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幾項工作制度

《廣州市人民政府幾項工作制度》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82年02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幾項工作制度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2]32號
  • 發布日期:1982-02-16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2]32號
【發布日期】1982-02-16
【生效日期】1982-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幾項工作制度
(穗府(1982)32號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六日)
為克服官僚主義文牘主義、提高工作效率,使政府機關的工作適應四化建設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特制定《市人民政府幾項工作制度》。
一、關於會議制度
市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屬於主管的副市長職責範圍內的業務問題,由主管的副市長直接負責處理。
會議討論的事項,應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集中,堅決克服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官僚主義作風,反對無組織無紀律的行為。集體討論決定了的問題,以及領導同志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各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但不能頂著不辦或置之不理。
需由上級機關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機關請示;屬於本級職權範圍的問題,應自行負責處理。
(一)建立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即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全體會議制度。
1.市政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或副書記主持,黨組全體成員參加,副秘書長列席。會議主要內容是:
(1)傳達和研究貫徹省委、省府、市委的指示和決定。
(2)討論準備報請市委審定的事項。
(3)研究政府工作及經濟建設中有關方針、政策和幹部問題。
(4)學習上級領導同志的指示,學習外地經驗;交換意見,互通情況。
2.市政府常務會議(即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主持,各副市長、秘書長參加,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和有關副主任列席。會議主要內容是:
(1)傳達和研究貫徹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府、市委的有關指示、決定以及重要會議精神。
(2)討論準備報請省政府、市委、市人代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定的重大事項。
(3)討論政府工作部署,總結檢查執行情況。
(4)審查全市國民經濟年度計畫、長遠規劃和財政預算,總結檢查執行情況。
(5)討論以市政府名義發布的重要指示、決議、指令、條例等。
(6)討論管理體制、重大經濟政策的調整和重大工程項目的安排。
(7)討論各部門、各區、縣請示市政府解決的重大事項。
(8)討論由市政府任免和獎懲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9)討論由各副市長提出的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10)聽取各部門的工作匯報,交換意見,互通情況。
3.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主持,各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的各委、辦主任、局長以及相當局級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視討論的內容,通知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列席會議。會議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的重要指示和決定,討論決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通報重要政治經濟情況,協調各部門工作。市政府黨組會議原則上定為每月召開一次;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定為每星期召開一次;市政府全體會議暫定每半年召開一次。一些急需研究解決的問題,可臨時召開會議。每次例會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召開會議,市府辦公廳提前發出通知。
為了提高會議的質量,各部門需提交黨組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問題,應事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意見。如涉及其它部門的問題,應事先與有關部門研究,取得一致的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應將不同意見說明;有些問題可提出幾個方案,報經主管領導審定後方提交會議討論。有關部門應將討論的問題,印成書面材料(一式三十份)於會前五天送市府辦公廳。
