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曲藝雜技家協會

寧夏曲藝雜技家協會成立於1984年7月。協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團結全區曲藝雜技藝術工作者,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推陳出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為繁榮和發展我區的曲藝雜技藝術,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貢獻力量。本協會現有會員132名。其中國家級會員35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曲藝雜技家協會
  • 所屬地區:寧夏
  • 類型:曲藝雜技家
  • 屬性:協會
概況,歷屆領導,章程,

概況

本會第一次代表大會於1984年7月28日召開,出席會議代表15人。曲藝雜技家協會籌備組組長楊永福作《寧夏曲藝雜技家協會籌備工作報告》。會議由郭剛主持並致閉幕詞。會議按會章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楊永福當選為主席;郭剛、馬秀雲當選為副主席;郭剛兼秘書長。徐寧祥、趙傑為副秘書長。理事11人。
第二次代表大會於1993年3月25日召開,出席會議代表25人。馬秀雲主持會議,郭剛作工作報告,胡奇致閉幕詞。會議按照章程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郭剛當選為主席;馬秀雲、胡奇、徐明智、周忠有當選為副主席;秘書長由馬秀雲兼任;趙傑為副秘書長。
第三次代表大會於1999年5月召開。出席會議代表45人。馬秀雲作工作報告,郭剛主持會議並致閉幕詞。郭剛當選為主席;馬秀雲、郎萬海、周忠有、姚新寧、徐明智當選為副主席;秘書長由馬秀雲兼任;副秘書長趙傑。
本會自成立至今共有33人次獲得各類獎項140個。多次組織各類大型有影響的專業活動,為自治區文化事業的繁榮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1998年郭剛獲第一屆中國雜技家協會“德藝雙馨”優秀會員稱號。
1999年馬秀雲獲中國雜技家協會“德藝雙馨”優秀會員稱號。

歷屆領導

寧夏曲藝雜技藝術家協會
第一屆:1980、5—1984、7 .
籌備組組 長:楊永福
副組長:張金順 馬明蘭 王明星(回)
第二屆:1984、7—1992、12
主 席:楊永福
副主席:郭 剛 馬秀雲(女、回)
秘書長:郭 剛(兼)
第三屆:1992、12—1998、12
主 席:郭 剛
副主席:馬秀雲(女、回) 胡 奇 徐明智 周忠有
秘書長:馬秀雲(兼)
第四屆:1998、12——2004、3
主 席:郭 剛
常務副主席:馬秀雲(女、回)
副 主 席:郎萬海 周忠有 姚新寧 徐明智
秘 書 長:馬秀雲(兼)
副秘書長:趙 傑(回)
第五屆:2004、3——
名譽主席:馬秀雲(女、回)
顧 問:周忠有
主 席:郭 剛
副 主 席:(以姓氏筆劃為序)
李德栓 郎萬海 姚新寧 趙 傑(回)徐明智
秘 書 長:張 爽(女)
副秘書長:馬 濤(回) 李國強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曲藝、雜技藝術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全區曲藝雜技藝術界自願組成的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區曲藝、雜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曲藝家協會、中國雜技藝術家協會和寧夏文聯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團結組織全區曲藝、雜技工作者為繁榮我區曲藝雜技事業、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寧夏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採取多種方式,推動和組織本會會員學習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學習業務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藝術修養,鼓勵會員深入生活,密切聯繫民眾,建設一支思想素質與業務素質優良的曲藝、雜技隊伍。
第四條 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自由競爭,發揚民族曲藝、雜技藝術傳統,學習和借鑑世界優秀文化成果,樹立精品意識,對優秀的成果和曲藝、雜技藝術人才,給予表彰和鼓勵。
第五條 加強曲藝、雜技理論的研究。組織和推動曲藝、雜技的評論和批評,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不同學派的自由討論。
第六條 重視和支持民眾性業餘曲藝、雜技活動的開展,積極加強對青年曲藝、雜技工作者的培養與扶持,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第七條 加強同中國曲藝家協會、中國雜技藝術家協會及各省市自治區曲藝、雜技協會的交流聯誼。
第八條 充分發揮服務職能,為本會會員開闊視野,增長知識,發揮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九條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的我區曲藝、雜技工作者,在創作、表演、教練、理論研究等方面具有較高水平或有一定影響者以及在藝術組織方面做出一定成績者,自願要求加入本會的,經本人申請,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犯法律者,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停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一定數額的理事,組成理事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團委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和秘書長組成主席團。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領導協會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延期或提前召開。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1、國家財政拔款;2、會員繳納的會費;3,社會贊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屆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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