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辦法

山東省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辦法,是山東省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第一條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有效懲戒,根據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依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委辦〔2015〕14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懲戒失信,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行業監管和綜合監管相結合、政策制約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省級“黑名單”,由省安委會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省級“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發生雖未達到相應事故等級、死亡人數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後,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或者主要負責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擔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經省安委會掛牌督辦或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後,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發生暴力抗法行為,或者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下達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五)一個年度內因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受到2次(含)以上重大行政處罰的;
(六)被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
(七)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或有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八)被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納入“黑名單”管理的;
(九)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經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定有必要納入“黑名單”的。
第四條根據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1年,自公布之日計算;對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別為1年、2年、3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第2次納入“黑名單”管理起,管理期限為3年。
第五條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式:
(一)信息採集。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本級信息採集的綜合管理工作。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監管監察、執法檢查、事故調查、民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準確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並做好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全工作。
1.基礎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類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組織機構代碼、註冊地址、生產經營範圍、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等要素。
2.根據納入“黑名單”的原因,還要分別填寫以下信息:非法違法信息還應包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處罰文號等要素;事故信息還應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死亡人數、經濟損失等要素;隱患或者危害信息還應包括隱患等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濃度或強度、整改時限、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3.市、縣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地發現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要及時採集並逐級上報至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提前書面告知(告知書見附屬檔案1),並聽取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被確定為不足以納入“黑名單”的,應予以採納。
(三)信息提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研究決定納入省級“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名單後,於10日內向省安委會辦公室提交(提交表見附屬檔案2)。符合《暫行規定》明確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管理“黑名單”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後統一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送。
(四)信息公布。省安委會辦公室在匯總納入本級管理“黑名單”信息後,應於每季度第1個月的20日前,通過省安委會辦公室入口網站和當地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同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公安、財政、環保、商務、科技、工商、質監、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稅務、工會、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單位,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市、縣級安委會通報。
(五)信息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由該生產經營單位於期滿1個月前,向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信息採集部門提出信息移出申請,原信息採集部門確認(或指定下級部門驗收)後,作出是否移出本級“黑名單”決定,並將相關情況信息提交省安委會辦公室(提交表見附屬檔案3)。作出移出“黑名單”管理決定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後的次日移出“黑名單”,於10個工作日內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會公布並通報相關部門單位;作出保留“黑名單”管理決定的,說明原因並確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出現納入“黑名單”管理行為發生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但其註冊地不在我省,或跨省級行政區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我省的“黑名單”管理,並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信息的採集、審核和把關,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信息有錯誤或者發生變更時,應及時予以更正或者變更並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採集、發布等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納入各級“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每月向當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報告。
第八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須把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其中市級相關部門每半年、縣級相關部門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執法檢查;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處罰。同時,應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對其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進行1次約談。
第九條在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期間,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並落實各項制約措施和懲戒制度。在市場準入、項目立項、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政策性資金、資格審查、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投融資、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採礦權取得、進出口、出入境、授予榮譽等方面,依法依規嚴格限制或禁入,並作為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各級各類評先表彰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建設列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用記錄,並納入國家和地方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市級以下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貫徹落實辦法,由各級安委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另行制定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的,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要求。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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