凡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秘書長或指定的副秘書長匯集提出初步意見,黨組會議的議題報請黨組書記或副書記審定;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會前將材料發給與會同志審閱準備意見,開會時一般不再念材料全文。與會領導同志都要加強集體領導觀念,關心全面工作。會上要聚精會神討論問題,不搞“副業”,不開“小會”。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請假,對已收到的會議討論檔案、材料,如有修改、補充意見和建議,應加具意見於會前退市府辦公廳,以便在會議討論時反映。缺席者,應尊重和服從會議的決議或決定。
會議可根據討論的內容,通知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有關部門應按討論的內容準備意見,屆時來一位熟悉該項工作的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不得代替,一般不要帶工作人員。在討論與本部門有關的問題後,即可退席。
每次會議研究決定的問題,印發《市政府黨組會議紀要》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按會議性質,分送市委常委、市長、副市長、黨組成員、正副秘書長,並視會議決定事項,增發有關部門。《會議紀要》具有正式檔案的性質(按照市委的規定,《紀要》發出分送市委書記、常委後,請即進行審查,如有新的意見,在七天內提出,如超過該時間未提出意見,即表示同意),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並主動把辦理情況或結果告市府辦公廳。市府辦公廳要經常檢查《會議紀要》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定期向市領導同志匯報。
(二)實行分工負責。
1.市長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各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分管的工作。秘書長協助市長、常務副市長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副市長和秘書長協調各戰線、部門的工作。
2.各副市長對所主管的工作,應及時進行處理。對於各部門請示的問題,凡屬上級黨委、政府或會議已有原則規定的,由主管的副市長自行負責處理;涉及其他副市長主管的工作,應主動同有關副市長商量解決或聯合召集會議研究解決。對於緊急重要的事項,應及時用電話或當面報告市長、常務副市長決定。凡是副市長在自己職權範圍內能解決的,或者幾個副市長碰頭研究能解決的問題;各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能處理的,或部門之間能協商處理的問題,都不要提交市府集體研究討論,以免延誤時間。
3.市政府決定的事項,由主管的副市長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二、關於檔案處理和審批制度
要按管理許可權嚴密檔案的審批程式,以加快檔案處理,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政府發的檔案,屬於既定政策的一般性問題,由主管的副市長審核同意後,送常務副市長審批;涉及其他副市長主管的工作,先經有關副市長審閱後,再送常務副市長核批。屬於重大的問題,由主管的副市長審核同意後,送市長、常務副市長核批。經會議討論同意上報或下達的檔案、紀要,一般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必要時,送常務副市長簽發。
應儘量減少檔案,凡是能當面解決或電話商量解決的問題,不要都發檔案,必要發文時,重要的可用市政府名義,一般的可用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說明是經黨組或市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即可。
(二)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主報市政府的檔案,應一事一文,由市府辦公廳根據檔案的內容處理:凡屬臨時性計畫外增加的基建項目、經費開支、外匯使用、勞動指標等方面的問題,由主管副市長審核後送常務副市長核批,重大問題提請集體辦公時議定或經市長核批;凡屬無歸口部門管理的問題,送有關的副市長審核;凡屬有歸口部門管理的問題,轉有關主管研究處理。
(三)各部門、各單位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檔案,應直接主送主管該業務的工作部門研究處理。不要事事報市政府審批,以減少檔案的承辦環節,加快處理的速度。如主管部門處理不了的,應當提出具體意見,直接送主管副市長審批後答覆。
區、縣、局下屬單位要求解決問題,需要請示報告時,應報主管的區、縣局研究處理。今後,凡屬越級報送市政府的,原則上轉其主管部門處理。
(四)市政府各部門,都是政府機關的組成部分,是代表市政府分管一個方面工作的職能辦事部門,根據黨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在職權範圍內,對所主管的業務工作應積極主動地負責處理。不要把應當由本部門負責處理的問題,報送市政府審批。要求解決具體業務的問題,凡是省、市主管業務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能解決的,應直接主送有關主管業務部門研究處理,不要報市政府審批或要求以市政府名義報省政府。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主管的業務工作,應由本部門行文,如涉及幾個部門的工作,可由有關部門聯合行文。如認為把握不大,可先送主管副市長審閱。
(五)市政府和各部門要加強文電處理,提高辦事效率,做到有時間性的、重大的事情要及時處理;一般的也要在十五天內處理:
1.對上級領導同志的指示、批辦事項,要及時把辦理情況向有關領導同志匯報;
2.對下屬單位的請示報告,凡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能處理的,要及時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的問題,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由本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答覆來文單位(如市府辦公廳轉辦的,同時抄送市府辦公廳);
3.對市府辦公廳轉辦的檔案,認為需由市政府名義答覆的,應提出處理意見,代擬批文稿,經本部門負責同志簽署後送市政府審批;
