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 發布單位:山西省大同市
  • 發布日期:2005-03-31
  • 生效日期:2005-07-01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政管理與服務,第五章 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山西省大同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5-03-31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大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2005年2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大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規範開發區的管理,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開發區內從事管理、投資、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開發區應當以發展工業,利用外資,出口創匯為主,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開發區實施管理。
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為投資者、生產經營者提供高效和優質的服務,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七條 鼓勵國(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以各種形式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企業、事業,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
第八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內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二章 行政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開發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定,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在開發區的貫徹實施;
(二)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招商引資等方面的激勵、扶持政策和獎勵辦法;
(三)編制開發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
(四)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者核准投資者在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五)負責開發區的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商務、環境衛生、園林綠化以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等工作;
(六)興辦開發區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傳媒等社會公益事業;
(七)開發區的財政預算、決算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八)開發區內的街道工作;
(九)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人員出國(境)的審核;
(十)對省、市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實行雙重領導;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決算實行計畫單列管理。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和發展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編制限額內設定必要的內設機構。
開發區管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
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實行聘任、聘用制。
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實行政務限時辦理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辦理的審批事項,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開發區外行政執法部門對開發區內企業進行檢查,應當與開發區管委會取得聯繫,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積極給予配合。
開發區內企業應當接受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企業依法年檢工作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及派出機構對入區企業應當實行“一個視窗”服務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及派出機構應當依據《大同市政務信息公開條例》實行政務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對涉及開發區長遠發展和公眾利益等的重大事項應當實行民主決策制度。
第三章 資金、技術與項目引進
第十八條 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聯合等方式在開發區投資興辦工業、商業、貿易、旅遊、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 開發區優先引進下列項目:
(一)屬於國家或者地方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
(二)有利於國內某個行業或者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的;
(三)對國內企業技術改造或者產品更新換代有明顯促進作用的;
(四)其產品能外銷或者替代進口的;
(五)有利於本地資源綜合利用的。
第二十條 開發區不得引進下列項目:
(一)污染環境並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二)國家淘汰的;
(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一條 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的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期限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建立會計、統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停業,應當向開發區有關管理機構申報,辦理相關手續;不再復業的,應當依法辦理終止手續;破產的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與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內經依法徵收或者徵用的土地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發區內的土地收益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區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應當按照規定用於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和整理。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建設徵用集體土地,應當按照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高新技術項目和重大項目的建設,應當優先保證用地指標,優先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依法徵收或者徵用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五章 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應當發展城鄉統籌的勞動就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再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招聘人才、錄用員工及職業培訓提供服務,為開發區城鄉勞動力就業服務。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錄用員工依法實行勞動契約制。
第三十條 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內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監督實施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
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為其員工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區內企業、事業單位人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申報和加強人才引進、人才交流、勞動工資及勞動力市場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發生違反勞動、社會保障、安全生產、土地、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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