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斷案寶典

大宋提刑官斷案寶典

《大宋提刑官斷案寶典》一書即圍繞《洗冤集錄》這部世界名著展開,解析其中記載的屍體檢驗制度與方法,來向讀者展示中國古代有關屍傷檢驗方面的法律文化形態。

基本介紹

  • 書名:大宋提刑官斷案寶典
  • 作者郭建
  • 類別歷史
  • 出版社:中華書局
書籍信息,圖書目錄,

書籍信息

作者:郭建
狀態:全本
分類:歷史
出版:中華書局

圖書目錄

前言
本書向讀者展示中國古代有關屍傷檢驗方面的法律文化形態每篇以電視劇《大宋提刑官》中相關情節引入主題,再穿插講述有關的古代奇案故事。
  • 目錄
無屍難定案
這裡的“但凡人命之事,須要屍、傷、病、物、蹤,五件事俱完,方可推問”,確實可以稱之為中國古代法律處理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官府處理人命案件,必須要具備這五個方面的證據。這五個要件,“屍”,是指屍體;“傷”,是指經過屍體檢驗以後發現的致命傷痕;“病”,也是指經過屍體檢驗後發現的致死的病因;“物”,就是指物證,尤其是指致命的兇器;“蹤”,就是指具有足以證明行兇情節的證人證言等。很顯然,在這五大要件里“重中之重”的,就是屍體,沒有屍體,其他的要件要么是根本不成立,要么就是證明力不過硬。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揭密疑案 武松訴狀被駁回
  • 打魚兄弟神秘失蹤
  • 洞庭湖劫案
  • “武大式”的冤屈
  • 與武則天爭人命
有傷才伸冤
宋慈指出:這樣的案件要先檢驗死者的體格情況是否足以抵禦他人的強制。如果死者的十個手指甲呈現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呈現出紅色,口唇部有青斑,腹肚鼓脹,就可以證明死者是被人撳在水中、拚命掙扎而死亡的。同時要注意調查嫌疑犯平時的品行,看是否有謀財害人的動機。特別是仔細核對兩人的衣物,以“贓證”來核對屍體檢驗的發現,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揭密疑案 智破焚屍案
  • 智斷錯屍案
  • 二千二百多年前的屍檢制度
亡者不可辱
口吐長蟲這種事情在今天的人們看來,顯然是由於平時飲食不衛生,得了寄生蟲病。一下子吃過多的酒食,就刺激了平時寄生在腸道、膽道里的蛔蟲,因而發作。可當時沒有這樣的衛生知識,唐賜就認為自己死期將至,還讓妻子剖開自己的肚子檢查。
  • 案發當時
  • 揭密疑
  • 口吐長蟲妻子剖屍
  • 身體與“孝道”
  • 萬不得已
  • 挑唆驗屍半道遇鬼
  • “徒有其表”
  • “免檢”貓膩多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法立弊生”
  • 揭密疑案 孝子復仇記
  • 以錢換命
監獄“討氣絕”
這一立法漏洞給官員授意牢頭禁子暗害在押人員提供了方便,只要不是頭破血流那樣的加害方式,就可以聲稱在押人“患病”死亡,向長官“討氣絕”(申請填寫“因病氣絕”的單據,然後讓親屬畫押)。這在明清社會已經成為一項常識性的俗諺,一講到“討氣絕”,就知道是怎么回事。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揭密疑案 大才子解縉之死
  • 魏忠賢製造“六君子”案
  • 小說里的“討氣絕”
  • 獄冤
“小人”來動手
接觸屍體,在任何古代文明中幾乎都是一件忌諱的事情。中國古代更是如此,親人的屍體被人翻弄被認為是一種褻瀆行為,是孝子順孫不忍言之事;而翻弄別人屍體的行為也被認為是一件傷陰德、犯忌諱的事,以此為業的人都會受到人們的歧視,只能成為世襲的專業戶。作為社會特權階層的政府官員是決不願意去幹這樣的事情的。所以翻檢屍體只能是“小人動手”了。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牢隸臣妾”
  • 懸著“鐐銬”的行當
  • 仵作衙役的生活
“君子”只動口
