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環城高速公路收費管理辦法

《廣州市環城高速公路收費管理辦法》是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於1990年7月13日發布並實施的政策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0]57號
【發布日期】1990-07-13
【生效日期】1990-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環城高速公路收費管理辦法
(穗府辦(1990)57號
一九九0年七月十三日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環城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種機動車輛(包括警車、消防車、救護車、軍車及其它特種車)在通行廣州市環城高速公路時,均應按本辦法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三條廣州市環城高速公路收費站負責收取車輛通行費,並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違章罰款的行政管理職權。
收費人員統一穿著中國公路系統制服,佩戴收費工作牌。
第四條車輛通行費按實際行駛高速公路里程和車輛出廠標記的載重噸位、載客座位(不分空、重車)核收。對不能載貨的特種車輛,按出廠標記的自重或吊力計收。
第五條車輛通行實行雙向收費,按次數以元為單位收取現金。收費標準按市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六條凡車輛從環城高速公路兩端起點的收費站進入行駛的,行完全程按全程收費,如在中途出口的,按實際行駛里程計算收費。如車輛從中途收費站進入的,應在中途入口處領取通行卡;行駛出口時憑卡收費。
第七條廣州市環城高速公路通行卡是計算中途進入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憑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車輛通行費則按環城高速公路全程計收。
第八條懸掛港、澳車牌或“粵港澳”車牌的車輛,行駛環城高速公路時,應當從設有“外匯車道”標誌的道口進入,並以外匯兌換券結算車輛通行費。“外匯車道”收費不予找零錢。
第九條廣州市環城高速公路通行卡,由廣州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統一印製。通行費票據和罰款收據,由稅務、財政部門制發。
收費站和其上一級機關應當建立通行卡和票據的領發、保管、核銷、稽查等制度,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汽車駕駛員在交納車輛通行費後,應取回通行費票據報銷憑證聯。如驗證無票者,按環城高速公路全程收費額的兩倍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凡拒不交納通行費,強行駕駛車輛通過收費站或塗改、偽造本市環城高速公路通行卡、通行費票據者,除追繳全程車輛通行費外,並按追繳費總額的五倍處以罰款;造成損壞公路設施後果的,還應按原價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凡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或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違章罰款,由收款站執行。被處罰者如有不服的,須先交納罰款或賠償款,然後,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執罰部門的上一級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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