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工作審查細則(試行)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8〕19號)精神,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安全,保護我國核心關鍵技術,規範我省對外貿易中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審查目的及範圍
(一)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的目的是審查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二)本細則所述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是指山東省內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智慧財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包括權利人的變更、智慧財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智慧財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三)山東省內技術的出口活動,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需按本細則進行審查。所述智慧財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審查內容
(一)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對外轉讓智慧財產權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所涉及的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狀態是否明確、權屬是否清晰;
2.所涉及的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智慧財產權與技術出口項目的相關性;
3.所涉及的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智慧財產權對我國重點領域核心關鍵技術智慧財產權布局的影響;
4.所涉及的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智慧財產權對我國國家安全特別是科技安全的影響;
5.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於積體電路的智慧財產權條約》等國際規則的相關規定;
6.其他應當審查的智慧財產權事項。
(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智慧財產權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所涉及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法律狀態是否明確、權屬是否清晰;
2.所涉及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與技術出口項目的相關性;
3.所涉及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我國重點領域核心關鍵技術智慧財產權布局的影響;
4.所涉及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我國國家安全特別是信息安全的影響;
5.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
6.其他應當審查的智慧財產權事項。
(三)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智慧財產權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所涉及的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的法律狀態是否明確、權屬是否清晰;
2.所涉及的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與技術出口項目的相關性;
3.所涉及的植物新品種權對我國的農業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的影響;
4.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等相關規定;
5.其他應當審查的智慧財產權事項。
三、審查流程及職責
(一)省商務廳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及證明材料後,涉及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按照類別將材料轉交至相關省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對外轉讓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省著作權局負責核實軟體著作權登記情況,省商務廳和省科技廳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的,由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出讓方與受讓方的相關信息;
2.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核心技術清單;
3.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或申請受理書等證書檔案;
4.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契約副本;
5.有關方面提供的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的評估報告。
(二)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接到省商務廳轉交的材料後,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涉及的智慧財產權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省商務廳,同時上報相關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
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審查概況,即智慧財產權審查的程式、範圍、時間等;
2.審查依據,即實施審查所依據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際規則等;
3.審查結果,即所涉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情況,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客觀問題和存在風險等;
4.審查意見,即對審查結果中存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和風險是否影響批准技術出口提出意見。
(三)省商務廳收到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依據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已經在計算機軟體登記機構登記的,經審查不得轉讓的,計算機軟體登記機構在接到通知後,不得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可向省商務廳申請修改方案或撤銷交易。
四、其他事項
(一)各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審查工作規程,明確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等,並予以公示。
(二)相關部門人員應當保守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擅自對外泄露相關信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不良後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和單位的責任。
(三)在智慧財產權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後,涉及智慧財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對於作出的有關智慧財產權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省級主管部門進行智慧財產權審查時,如有必要可以委託相關專家出具專業諮詢意見,供審查決定時做出參考。專家諮詢費用由省級主管部門承擔。
(五)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細則。
(六)本細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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