地方長官一般會在任期內出動檢驗多少次?這個問題涉及到社會治安狀況等等複雜的不同情況,難以下個定論。清朝嘉慶、道光年間的地方官高廷瑤在他回憶錄性質的筆記《宦遊紀略》里說,他在六安縣當了十個月的代理知縣,出動主持檢驗三十多次,平均每月有三次左右。這或許可以作為非戰亂的太平時期普通地方長官主持檢驗的基本數據。和他在這十個月里處理的一千三百多宗訴訟案件相比,這個工作實在還不算是太繁雜。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大擺排場
  • 古代驗屍場面
  • 揭密疑案 “周紆屍語”
  • 一紙空文
管轄和限時
為了防止官府敷衍了事,以及官官相護,南宋的法律還設定了初檢、復檢兩次檢驗制度,規定執行了初檢的機關要“迴避”復檢,由附近其他官府機構派出官員來主持。初檢官府應在初檢當日就發出公函通知最近的縣衙,如果百里以內沒有其他的縣份或者是鄰縣派不出官員的,可以通知附近的治安巡邏機構“巡檢”或者是“都巡檢”派員來進行復檢。如果沒有這樣的機構,或者都派不出官員的,接到請求派員復檢的機構應在當天就向上級州政府,即路的提點刑獄司報告,同時回復初檢機關。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揭密疑案 制止“泊火命案”
  • “奇貨可居”
  • 逆向的淘汰
傷勢定罪行
在記錄致命傷痕時,如果傷痕比較小,記錄尺寸時可以有所擴大。這是為了防止將來案件有反覆。但是在兇器沒有繳獲前,傷痕不可分毫增減,以便將來和兇器進行對比。在屍體身上傷痕很多的情況下,以指定一處致命傷痕為好。因為如果是眾人行兇,留下兩處致命傷痕,是兩個人打的,按照當時的法律也只有一個人抵命,那就會造成判決哪一個抵命的問題。所以要在這兩處傷痕里斟酌最重的那一處為致命傷。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揭密疑案 飯桌上找兇手
  • 該死的盜賊
  • 孫子殺爺爺
  • 扁擔何來
  • 姦夫殺本夫
保辜決生死
在古代的科學及技術條件下,對於很多傷害行為很難確定傷害程度。像電視劇中紫玉姑娘腦部受傷的這種情況,或者是內臟損傷、內出血等在當時是沒有辦法檢驗定性的,所以中國古代法律很早就設立了一項叫做“保辜”的制度,按照受害人在一定時限後的傷勢來確定加害人的罪名,如果在時限內受害人因傷死亡,就要定被告殺人罪;如果是在時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個傷害罪。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揭密疑案 “宗元守辜”
  • “他故而死”細推敲
  • “保人之傷,定己之罪”
  • “鄒推府藏吏聽言”
  • 泄密的藥方
證檢驗明物證
在到現場檢驗勘查時,一定要注意蒐集行兇的兇器、器具,如果沒有能夠及時蒐集到手,很可能被罪犯藏匿、轉移、調換,導致無法定案,罪犯難以被確定死刑。因此他再三告誡,只要一被委任去檢驗就首先要注意兇器的去向。有了兇器在手,還可以在檢驗時比照傷痕的大小、闊狹,確定致傷致死的原因。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揭密疑案 鞘離刀,可推敲
  • 刀入鞘,有蹊蹺
  • 懷中刀,可辨冤
  • 集屠刀,找罪犯
  • 井有屍,人無刀
現場查蹤跡
對於已經抓獲的兇手,在檢驗的時候不能立即審訊記錄口供,而是要按照規定解送到縣衙門進行審訊,等到他招供後,再追查其他的兇手罪犯。這是為了防止手下的衙役借著追捕其餘罪犯的由頭而搔擾百姓。 檢驗結束後,要責成地方居民頭目以及鄰居看守屍體,除了有必要解送的以外,一般不要都命令解送到縣衙門,這樣很容易侵擾百姓。但兇手和重要的證人,一定要解送。
  • 案發當時
  • 斷案寶典
  • 揭密疑案 預知井屍露破綻
  • 聞聲識女人
  • 敲門便叫三娘子
  • 一件喪服查賊蹤
  • 隔間衣妝露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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