4.對於問題複雜需要深入調查研究,不能在規定期限處理的,應先向有關領導同志(或來文單位)說明情況,並抓緊辦理。
(六)各委、辦代擬需由市政府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稿,要由本部門負責同志簽署後報市政府。重要的文稿,必須由第一把手簽署,第一把手不在,由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簽署上報(局代擬文稿應先送歸口委辦審核)。涉及其他部門(或單位)的問題,要事先由本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同有關部門(或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洽商,經會簽後上報。經過洽商,如果意見不一致,主辦部門應將各方的意見如實報告市政府審定。
(七)對國務院、省政府檔案,屬本部門辦理的,應積極主動辦理。如需要轉發各單位執行的,由主辦部門提出翻印份數和傳送範圍,交由市政府辦公廳翻印下發;需要提出貫徹意見的,由主辦部門起草貫徹意見,經部門負責同志簽署後送市政府核發。
對國務院部門及省政府各部門的檔案,除涉及面廣或重要方針、政策性的由市政府組織貫徹或轉發外,一般均由對口委、辦、局組織貫徹或轉發。
(八)各級領導同志對辦文要認真負責,應對檔案親自進行審閱、修改。對事情要表態,不能在那些要決定問題的檔案上只劃一個圈。
(九)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文電的催辦回報制度。對本部門承辦的文電,要認真及時辦理並做好辦理全過程記錄,定期進行催辦。一般應每周進行一次檢查催辦,緊急的必須隨時催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報。
以市政府(或辦公廳)名義向上級的請示報告,原則上由辦公廳催辦;各業務部門以市政府(或辦公廳)名義下發的檔案,凡要求下級貫徹執行的,各有關業務部門要及時了解貫徹執行情況,並將了解的情況向市政府作簡要的回報。
三、關於請示報告制度
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在省政府和市委領導下、在市人大常委會監督下進行工作。在處理政府事務中,應根據問題的性質和重要程度,分別向省府、市委、市人大請示報告工作。
(一)市政府需向省府、市委、市人大請示報告事項:
1.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中的重大方針、政策、法令性的問題;
2.全市國民經濟計畫、全市財政預算的制定和重大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計畫和重大基建項目的確定;
3.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
4.重大外事、外經活動;
5.涉及全市範圍和廣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6.需要報請批准發布的重要決議、命令、通告;
7.執行上級方針、政策法令中遇到的問題;
8.市政府工作機構、人事的變動;
9.重大災情;
10.上級領導機關規定需請示的事項。
(二)市政府各部門對於主管業務的方針、政策、計畫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以及按規定要請示報告的問題,應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報告。
(三)市政府各部門每年應向政府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日常業務工作動態,可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和主管的副市長報告。
(四)市政府各部門對省、市會議決定事項或市政府交辦的事項,要認真研究,及時處理,並將辦理、落實的情況及時上報。
(五)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有區、縣、局及大型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性專業會議,事先必須報經主管的副市長批准;重要的經主管的副市長核批後,送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准,由市政府(或辦公廳)行文通知,也可在文內寫明“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經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同意”的字句,由主辦部門行文通知。會議的具體組織工作,均由主辦部門負責。一般性的會議,由主辦部門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行文通知。
四、關於密切聯繫民眾制度
(一)建立接待來訪制度。每周半天,由市長、副市長輪流接待人民民眾的來訪,直接聽取民眾的意見。對事關重要的民眾來信來訪,市長、副市長要親自接待處理,對民眾個人的正當要求,要責成有關部門認真妥善處理並報告辦理結果。各部門負責同志對本系統的來信來訪,應積極予以解決,不要把矛盾上交。
(二)市政府和各部門的負責同志,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實際,聯繫民眾,按分管的業務,建立聯繫點。為提高工作效率,提倡每月有一次到基層現場辦公幫助解決問題。要以普通民眾的身份,每月至少一次同人民民眾交談,了解情況,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改進政府工作。
(三)市政府和各部門的負責同志,應通過座談會、個別家訪、談心交友等多種形式,與勞動模範、革新能手、專家、教授、社會知名人士、所屬下級幹部,建立密切聯繫,請他們出謀獻策,主動徵詢並直接聽取他們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市政府和各部門的負責同志,下去檢查工作、了解情況時,不搞形式主義,不搞特殊化,不給基層和民眾增加負擔,提倡輕裝簡從,以了解真實情況,切實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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