學生的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一)表現良好,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並經考核合格,德、智、體等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準予畢業,按規定辦理畢業證書。
(二)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未達到畢業要求但已獲得的學分不少於應修總學分數的90%,或凡受紀律處分未撤銷者,準予結業,按規定辦理結業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可按學校要求提出換髮畢業證書的申請。
(三)沒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而且未達到畢業或結業要求,或在校學習時間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可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時間不滿一年者發給所學課程學習證明。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行業需求,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優先發展民航特有人才緊缺專業、民航特色專業。學校專業設定及其調整以民航行業的發展需要為主,同時兼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形成專業結構合理、行業特色鮮明的專業體系。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招生計畫和招生專業,以年度為單位,自主制定相關專業及專業方向的人才培養方案,設定課程教學標準和評價體系,自主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持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召開黨委會。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必須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黨委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遇有特殊情況,由校長委託的其他校領導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校長助理、學校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議題需要確定。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必須以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同意為通過。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民眾組織,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照自身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黨政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保證共青團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成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
(四)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各組織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依章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教職工按照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以下簡稱“契約”)約定和崗位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招聘各類教職工,根據用工類型簽訂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為教職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熱愛教育事業,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能,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提升“雙師素質”和工程實踐能力。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
第三十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管理、服務或崗位要求的工作,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按照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等重大事項的知情權;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帶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等業務水平,為人師表;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熱愛民航教育事業,服務學校改革和發展的目標,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三)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崗位設定和人員聘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要求聘用人員,教職工根據受聘崗位納入相應系列崗位管理。
學校對教職工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出勤情況、工作實績、勤政廉政等方面進行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人員聘用、解聘、晉升、流動、獎懲和確定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教職工申訴,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受理教職工的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受理程式按學校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工作規則執行。
第六章 學生
第三十六條 學生是指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活動等;
(三)按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並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品學兼優者可申請獲得優秀學生稱號或其他獎勵;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管理與服務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生應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積極實踐,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師敬友,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法在校內組建、參加社團。學生社團必須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開展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依法依規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處分。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鼓勵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四十二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其他各類受教育者,在學習期間,依據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章 學校與外部關係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據自身特色,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強化校企協同育人,深化產教融合,推進協同創新,為社會和民航行業發展服務,並爭取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幫助。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校友是指曾在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含其前身及各個時期)就讀、進修、培訓、工作或兼職的學生、學員、教職工和專家,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八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四十五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保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四十六條 學校財務收支實行預算管理。學校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學校嚴格執行經批准的年度預算。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有效控制預算執行,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審計制度,保證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範舞弊。
第四十九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權益。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五十條 學校實施基本建設的科學規劃,按規劃內容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最佳化校區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各校區協調發展。
第五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校訓是“團結進取求實創新”。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校徽外形為圓形。外圈為中英文校名,上半圈為中文校名“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下半圈為英文校名“GUANGZHOU CIVIL AVIATION COLLEGE”。主體部分上部為鴻雁造型,寓意“希望的藍天”,下半部打開的書本造型,寓意“知識的海洋”,內嵌“1980”標示學校成立於1980年。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校旗由旗面、中英文校名、校徽組成。校旗尺寸為2號旗:240cm×160cm。旗面為藍色,文字及圖案為白色,體現“藍天白雲”的民航特色。旗面下部三分之一位置為白色“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中文校名和“GUANGZHOU CIVIL AVIATION COLLEGE”英文校名,校徽位於旗面上部三分之二位置。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18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或學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八條 學校可根據本章程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或修改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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